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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公婆出资买房款竟成了借款

2018-12-18

现代家庭·生活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款项婚姻法买房

案情回顾:

石明明与丈夫陆之嵩结婚一年,公公婆婆看小夫妻原先租的房子日漸窘迫,就凑齐全款为小夫妻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好让他们带着孩子也能住得宽敞。谁曾想孩子出生没半年,陆之嵩却嫌带孩子麻烦还影响睡眠,拒绝参与育儿,也不愿意分担任何家务。石明明产假都没休完,就要没日没夜带孩子,还要做家务照顾丈夫,原本想着看在公婆购置房产的份上容忍一二,但还是不堪重负,与丈夫陆之嵩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恨不得早日离婚了事。谁知,公公婆婆竟先行提起诉讼,将石明明与丈夫陆之嵩二人一并告上法院,凭借买房款转账记录提出,当初他们为小夫妻二人购买房产提供的钱款是借款,系石明明与陆之嵩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其返还购房款。

双方意见:

公公婆婆:当年出钱买房从未说过是送给小夫妻二人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哪怕是一家人也是如此。石明明与陆之嵩应当把买房款尽数还清。

石明明:买房的时候虽然没有任何协议或者特别约定,但是公公婆婆既然什么都没有索取就出钱买了房,还登记在石明明与陆之嵩二人名下,几年下来也没有催讨,分明就是赠与。

这笔钱到底改不改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系建立在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的基础上,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本案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父母出资不是理所应当的赠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石明明与陆之嵩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赠与性质的情况下,出资款就该认定为对二人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石明明与陆之嵩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特别提示: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相应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现在也存在一定争议。诉讼中,在没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结合款项交付凭证、诉讼时夫妻感情状况、诉讼双方提交的各项旁证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断。及时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款项性质,不失为一种避免不必要官司的可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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