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义务承担子女债务吗
2018-12-18吴凡云陈敏平
文 吴凡云 陈敏平
子女生前向朋友借款,但不幸的是,子女英年早逝,摆在债权人面前是一件十分头痛的事,只好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父母有偿还子女欠款的义务吗?日前,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案例:2016年4月,刘某向胡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计2分,并出具了借条。胡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此后,刘某按期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开始,刘某未支付利息。胡某催讨未果后,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突然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刘某的合法继承人,即其父亲刘某某、母亲叶某、妻子毛某及刘某的两个子女等5人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应就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已经实际出借资金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胡某出具了借条、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遂作出一审判决:一、刘某某、叶某、毛某及刘某的两个子女承担连带责任,在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30万元;二、刘某某、叶某、毛某、刘某两个子女偿还款项合计不超过30万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所欠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有偿还义务,因为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概括承受。本案中,刘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即本案5位被告均未明确放弃继承,因此应视为其接受继承,故应在刘某遗产范围内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