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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母亲获刑3年:法治就是要“一案归一案”

2018-12-17

协商论坛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公共安全存款

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辱母杀人案中的受害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三年。

“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时,儿子于欢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

还应注意到,从定罪的角度来说,苏银霞被定的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其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并没有用于挥霍,所以适用的是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而且,案发前其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目前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到案,综合几种因素,苏银霞获得了3年的轻判。

总之,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公民涉及犯罪,也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正义不可能通过绑架、殴打、侮辱女性等犯罪手段来实现。况且吴学占团伙所涉及的资金纠纷,也不在此次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中。

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不能违法剥夺,苏银霞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经济犯罪问题,和她面对黑恶势力殴打时的正当防卫是两码事,更不能倒果为因。

在自媒体时代,面对存在的民粹情绪,舆论尤其要锁定法治的价值观和标尺,不被“带节奏”,不混淆是非。对于“辱母杀人”这样典型的黑恶势力暴力讨债案件,社会应该是统一的谴责态度,这样才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文明水平。

要不要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值得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11月9日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等案例为样本,就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等问题展开研讨。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犹如一个引子,引爆了一系列打骂公交车司机、拖拽方向盘的新闻,可见一些人毫无规则意识与公德意识,因一己之私便将他人生命和公共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可让人们知道,殴打、谩骂司机等此类行为也属于直接威胁公共安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人员密集区等实施危险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当然,“妨害安全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和细化落实,主管部门还应在充分探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进一步明确入罪标准、量刑的档次以指导法官裁判,以便更规范、更精准、更公平地化解此类公共安全矛盾。

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如同树立了一道法制安全“护栏”,在此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提升。首先,要加强立法,落实法规,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严惩,严厉遏制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强化公交车上的安全装置,例如加装司乘隔离装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的信息技术,实时监控公交车内的情况等措施,让公交车行驶安全更有保证;第三,要增强法制宣传力度,呼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公交车乘车的规矩。

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要让广大乘客知道,威胁公共安全害人害己,将受到法律惩处等乘车规则及违规后果,让乘客心中树立规则与道德的红线,并保护和激发公众尤其是乘客见义勇为的美德,营造安全有序、公正和谐的社会空间,多管齐下,将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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