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2018-12-15吴开富
吴开富
摘要:在西方国家的融资工具很多,其中就有资产证券化,融资投入的多少决定着融资工具的生命有多少活力,而在这个过程中,税收多少就成为资产证券化是否可行的依据。本文对资产证券化中的相关税收效果做出详细剖析,并指出我国的税收制度对其构成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从理论上为资产证券化开展提供指点,营建良好的环境,也为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服务提供准确借鉴。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
目前我国发展在税务制度上无法全面支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妨碍着相关资产进程。本文着重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原理
(一)定义: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将那些难以流通然而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出售,来提高资产的流通性。1970年初次在美国呈现,并通过40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经发展成为最前沿的金融融资工具。
(二)操作原理: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转移给特定的机构,特定的机构将其作为基础支撑发行证券,这些证券出售给了投资人,特定机构要将发行证券获得的收益对价支付给发起人,还要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利息,在这个过程中,中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特设的机构提供法律、评估、审计等服务,而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服务。
二、资产证券化中税收成本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为融资的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工具,降低了融资的成本,融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资产证券化是否具有生活力取决于融资成本的高低,而税收成本的多少对投融资的主体造成了直接影响,也占据着资产证券化成本的重要地位。倘若税收的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和安排,那么就会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带来的效果和价值。
(一)税收造成了资产证券化成本的提高,进而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带来的价值,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度也会减少
1.如果发起人将土地的使用权、某个产品的专利权、某个作品的著作权等等无形的资产作为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发售给特设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以交易总金额为基础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成本太高,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低的初衷背道而驰。
2.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果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发售给特设机构,特设机构将发行证券获得的收入对价给发起人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发起人将基础资产折价出售给特设机构或者资产评估不准确造成的损失可以不可以在税前就扣除掉还争论不一。
3.资产证券化中的特设机构会将发行证券的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所得额虽然不多,但是所得税会让投资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金额。
4.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签订的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也会带来较多的税收。
5.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交纳的预提税,这也影响着发行人是否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融资工具。
(二)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人利用证券化的不确定因素用各种手段来逃避税收
1.根据法律来合法避免税收。在我国,政府对不同类别的特设机构要求缴纳的所得税是不一样的,多加思考当前抉择税收较低的特设机构;选择授予人信托和所有人信托,这种不需交纳所得税;对可以避免双重缴税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渠道进行投资。
2.如果不能合法避免稅收,可以将资产转移变成担保融资且不用立即确认,还可以真实销售;另一种是通过结构安排把国外融资变成国内融资来避免预提税,但是会使证券的灵活性能降低,融资效率低下。
如果在税收不确定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为了使本身利益最大化设计出减少或者防止税收的买卖结构,但这会引起成本增加。
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一)基础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中介提供的担保服务和确认是否真实发售
我国发布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文件中没有明确真实发售的标准,带来了极大的税收风险,基础资产的处理是销售还是担保没有具体指明,也给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带来不一样的税务结果,在法律角度,发起人则将基础资产作为销售,在税收角度,发起人则将基础资产作为担保融资。
发起人将流动性低的资金作为基础资产转移给特设机构,销售的问题影响着税收,以下有三种方法来判断:
1.金融合成分析法。基础资产的理论控制权可以与之相干的风险和利润分开来看,基础资产控制权能否放弃则是判别销售处理和融资处理的标准。
2.风险和报酬分析法。在这个方法中,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利润联系在一起,若为有纳税义务的销售处理,发起人就要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利润完全转移,反之,保留相关风险和利润为融资处理,成为长期的负债。
3.后续涉入法。该方法的标准是部分销售,没有后续涉入。若发起人把资产的风险和利润全部转移,则为销售;若发起人没有将基础资产保留,也没有将风险和利润转移,就要看基础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被放弃,若是,则为销售;若不是,还要看后续涉入的资产是否相关,若无关,则为销售,若相关,则为融资。
(二)税收原则
1.合理避税。税收影响着资产证券化主体的融资成本,因此,发起人会选择税负减少或者无税负的特设机构来减少税务负担;还会减少资产转移过程中的税收成本,通过合理避税来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2.税收中性化。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体的税收负担与证券化或者非证券化无关,既不能因为证券化而双重缴税,也要避免因交易结构问题造成的税款流失。
(三)建议
1.专门汇总立法。从开国以来,我国法制体系一直是大陆体系,倘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条例,根据法定程序,逐一把不适应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将证券化的规定进行填补调整,这是不可行的,即使强制执行,也会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创新而无法与已经有的法律相融合。根据以往我国对金融发展的经验,大部分是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并进行调整。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工具,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符合其发展的规定,但这些不成体系的法规一没有办法描述证券化过程,二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混合阻碍着证券化的发展,而通过专门汇总立法,使得人们不会盲目的寻找法律法规中适用其发展的规定,并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上提高了效率;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在萌芽,不但要提高中介的服务质量,而且还要增强投资者的理念,我们对认识和掌握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问题,有了专门的立法可以清晰地了解证券化各个交易阶段、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解决人们对于证券化的问题,而且可以以其中的规定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
2.赋予SPV免税载体资格。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大创新。在我国如今的法律法规中,可以利用信托结构进行破产隔离,然后可以从事信托服务的法律人员充当受托人,以此为基础,根据发起人要求的要求,向投资人偿付利润;还可以把SPV设计成公司的形式,发行资产担保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应将其做为一个免税载体看待,有效地规避多重交税问题,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证券化过程是否可以操作就在于税收的负担重不重,法国、美国等都为资产证券化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处在初级阶段,从长远的利益来看的话,政府应提供相关税收优惠。根据我国目前的纳税制度,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看,在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中也要规定相干的税收优惠。比如说发起人可以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损失和利益都作为交税的依据,并将SPV作为一个免税载体对待,减轻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证券所要交纳的税负和进行资产证券交易所要缴纳的印花税负担等。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剖析研讨,旨在为资产证券化营造出良好的开展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断增多,税收问题也会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这就需要我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许多奇.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理念和税收制度[J].法学评论,2007 (2).
[2]甘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泽平.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M].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