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初探
2018-12-14富华荣
富华荣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3—249—01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标明我国公司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和违反勤勉义务的构成要件等没有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对如何认定董事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就需要了解勤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并对勤勉义务的内涵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对董事的勤勉义务的内容及标准进行了分析,以利于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董事 勤勉义务 标准
股东会是公司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董事被认为是股东财产的委托人,董事的行为只对股东负责,接受股东的控制。这种情况在20世纪初有所改变,相关的司法判例和公司法理论逐渐提升了董事的经营权力从而降低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但此后,由于董事权力的强化及董事对权力行驶自由度的提高,使得公司内部原有的配置平衡被打破,这主要表现在如果董事对权力的行驶不被有限约束,在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为了寻求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平衡,各国纷纷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董事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以其制约董事权力的滥用。
一、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情况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标明我国公司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和违反勤勉义务的构成要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认定董事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勤勉义务,就需要了解勤勉义务的内容和标准,对勤勉义务进行深入的研究。由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在现代公司中,要追究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是很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所以过去人们对董事勤勉义务问题关注不够,但随着董事在公司管理过程中懈怠和轻忽等行为的大量出现,人们又开始重新审视董事的勤勉义务。在我国,董事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履行勤勉义务的情况更为严重,加强董事勤勉义务的研究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二、董事勤勉义务释义
信义义务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借鉴了该制度,《公司法》第147条明文规定了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俄国学者认为勤勉义务就是指公司法理论中的注意义务)。
董事勤勉义务是董事对特定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特定义务,并不同于侵权法下的注意义务;在董事勤勉义务内容上,勤勉义务可分为遵守制定法、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在权限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的义务、谨慎行事的义务。
三、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上,应以“客观标准”一处于相同或相似地位的董事所应具有的注意义务为基础,同时考虑董事本身具有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董事勤勉义务的设定意在平衡董事、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鼓励董事运用职业技能实现公司等主体利益最大化,也避免董事利用其管理者地位损害公司、股东等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
四、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要件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有: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这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才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若属于公司职务以外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则应归入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范畴,公司可以侵权法律关系向其主张权利。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勤勉义务有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但公司的章程可能对勤勉义务有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3.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即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可见,未有损害产生的情况下,即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相应的勤勉义务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在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具体规定其损失是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还是只赔偿直接损失。同样,也未具体规定其损失是已发生的实际损失还是未发生的预期损失。
此外,筆者结合学界的观点,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还须包括: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有因果关系。即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是造成公司损失的近因,其赔偿责任才能够成立。另外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及过错程度,但笔者认为,以勤勉义务的相关定义“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来看,认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还应考虑其主观过错,至于为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则应与案件的客观情况相结合,这种采用主客观相结合来认定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方法,也为很多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