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有企业要坚决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2018-12-14李建锋
李建锋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3—169—03
摘要 通过研究国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对策,提出路径对策,对于更好地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新时代国有企业“两个责任”落实的现状入手,在分析其工作现状、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关路径对策,以期为落实好国有企业“两个责任”提供参考。
关键词 新时代 国有企业 主体责任 监督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并对新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奋斗目标。国有企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中,国有企业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如何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助力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地服务于“党管国企”,是确保企业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完成好新时代赋予的重要责任和重要任务的核心与关键。可以说,落实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抓好新时代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意义重大。
一、新时代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现状分析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两个责任”的要求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如何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了系统阐述和具体部署。国有企业通过这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两个责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得到高度重视。从中央企业公布的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来看,都开始采取执纪审查、内部巡视、警示教育、“四风”检查等手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对“两个责任”的认识更加深刻,思想和行动开始自觉。二是党委(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有的中央企业将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也作为第一责任人,担负首责。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得到重视和部署,党委(组)书记认真履行自身职责,通过谈话交主体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传导给班子成员,层层传递给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三是权力入笼即制度建设开始越编越紧、越来越密。各企业充分认识到制度对权力约束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作用。对党的纪律、党(委)组会议工作规则、选人用人、“三重一大”、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招投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多领域进行了明确规定或重新修改,用权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四是聚焦工作重点。将反腐败的重点向大额资金使用、干部选拔任用、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等风险点聚焦,向高风险的财务、人事、采购等重点人聚焦,做到从严治理。五是纠正“四风”,严惩腐败的力度加强。对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四风”和腐败问题、选人用人失察、巡视整改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通过纪检监察机构“三转”、对“四种形态”灵活运用,监督责任得到了落实。
虽然“两个责任”在国有企业得到了贯彻落实。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党组织来说尤其如此。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两个责任”与企业发展相结合,更好地做好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支持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探索。二是“监督责任”的履行有待进一步深化。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企业纪委难以对同级黨委进行有效监督,很难独立的履行监督责任。同时,一些国企纪委主动发现问题的方法手段不多,局限于传统办法,如不举报、不转办就不去主动发现,不能够做到抓早抓小,对如何使用好“四种形态”还缺少有效的实践运用。三是“两个责任”有待进一步具体化和针对性。如何进一步明晰党委(组)班子、党委(组)书记以及班子成员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责任界限,切实督促做到“一岗双责”还是一个难题。四是在工作中,存在等待上级的文件、措施来具体指导,对本企业的“两个责任”的细化、实施、问责方式,缺少深入细致的研究,笼统且不具操作性。五是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维护“两个责任”落实的保证,在实践中,责任追究的力度存在变通,不能一把尺子插到底,量体裁衣、看人下菜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影响了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
二、新时代国有企业“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一)思维上的惯性使得对“两个责任”认识出现偏差、担当责任不足
有的国有企业过度强调自己是单纯市场主体,重经济工作轻党建工作,以为企业党建工作只是对经济工作的服务和补充,只要企业发展了、利润增加了万事大吉。有的认为主体责任只是领导的主体,忽视了也是推进落实取得实效的主体,对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只作原则性要求、抓的不实。有的认为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委书记的事情,和自己无关,自己只是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只要业务搞好了,自己的职责也就尽到了等。这些错误的思想、惯性的思维使得国企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不到位,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有的企业党委(组)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多年也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对举报信束之高阁、无一立案。有的企业把党务部门甚至把党委书记当成养老安置的地方和职务,何谈如何履行责任。还有的企业的下属单位没有设置纪委书记,党要管党的工作都没有做等等。
(二)体制上的障碍使得“两个责任”落实出现缺位,补位不及时
使党组织成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构建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重要因素。但从目前实际来看,国企党组织的职责权限目前仍不够清晰,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如何落实好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更好地参与决策、主导用人、进行监督,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就成为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国企领导体制结构的设置,国企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还存在体制上的一些身份的“尴尬”和困境。纪委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对其还有监督的责任,而实际工作中,党委往往强调的是对纪委的领导,缺乏主动接受其监督的意识;纪委也因为被领导关系,不敢对其进行监督,造成对同级党委监督乏力。不少国企高管一般来说身兼数职,虽然纪委对其有着监督上的职能,但由于职位对等平级,加之纪委的独立性缺失、人员对业务的不熟悉等因素,对其进行监督面临许多问题。
(三)制度建设的不足使得“两个责任”落实缺乏抓手,落实不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是促使“两个责任”落实的基础性保证。从目前国企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来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很多制度的建设都是对一些原则性要求,许多条款都是照搬上级的文件或者借鉴其他企业的制度规定,和本企业实际结合的不够紧密。如虽然对“主体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如何执行、考核、成果运用等缺乏明确规定。二是制度的衔接性不强。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虽然建设了,但是存在两者脱节、互相独立的现象,两者没什么关系。如在“主体责任”中有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内容,这就需要组织部门和党建或纪检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做到无缝衔接。三是制度的执行出现打折扣的现象,责任落实出现了层层递减的情况。一方面,制度制定完了干脆就束之高阁。另一方面,对制度的内容不了解、不掌握,在工作中没有概念和可行的方案,造成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如实现“三转”,推进“四种形态”,如果理解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无从下手的局面。
(四)责任追究不力使得“两个责任”落实出现弱化,刚性约束不足
责任追究是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的强制性保障。但是由于如有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够;在落实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老好人思想严重;“四风现象”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等等现象,根子虽出在自身,但有的党组织对其行为虽有耳闻,但没有进行及时处理,甚至提拔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人员也是一大病因。国企纪委在处理人员上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使得党纪处分不落实甚至随意变通。“三转”工作推进缓慢,还是囿于以前的工作方式,甚至直接参与业务部门工作,还在管着不该管得事情,没有做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使得主业出现偏差。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完善,相关问责条款的不细化,导致了“牛栏关猫”的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使得“两个责任”的威力大减,党组织和纪委的权威性弱化。
三、新时代国有企业落实好“两个责任”的几点思考
“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是新时代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坚持和深化党的领导在国有企业的重要表现,必须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好。
(一)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树牢“两手抓、两手硬”的责任观念,堅决把主体责任扛起来、落下去。要明确企业党委(组)是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党委(组)工作制度,反腐倡廉事项必须上会研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真正做到带头落实,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基层书记,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各级党委向集团党委(组)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制度,每年或者每半年听取1-2次报告,报告可采取全体基层党委书记全部参加的大会形式,互相之间有参考、有对有促进。要将“一岗双责”的任务明确细化给每个班子成员,列出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被考核对象、标准、程序等,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处理力度。
(二)纪委要严格落实好监督责任
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改革力度,打破“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一是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派驻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空白。可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的方式,实现上级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做到统筹安排,并不再承担驻在企业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把任务进一步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二是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要按照“三转”的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重新制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清单,捋顺监督渠道。三是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贯彻落实好“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增强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四是探索联合监督的新格局。探索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做到资源共享,有针对地解决监督“政出多门”的问题。
(三)建立“两个责任”制度清单并刚性执行
对“两个责任”制定责任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管用的制度规定,并得到刚性执行。一是探索建立企业党委(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具体化制度,党委书记、董事长(分设的都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制度、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责任制度。根据实际,责任清单要细化、尽量做到量体裁衣,增强责任的贴合度和执行性。二是要建立实现长效机制。建立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考核成果运用制度、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报告制度、一案双查制度等,使得责任体系完整细化、不留缝隙。三是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度。无论是党委、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有关领导,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四是对考核结果要充分利用。国企内部本身有很多考核,但是考核完后,考核结果有的就束之高阁了,一些问题也因此慢慢累积起来。对于“两个责任”的考核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该曝光曝光,该处理的就要处理,让规矩高悬、约束常在。
(四)树立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两个责任”的落实就会成为空谈,要把问责作为责任落实的核心关键。一是要建立健全科学管用、务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以及纠错机制。要把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巡视发现的问题、执纪审查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效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加强对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检查,解决目前存在的考核形式主义的倾向,推动责任的落实。三是严肃问责。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必须追究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综上所述,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必然要求,只有落实好“两个责任”,国有企业才能在新时代条件下拥有新气象、实现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