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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低俸制”的真相

2018-12-14陈忠海

读书文摘 2018年12期
关键词:品级洪武朱元璋

陈忠海

明朝出了许多海瑞那样的“穷官”,反映出官员薪俸水平较低,是治政者有意为之还是客观条件所限?同时,有人认为“低俸制”可以促进官员的廉洁自律,产生更多的清官,这样的说法是否成立呢?

标准不低

古代官员的“工资”一般称俸禄,包括“俸”与“禄”两部分,关于二者的区别,南怀瑾先生在 《论语别裁》 中指出:“‘俸等于现在的月薪,‘禄有食物配给。”一般说来,“俸”主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禄”发放的形式主要是实物,除粮食外,还有绢、布、炭等日用品,甚至还有花椒、盐、柴禾等。

对官员发放俸禄的制度最早开始于西周时期,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其后官员品级体系逐渐完善和固化,俸禄与品级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官员的职位一旦确定,品级也就明确了,也就享受着相应的俸禄。各代对官员薪俸标准都格外重视,将其视为维系庞大官僚队伍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代的薪俸标准有很大差别,在人们印象中,唐朝、宋朝标准较高,而汉朝和明朝较低,尤其是明朝,薪俸低到了让官员们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不仅一些级别较低的基层官员如此,就连一些高级官员也一样,如官居正二品的海瑞,相当于现在的正部级,平时生活得很清贫,母亲过生日买了2斤肉都成为同僚间谈论的新闻,其死后的全部遗产装在一只破竹笼里,包括8两银子和几件旧衣服。翻开 《明史》,多次出现尚书级别的高官“卒之日,贫不能殓”“卒之日,家无余财”的记载。

朱元璋分别于洪武四年 (1371)、洪武十三年(1380) 和洪武二十年 (1387) 三次为官员“定薪”,将官员分成九品,每品又分为“正”和“从”两档,从最高的正一品到最低的从九品形成18档“工资体系”,朱元璋命人将其刻在石头上,不仅昭示天下、统一执行,还将其作为后代的“永制”。

洪武二十年 (1387) 的这次“工资改革”,在标准上较之前有所降低,并且取消了俸钞,官员的收入主要以禄米的形式发放,其中品级最高的正一品每年可领禄米1044石,品级最低的从九品每年可领禄米60石。据吴慧 《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明朝的1石约合76.5公斤,当时一个普通人的日常基本所需,包括食物等其他杂费在内,每月折合1石米就够了,正一品官员每月可领禄米87石,也就是可以养活87个人,从九品每月可领禄米5石,也可以养活5个人。

官居正二品的海瑞每月可以领取禄米62石,能同时养活62个人,日子过得却那么苦,是故意装清廉还是不会过日子呢?

“折色”缩水

其实都不是,问题出在“折色”上。

洪武三十五年 (1402) 朝廷颁布诏令,将各级官员禄米中的一部分折成银钞发放,官员品级不同,发放米和银钞的比例也不一样,如一、二品官员禄米占40%,银钞占60%;七、八品官员禄米占80%,银钞占20%。总的来说,品级越高薪俸中的银钞占比越高,这是因为品级低的官员所领取的禄米本来就不多,如果银钞折占的比例太高,实际能领到手里的禄米就太少了。

这种“米钞兼支”的办法就是“折色”,之后其具体政策还在不断发生变化,折合的物品、折合的比例都在不断调整,总的趋势是禄米越领越少,银钞以及其他实物越领越多,尤其朝廷遷往北京后,受漕运能力的限制,禄米的占比大幅度减少,据万历时期的 《大明会典》,当时正一品官员每年可领取的1044石禄米已被折合为以下内容:禄米12石,银215两5钱1分2厘,宝钞7128贯。

每月只能领取1石禄米,其余是近17两银子和近600贯的宝钞,这就是明朝正一品官员的月收入。明初的米价约1两银子1石,但到万历时期已涨至4至5两银子1石,18两银子还买不到5石米。至于宝钞,也就是明朝所发行的纸币,朝廷最初颁布的标准是“1贯宝钞=1两银子=1000文钱”,但由于滥发严重,其很快失去了信誉,万历时期1贯宝钞的市值已跌到4文钱左右,600贯宝钞仅值2两多银子,还买不来1石米。经过这番换算,明朝万历年间的正一品官员每个月的收入实际折合下来也就只有几石米,只能养活几个人。

像海瑞这样生活在明朝中期的正二品官员,薪俸经“折色”后每年可领取禄米12石、银152两1钱7分6厘、宝钞4944贯,每个月的所得是禄米1石、银12两多、宝钞412贯,折合下来只有4石米左右,日子自然过得清贫,吃不起肉很正常。

财政黑洞

“折色”是明朝官员“低俸制”的根源,清人赵翼说“明官俸最薄”,指的就是经“折色”后的薪俸水平。

有人认为对官员实行“低俸制”是朱元璋重典治吏的一部分,众所周知,朱元璋治吏一向严苛,其中既有总结元朝灭亡教训的时代背景,也有朱元璋本人的感性认识,颁布于洪武末年的“折色”制度的确让官员们的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

但这是误解,明朝官员的“低俸制”其实与朱元璋没有太多关系,如上所述,朱元璋为官员们制定的“工资标准”并不低,如果他有意只给官员们发放低俸,没有必要再搞出一套较高的标准,朱元璋在位时先后进行了3次大的“工资改革”,尽管标准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但包括最后一次改革在内都不算太低。

至于“折色”,早在洪武初年,朝廷也颁布过类似的诏令,如洪武九年 (1376)2月诏令:“文武官吏俸、军士月粮,自九月为始,以米、麦、钞兼给之。”但这些诏令颁布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当时开始的“大明宝钞”的发行,属于局部的、临时性的,洪武三十五年 (1402) 颁布的“折色令”是一个转折,意味着“折色”实现了制度化和标准化,官员收入自那时起发生了根本性地下降。

洪武虽然是朱元璋的年号,但洪武三十五年(1402) 朱元璋却早就死了。4年前的洪武三十一年 (1398) 朱元璋驾崩,皇太孙朱允炆继位,改年号为建文,但朱元璋的儿子朱棣随后发动了“靖难之役”,于建文四年 (1402) 攻入当时的都城南京,建文帝朱允炆下落不明,朱棣成为新皇帝,即明成祖,他不承认“建文”这个年号,于是将建文四年改为洪武三十五年,所以洪武三十五 (1402)的“折色令”并不是朱元璋颁布的,更与他重典治吏无关。

其实实行“低薪制”更多的是出于无奈,与年财政收入曾达到过1.6亿两的宋朝相比,明朝的财政能力明显下降,据 《明会典》 记载,明朝中期的万历六年 (1578) 朝廷主要财政收入为银337.8万两、米2073.3万石、麦587.6万石、草1414.2万束,全部折合成银两只不过2080万两,比宋朝差得远,也比不了唐朝。

唐朝贞观年间,朝廷的年财政收入已突破了3000万两,当时官员总数不到7000人,明朝初年官员人数约3万人,比唐朝贞观年间增长了数倍,到了明朝中期,这一数字达到了10万人,是唐朝贞观年间的十多倍,这里说的还仅是科举正途出身的官员,不包括数量更为庞大的胥吏和杂役。

明朝还有一支数量同样庞大的“特殊官员”,他们就是藩王、宗室,这些“朱氏子孙”增长速度极快,据明人徐光启测算,其大约每30年就翻一番,朱元璋在位时“亲郡王以下男女”只有58人,到万历三十二年 (1602) 竟达到了令人震惊的8万人。这些“朱氏子孙”不仅与官员一样享受禄米的待遇,而且还享受赐田,他们拥有的田地可免除全部税粮,一方面他们大肆兼并土地,名下的田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一些人为逃避国家税赋主动把田地“挂靠”在他们名下,使享受免税政策的田地规模十分庞大。据弘治十五年(1502)统计,当时全国田地共835.7万顷,但征收赋税的只有422.8万顷,仅占50.6%。

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不足,官员、藩王、宗室的队伍却越来越庞大,加上越来越多的军费支出,明朝有限的财政收入被一个个“黑洞”所吞食,实行“低俸制”其实是无奈的选择,尽管当时就有不少大臣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朝廷提高官员收入水平,但这个目标始终无法实现。

“低薪养廉”

与明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宋朝,其官员薪俸待遇相当高。

宋朝官员的主要收入分俸料、衣赐、禄粟等几项,既有钱也有绢、绵、禄米等实物,在其薪俸体系中最高一级的是宰相和枢密使,如果将其与明朝正一品官员的收入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巨大差别。

宋代宰相和枢密使每个月的主要收入为:钱300贯左右,绫40匹、绢60匹、绵100两、罗1匹,禄米100石。如果把这些钱物都折合一下,大约为500贯,这可不是纸钞,而是实打实的50万文铜钱。宋朝大部分时候物价都较为平稳,按照一般米价水平,这些钱可以买上等好米6万公斤,仅以米作为参照物的話,宋、明两代的最高级官员在收入上就相差了数十倍。

所以宋代官员们的生活通常都很幸福,翻一翻他们写的诗词、文章,经常可以看到“晒幸福”的场景:有人喜欢喝鸡舌汤,做碗汤动不动要杀几十只鸡;有人请客摆阔,一杀就是几十头猪;有人为了宴会上更亮堂,专门特制了巨型蜡烛。

都说“高薪养廉”,但“高薪”的宋朝却是一个“贪官的世界”,这一点可以从 《水浒传》 里得到最直观的感受,上面“老虎”横行,下面“苍蝇”乱飞,腐败、潜规则充斥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从历史记载来看也是如此,宋徽宗时“货赂公行,莫之能禁”,蔡京、高俅、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勔、王黼、杨戬等历史上著名的贪官同在一朝为臣,堪称奇迹。

“高薪养廉”看来不成立,那么“低薪”能否“养廉”?明朝的实践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为它同样也是“贪官的世界”。嘉靖年间严嵩被查,抄出的家产不计其数,有人将其财产名录登记在册,居然写成了一本叫 《天水冰山录》 的书,记录财产清单就用了6万字。即使被奉为一代名臣的张居正,在家里也抄出大量金银和其他财物,如果按当时官员的薪俸标准,他们的日子能过得去就不错了,哪里来的那么多财产呢?

明朝固然有海瑞那样的清官,但更多的官员并不甘于清贫,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寻找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取利益,顾炎武在 《日知录》 中进行过剖析:“今日贪取之风,所以固胶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顾炎武认为,薪俸水平太低不仅不能“养廉”,反而助长了官员的贪腐,甚至让一部分人贪起来更“理直气壮”。

其实,官员贪腐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薪俸标准的高低不是主要诱因,无法仅通过其标准的调节来消除或制止腐败现象。官员的薪俸水平不在于高或低,而在于适当与合理,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相适应,还要与各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相协调,太高了不好,太低了也不行。

(选自《中国发展观察》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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