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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刑事审判制度综述

2018-12-12潘伟陈潇

现代营销·信息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东盟比较国家

潘伟 陈潇

摘要: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权的具体运用,是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法院的设置、职能、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时的审判组织及规则。本文主要就东盟国家刑事审判制度中审判模式、审判组织、法官制度等进行比较研究。

关键词:东盟;国家;刑事審判制度;比较

基金项目:广西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YB2014475)

一、东盟各国刑事审判模式比较

刑事诉讼法理论上对刑事审判模式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根据各国法律文化特点及案件真相发现方式不同将刑事诉讼审判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亦称对抗式审判模式)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亦称审问式审判模式)两种模式,这种划分模式对当今刑事审判模式的划分影响深远,并被广泛接受;第二种根据以司法人员在庭审中的职能及作用为标准分为等级式审判模式和对等式审判模式。除上述两种主流的划分模式外,还有不少学者根据各国受各国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制定相应的法律赋以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的权利义务,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实际诉讼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形成不同的刑事审判模式,即混合式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并非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两种模式的简单相加,而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国家根据自身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及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特点,在借鉴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优点,在庭审中部分引进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1东盟各国在刑事审判模式中,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越南等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但与英美法系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一定的区别。印度尼西亚、泰国、缅甸、柬埔寨国家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二、东盟各国刑事审判组织比较

法院的设置是受两种因素的影响:审级制度和管辖设置。因而出现如下几种法院设置模式:一是根据行政区域与管辖对应模式;二是根据行政区域与案件严重程度对应模式;三是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对应模式;四是按时联邦设置的双轨制司法机构。由于东盟国家其法律体系及法律发展历史背景不同,在法院设置和结构特征上还是有所不同。

(一)新加坡

新加坡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其疆域小特点有关,其法院组织体系比较简单,只设置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两个审级,对刑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这两个审级法院不是中央法院与地方法院之别,而是就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度进行管辖设置的两个审级法院。最高法院是新加坡最高审级的审判机关,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法院组成。高等法院行使无限原审管辖权,即对所有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其只受理一些比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除此外,高等法院还受理初级法院、推事庭和其他裁判庭的上诉案。上诉法院行使刑事案例的最高上诉管辖权,主要受理由高等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新加坡的初级法院由地方法院、裁判法院和各种特别法院组成,管辖普通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初级法院只能审理最高刑期不超过七年监禁的刑事案件、十二次数以下的鞭刑案件、1万新币以下的罚款案件和6万新币至25万新币的索偿案件。推事庭负责审理6万新币以下的民事案件、刑期在两年以下的刑事案件、6次数以下的鞭刑案件、2000新币以下的罚款案件。少年法庭审理涉及儿童或少年的罪案。验尸庭对那些有理由怀疑属突然、非自然死亡或暴力导致的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案件进行聆讯。家事法庭审理与家庭事务有关的案件。

(二)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属于一个高度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制国家,这种国家体制反映在法院设置上也具不同特点,法院设置分三种,即普通法院、特别法庭和沙里亚法院(Syariah Courts)。普通法院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设置差不多,从地方到中央其法院组织结构设置上分为三级,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即最高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马来西亚最高元首触犯刑法的案件由特别法庭专门审理;沙里亚法院,设有联邦、州、地方三级,对于受理穆斯林间违反伊斯兰教法的轻微刑事案件沙里亚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拥有100多个民族,在宗教信仰上多数印度尼西亚人信仰伊斯兰教,为此,印度尼西亚专门设置了宗教法院。所以,印度尼西亚拥有刑事管辖权的法院从种类来分,可分为军事法院、普通法院及宗教法院三种。军事法院及宗教法院管辖特定刑事案件外,普通法院即管辖普通刑事案件。印度尼西亚的普通法院设置与我国法院设置有相似之处,从级别来分,印度尼西亚分为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各级法院实则是按行政管辖区域来设置的各级地方法院,管辖着各行政区域中普通刑事案件。

(四)泰国

泰国法院设置了专门法院和司法法院两种,其中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属于司法法院和军事法院,司法法院从地方到中央分别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大理院),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案件,也拥有刑事案件的终审权。当事人对初审法院所审理刑事案件结果不服的,由上诉法院管辖。中央上诉法院和九个地方上诉法院组成上诉法院,中央上诉法院审理因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地方上诉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初审法院由普通法院、青少年和家庭法院及专门法院组成,可以管辖辖区内各种刑事案件(军人犯罪由军事法庭管辖),不论案件的轻重均有刑事管辖权。

(五)菲律宾

在刑事审判方面,菲律宾刑事审判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司法区法院、市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菲律宾最高审判机关,分设大法庭和两个小法庭,管辖不服下级法院或专门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法院由10个小组组成,其中有2个刑事小组审理区法院的刑事上诉案件;菲律宾共有13个司法区法院,司法区区法院管辖辖区内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和市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市级法院是菲律宾的最底层的法院,主要由大城市法院、市法院及市巡回法院组成,审理其辖区内较轻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专门法院主要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涉及穆斯林案件、税务案件、选举案件、军事或军人犯罪案件。

(六)越南

越南在刑事审判组织设置上与我国比较相似,以审判管辖范围为基础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三级法院。其中中央设置最高法院是越南最高审判机关,发布法律统一适用指导规则,发布司法判例,复核或再审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省级人民法院对不属县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和虽属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但认为有必要提审的案件进行一审。针对军人犯罪问题设置军事法院负责审理,主要处理有关军人及部队其他人员的渎职案件与军事秘密案件。

三、东盟各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比较

综观东盟各国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少数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公诉权主要由两个机构行使,即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其中大多数国家由检察机关行使,只有马来西亚是由司法警察机关起动刑事审判的。在庭审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机关的诉讼地位及倾向也有所不同,主要原因是由于东盟各国所属法系不同而不同,大陆法系的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平等,国家公诉机关的地位高于被告人,英美法系的公诉机关却与被告人地位平等。他们在庭审中举证倾向也因此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不但要出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机关在举证方面只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一)新加坡

新加坡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司法和法律监督职能。在新加坡除了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由警察机关提起诉讼外,其他的刑事案件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起诉权,在审查是否提起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着重要的起诉裁量权,这种起诉裁量权不但是对涉嫌犯罪的人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还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前中止诉讼。新加坡检察机关既行使诉讼权也行使司法监督权,主控检察官负责出庭支持公诉,新加坡检察机关的地位比较高,检察官拥有司法豁免权,所以检察官只要掌握一定的有罪证据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无罪举证责任由辩护方承担。

(二)马来西亚

根据马来西亚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来西亚检察机关属于独立执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刑事诉讼方面其采取“分权运行模式”,仅行使起诉权,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对于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侦查由不同部门行使,如反腐败委员会(MACC)行使腐败犯罪的侦查;普通刑事犯罪由皇家警察行使;皇家关税和货物税局行使走私等犯罪的侦查等。马来西亚的检察机关除了行使上述权利外,还拥有诉讼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建议权。

(三)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属于独立的司法机关,除中央设置最高检察署外,27个省会城市分别设立高级检察厅,高级检察厅下设435个检察机构。根据印度尼西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拥有刑事诉讼的侦查权和起诉权,检察机关依法对某些犯罪如经济犯罪、腐败和颠覆活动犯罪进行侦查,在印度尼西亚刑事起诉权只属于检察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及警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即不起诉。在印度尼西亚的检察机关虽然拥有起诉自由裁量权,但不起诉决定权只属于首席检察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一旦做出不起诉决定,很容易遭到警察或“审前程序”中第三方的抗议,因此,实践中印度尼西亚的检察机关很少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与中国检察制度一样,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

(四)泰国

在刑事诉讼中泰国实行侦查和起诉完全分离的模式。检察机关只拥有刑事起诉权,不拥有刑事诉讼的侦查权,检察机关虽拥有刑事诉讼起诉权,但在起诉裁量中却扮演相对被动和有限的角色,起诉裁量权由警察机关行使,即当警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完毕后,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起诉。除了履行起诉职能和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外,泰国检察机关还负有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五)菲律宾

诉前阶段菲律宾检察机关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对特定人员及涉嫌特定的犯罪行为拥有刑事侦查权和起诉权,如对政府职员及雇员的渎职、滥用职权、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侦查和起诉。同时也承担由警察机关和国家调查局侦查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审查并提起公诉,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起诉裁量权,如作出不起诉或进行辩诉交易。在法庭审判环节,检察机关除了出庭支持公诉外。

(六)越南

越南的檢察机关地位及职能与中国比较相似,除少数罪行较轻的自诉案件外,其他的刑事案件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将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其既是诉讼提起者,也是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者。

参考文献:

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1):339-343

宋世杰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6(1):23-24

李小雨. 新加坡提升初级法院法官地位[EB/OL]. http://www.xinhuanet.com.sg/2013-05/28/c_124771725.htm.

徐汉明,马来西亚的检察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148

作者简介:

潘伟(1964-),男,广西桂平人,广西警察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陈潇(1989-),男,广西北流人,广西警察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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