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
2018-12-12杜潇春
杜潇春
摘 要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完善,新闻传媒的言论出版自由已成共识,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日益增强,新闻媒体如何维護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隐私权,新闻媒体如何处理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成为了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大批娱乐公众号被封事件,探讨媒体权利、公众人物权利和大众权利三者之间的对立与统一,以期找出缓解三方矛盾并促进其共同和谐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 媒体权利;公民权利;报道权;隐私权;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8)223-0173-02
2017年6月7日,一大批曾将无数明星推上风口浪尖的微博八卦账号被封,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随后,新浪微博的管理员发布了关于关停炒作低俗追星账号的公告,提出:“微博根据《微博用户使用协议》《微博社区公约》等法律文件和社区规则,对存在严重编造传播谣言、诋毁他人名誉的19个低俗追星账号予以关闭。”
文章通过分析近日大批娱乐公众号被封事件,探讨传媒权利、公众人物权利和大众权利三者之间的冲突与联系,试图找出缓解三方冲突矛盾并促进其和谐发展的途径。
1 媒体权利与公民权利的概述
在我国,媒介一直扮演着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这一重要角色。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等宪法权利,新闻媒体工作者当然相应地也享有这些宪法权利,那么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传媒权利通常应该包括采访权、信息发布权、评论权、批评权、法律特许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1 ]。
公民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隐私权。如今,记者在进行新闻的采编、发表等的同时却常常引发一些争议,作为传者的媒体与一直作为受者的公众在这高度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中两者界线日益模糊,公民愈发看重自己在报道中的主导地位,维护着自身在媒体报道中的权利。
2 媒体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对立统一
随着报道环境的宽松,媒体信息发布权与隐私权、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矛盾越来越突出,而公民权利又因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这一少数特殊群体被分为公众人物权利和大众权利两个不同部分,且公众人物权利与大众权利之间的冲突事件也不在少数,近年来尤为突出。
2.1 媒体权利与公众人物权利的对立与统一
媒体权利与公众人物权利的斗争主要体现为媒介报道权与明星隐私权之间的斗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报道侵犯隐私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披露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事务等造成伤害。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相对于普通民众又要受到一些限制。
公众人物特别是影视明星,他们的喜怒哀乐、衣食住行、言谈举止、生老病死特别是种种绯闻,都可以成为媒体大肆报道的内容。为了获取明星隐私和绯闻信息,特别是“独家”“一手”信息,一些媒体不惜通过跟踪、偷拍、追堵等不正当的方式进行获取并将其曝光于众,以获得更高的媒介关注度和更多的经济收益,这也加深了媒介与公众人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导致近年来明星与“狗仔”记者之间发生冲突甚至大打出手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6月7日“封号”事件中,以“中国第一狗仔卓伟”为首的一大批娱乐公众号便是以揭露、报道明星八卦隐私为主要内容的媒介平台。2014年曾经轰动一时的“周一见”事件便是卓伟一手爆料的,逐渐演变为全民话题,卓伟从此“走红”,并以“中国第一狗仔”自居,更是在2018年4月份爆料出演员白百合疑似婚内出轨的消息,这一轰动娱乐圈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全民热议。之后陈羽凡发声明称此次卓伟的爆料严重破坏了其原本的家庭关系,对他们一家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一时间,再度引发了人们对于媒体报道与明星隐私之间伦理道德问题的探讨。
媒体权力与公众人物权利既对立又统一,媒介应该合理发挥其报道权和监督权,对于公众人物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监督和爆料,使其自律,达到规范娱乐圈的目的。而公众人物虽然在隐私权方面遭受了相对不公对待,但是他们却比一般人享受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利,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他们在利用这些优势来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比一般人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2.2 媒体权利与大众权利的对立与统一
媒体权利与大众权利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媒介报道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在信息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知情权意识逐渐提高,也随着新闻报道大众化、平民化趋势,人们意识到自己不仅有探知的权利,还有可以和“权威”的新闻进行对抗的权利。
大多数人认为,在现实操作中,公民的知情权是由媒体来执行的,新闻媒体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满足人们的知情权,新闻媒体应当充分行使报道权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正是公民各种各样的知情需求,才促使新闻媒体人坚持探索、不断追寻、勇于揭露,媒体报道权与公民知情权两者是相辅相成、不能分割的。
当然两者之间也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互补关系。媒介报道权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媒介进行报道,公民获取知情权的范围便会更深远、更清晰、更真实,知情权一旦远离了媒介报道必然会有很大影响。而媒体报道又是依附于知情权存在的,新闻工作者对事件的报道,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大众知晓世界、知晓国家、知晓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就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说媒介报道权与公民知情权两者是相辅相成,离了谁都不行的。
当然,最重要的就是新闻媒体应减少信息垃圾,接受新闻法律的约束,在有限的新闻资源中尽力为受众提供必需的、有质量的新闻信息。在此次“封号”事件中,以卓伟为首的几家娱乐公众号便是忽略了新闻法律的约束力,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旗号长期以来大量报道一些“没营养”的信息垃圾,违背了新闻报道权的使命,最终导致了永久“封号”的后果。
虽然新闻信息价值量的衡量标准最关键的就是受众的關注度和信息的热度,但是媒体不应该一味地追求报道事件的热度而不顾及被报人的隐私与其亲属的感受,为大众呈现客观事实,追寻事件产生原因,才是媒体及媒体人该有的职业道德。
2.3 公众人物权利与大众权利的对立与统一
公众人物有着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其工作、生活尤其是私生活为大众所关注。而既然能引发人们的兴趣,对于媒体而言就是极具新闻报道价值的内容。
表面上看来,公众人物权利与大众权利之间并无太大的冲突,在公众人物与媒体的博弈当中,大众似乎仅仅是扮演着“受众”和“永远的胜利者”这种角色,其实不然。
一方面,正是由于大众对于公众人物的追捧,对于隐私新闻的热衷,对于公众人物负面报道的关注,一系列行为在无形中助长了一些唯利是图的媒体执着于揭露公众人物隐私以获取利益,更是促使一些公众人物为了获得所谓的关注度和经济效益而自行暴露隐私。对于媒体,因为有着具体的人物或组织主体,便成为最容易受到指责的目标,大众身在幕后睁着眼睛看,恰好免受道德的拷问。
另一方面,因为大众执掌着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话语权,那些指责媒体或公众人物的言论往往是“以大众的名义”发出的,甚至于批评指责本身也是事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一切都是为了关注度,一些公众人物不惜牺牲自己的“名声”或隐私来换取事件的热度。
当然,公众人物与大众之间必须有媒介作为介质才能进行相互联系。媒介为了获得利益向大众报道了公众人物的隐私,公众人物因为负面报道而失去大众的信任间接失去了利益,探讨公众人物权利与大众权利二者的关系不如说是探讨媒介权利、公众人物权利、大众权利三者间相互交织的复杂关系。
3 共同维护媒体权利与公民权利
此次有关颁布了相关法律使得大批八卦娱乐微博账号被封事件,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媒体权利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媒体权利与公民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由于当前社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其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便无法避免,明星隐私权与媒介报道权和大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本质上来源于知情权,而知情权的满足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新闻媒介。
当然,想要从根本上清除这些矛盾在现实社会中似乎难以实现。我们只有期望公众人物在工作生活中严于律己,期望大众能减少对于隐私的窥探心理,期望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害事件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期望这场博弈中的三方主体能自律、自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马骋.传媒权利与认同[M].合肥:黄山书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