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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还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要

2018-12-11曹中铭

投资与理财 2018年12期
关键词:欺诈违法股市

曹中铭

长期以来,A股市场存在退市效率较低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退市公司数量占比较低上。目前沪深股市挂牌企业已超过3000家,但自A股诞生以来,累计退市公司却不到百家。而且,许多公司的退市,主要是由于吸收合并的原因,且这样的公司在退市公司中占据不小的比例。另一方面,A股公司的退市,存在拖延时间长、程序复杂繁琐等方面的问题。又是风险警示,又是退市整理,显得拖泥带水,过程冗长。此次退市新规中,对于退市公司的暂停上市,期限由原先的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时间上已大幅压缩。

而且,重大违法公司的退市,不再存在恢复上市的问题。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再有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公司退市后,须在股转系统满5个会计年度后,才可申请重新上市。所有这一切,不仅能大幅提升退市效率,而且重大违法公司今后重新上市也变得更加困难。因此,此次出台的退市新规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市场的想象,也凸显出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

随着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重大违法公司的退市将更具实操性。如欺诈发行涵盖首发上市与重组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包含年报造假规避退市,此外还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同样可能因之被退市。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外延”的进一步扩大,显然更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并能在市场上起到警示作用。

但上市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以及“五大安全”等方面。一家上市公司是否会退市,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合法性基础。

在A股市场上,不乏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行为,既不触及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不涉及“五大安全”,但却严重损害其投资者的利益,比如当年提出1001项奇葩议案的ST慧球就是如此。其时该上市公司的所作所为,同样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仅招致证监会的处罚,也導致股价大幅下跌,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像这样的上市公司,同样应该将其退市。

在退市新规发布后,深交所已启动了对*ST长生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程序,也意味着上市公司退市原因进一步多元化。而截至目前,业绩亏损、吸收合并、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涉及“五大安全”,以及因股价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断出现,即使如此,在退市新规发布后,现行退市机制的短板仍然非常明显。

比如在A股市场上,仍然大量存在或财务状况严重不良、或长期亏损、或属于僵尸企业的上市公司。这些股市“不死鸟”的存在,导致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频频出现,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遭到严重扭曲。这些股市“不死鸟”,无疑都是强制退市的对象,但在目前的退市机制下,是无法将股市“不死鸟”强制退市的,需要对退市制度进行深化改革。笔者以为,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将股市“不死鸟”全部消除出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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