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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与普通民事债权有何不同?

2018-12-11徐羽魏莹

民主与法制 2018年46期
关键词:破产法异议债权

徐羽 魏莹

企业破产债权是普通民事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下转化而来,其在清偿办法、清偿数额、清偿程序等各方面都与普通的民事债权大不相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若想其债权得以受偿,就必须参与到破产程序,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债权申报。债权申报同时又是债权审查的前提,而债权异议处理是对债权审查结果的救济。因此,债权申报、审查、异议处理都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重要环节,发挥着各自的重要功能。

债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但在最后分配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后,通常由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以及债权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债权申报通知书上会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时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等内容。债权申报表则是由债权人进行填写,包括债权金额、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有法院判决,其中债权金额处要求债权人写明债权本金、利息、是否有其他债权,利息更是需要债权人提供利息计算过程和起止时间。除此之外,为了确认债权人的身份,如果债权人是企业的,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如果债权人是个人的,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的管理人还会要求债权人填写地址送达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

在实践中,破产财产基本是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分配的,因此即使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并不代表着债权人就必然无法参与分配。这就是上文所提到的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于在前期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中已经确认的权利,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能会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享有。另外,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中,同时规定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审查应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

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形式审查,包括债权人是否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是否在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申报主体资格、证实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证明材料。管理人完成形式审查后,应当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所谓实质审查,就要求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时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需要管理人对证明债权真实发生和有效存在的各项证据以及该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审查。审查债权的时效性,主要是审查债权的产生时间、债权人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申报。申报债权凡是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不予认可。

债权审查工作,关系到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享有表决权。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债权人要出席债权人会议,首先要确认其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债权人要行使其表决权,又得先确认其债权的性质。表决效力的大小,又取决于相对应的债权金额的大小。而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其性质,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等,又需要在债权人出席会议时待参会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之后才能确认。

但事实上,即使按程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还是不能全面、充分行使对全部债权的审查确认权。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更多的还要依赖于管理人前期的审查工作。尽管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时已经进行了形式审查,但管理人仍应结合完整的申报材料,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核实债权人填写的债权申报表,了解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申报数额,是否有财产担保,债权发生时间,债权人是公司的话是否有加盖公司印章。

>>视觉中国 供图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管理人均不予认可;凡债权人证据不足,且债务人财产资料无记载或没有其他文件证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存在的,均不予认可。其次是查看该债权是否有经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审查判决书、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已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是否已提起上诉、申诉等,债权人是否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查看债权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还要到相应的机关、单位上门核实抵押登记情况。另外,债权人需审查债权人对债权金额的计算是否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及计算方法予以纠正,尤其是申报利息的,应注意利息的计算截止点是否为破产受理之日。完成上述审查工作后,管理人应将初步审查意见告知债务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当管理人已完成上述全部工作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查通知书,通知书中应载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初始债权、孳息债权、其他债权金额,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管理人经审查确认的初始债权、孳息债权、其他债权金额,并告知不予确认债权的金额及原因。管理人还应告知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有异议的,应于管理人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债权等内容。

由此可见,虽然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的职权,但实际上在短短的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是很难也不会有时间去真正做到、做好对每一笔债权的核查工作。因此,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工作流程中,必将担任重要的角色,也鞭策着管理人在债权审查的过程中要仔仔细细、勤勉尽责。

债权异议是保护管理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债权人自收到管理人发出的债权审查通知书后,应当查看管理人审查确定的金额、债权性质等内容。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补充相关证据资料并要求管理人重新进行审查。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异议材料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采纳;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可自收到书面复核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前债权确认之诉,债权人也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若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也可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以债务人及该他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在管理人作出初步债权审查结果后,债权异议对于管理人来说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破产债权从本质上讲就是一项债权,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在这过程中出现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关键所在,如果管理人队伍建设得好,能够尽到勤勉、忠实等义务,那势必可以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协调好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推动我国破产规则改进和补充,还需要管理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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