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制造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2018-12-10秦海林张淑翠李佳璐
秦海林 张淑翠 李佳璐
[摘要] 本文以OECD代表性国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研究对象,对比分析中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制差异。通过分税种收入/总税收额计算可知,中国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明显高于OECD代表性国家。在总结国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成功经验对我国启示的基础上,本文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制造业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8)05-0067-05
[作者简介] 秦海林(1977 — ),江西南昌人,高级经济师,博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张淑翠(1978 — ),女,山东莱阳人,副研究员,博士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理论与政策;李佳璐(1991— ),女,河北沧州人,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
引 言
税收改革通常是各个国家调剂财政收入、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美国实施史上最大的减税法案,引发一些国家竞相减税,对中国制造业税负影响很大。制造业是中国经济的“脊梁”,主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2017年税务统计年鉴数据测算,2016年,中国的制造业国内增值税占制造业总税收比重为37.95%,制造业企业所得税占制造业總税收比重为13.44%,二者合计占比为51.39%。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中国已经加大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改革力度,但中国的税制结构调整仍存在掣肘,造成制造业税负偏重,影响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塑造。本文以法国、德国、韩国、日本和英国等OECD代表性国家为研究对象,深度分析比较中外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差异,得出相应结论及启示,提出优化中国制造业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与OECD主要国家增值税对比分析及启示
1. 各国增值税基本情况
虽然各国的增值税名称各异,如日本称为消费税,韩国称为附加价值税,但本质都一样,主要针对商品和劳务流转征税。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是少数几个没有增值税的工业国家之一;法国是增值税起源地,因此增值税是其主要税种,同样还有德国等欧洲国家也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从国际角度看,许多国家以直接税为主要税种,而流转税(中国称为增值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且存在一定差异。
2. 中外增值税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可知,各国增值税呈现如下特征:
一是基本税率水平不一。从征税对象来看,各设置增值税国家都选取商品和劳务为主要课税对象,并无明显差异。但从基本税率设置来看,大部分国家倾向于采取两档税率,并对农产品等特殊商品、小规模纳税人、货物进出口等给予一定的税率优惠。从税率设置看,法国、德国、英国整体税率高于中国,基本税率在20%左右,韩国和日本基本税率相对较低,分别为10%和5%。
二是中国增值税收入税收负担偏高于他国。由于各国产业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因此选取各国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增值税总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比进行对比分析。根据2011~2016年OECD6年数据计算可知,德国和法国两个以增值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国家中,德国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维持在18%左右,是所有国家中比重最高的,而法国增值税收入水平比以直接税为主的韩国更低一些,仅为15%左右。受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影响,日本消费税收入占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15~2016年间受日本扩张性增税措施影响,日本消费税大幅增加。2011~2015年间,中国增值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27.04%、26.25%、26.07%、25.89%、24.90%,呈逐年下降趋势,2016年营改增后,增值税占总收入比重直线上升,达到31.23%。
3. 相关启示
通过对OECD主要国家增值税税制研究发现,OECD主要国家增值税税制较为完善,且税率多为两档。中国税制以增值税为主,且制造业又是增值税贡献度最高的领域,税率结构复杂性及较大的国际增值税税负差异,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国制造业处于国际竞争劣势。据此,本文得出如下启示:
一是“全面增值税”是实现产业链有效折扣的重要途径。法国等国家所构建的涉及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所有产业的各个部门,以及设备购进、原材料生产加工、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等商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全面的增值税”,有利于打通现有产业链抵扣环节,促使增值税申报缴纳和凭票抵扣流程顺畅化,除免税和非营业活动外,能实现全部购入商品及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全额抵扣,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二是简并归档增值税税率是降低企业税负的关键方式。法国、德国、韩国、日本和英国等OECD主要国家增值税税率多倾向两档税率,分别是一般税率和针对农产品等特殊商品、小规模纳税人和货物进出口的优惠税率。简并归档增值税税率不仅便于实现计税办法简易化,且有利于规避增值税由于行业不同、组织行为差异所造成的企业税负不均衡问题,促进增值税中性,兼顾税制公平与效率。
二、中国与OECD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对比分析及启示
1. 各国企业所得税基本情况
整体来看,中国、法国、德国、韩国、日本和英国等企业所得税征收存在较强的一致性,除部分免税地和税收优惠地外,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开征企业所得税。
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范围基本分布在15%~30%。在税率设置上,法国、韩国等依据企业税收收入、盈利收入等合理设置不同梯次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则采用单一税率。在税收权限分配方面,德国和美国等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分别对企业所得征税;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仅中央层面对企业征税。在征税标准方面,法国、日本等国家以金额为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等国家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实施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率;韩国等国家针对不同的收入范围界定应税收入。
2. 中外企业所得税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可知,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征税对象有所区别。各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存在细微差别,主要分为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属人原则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为确保税收的公平性,中国与OECD主要国家,如美国、德国、韩国、日本、英国等在征税对象确认环节会采取属人和属地双重原则,但个别国家,如法国,仅采取属地原则。
二是税负水平有所不同。以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额为标准计算,根据2011~2016年OECD统计数据,韩国、日本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额比重相对较大,处于12%~15%之间,特别是日本受国内积极财政政策影响,在2015~2016年间企业所得税比重出现了爆发式增长,超过20%;美国、英国企业所得税占比在7%左右;法国、德国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额中占比较低,约为5%左右。2011~2016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额比重分别为18.69%、19.53%、20.29%、20.68%、21.72%和22.13%,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税负水平明显偏高于韩国、美国、英国、法国及德国。
3. 相关启示
通过对OECD主要国家企业所得税税制研究发现,OECD主要国家多依据企业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分档,保障企业税负公平性,尤其给予中小企业更多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内占比较高税种,税制设置相对简单,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划分手段略显粗糙,税率也略高于其他OECD国家,导致中国制造业处于国际竞争劣势。据此,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一是有效的分档税率是保障企业税负公平的有效途径。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依据企业税收收入、盈利收入等,将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分档,根据收入层级的不同适用不同超额累进税率,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避免了大中型企业在分档税率上“一刀切”,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税负公平性。
二是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从OECD国家整体趋势来看,以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大幅降低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契机,英国、法国也提出了中短期减税方案,主要在降低税率、对企业海外所得和对外投资税收减免等方面,鼓励制造业企业回流本土、吸引外资。在国际制造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为制造业企业减负无疑能够给国家制造业增添更多活力。
三、优化中国制造业税制的政策建议
新时代中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呈现出一系列发展新特征,如经济增长动力已由要素、投资驱动变为创新驱动等。中国正着力推动中国制造强国与网络强国建设,亟需加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各阶层利益,更影响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弥补短板,创新体制机制,才能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加速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步伐。
(一)继续推动增值税改革
中国采取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营改增”后制造业企业税负主要集中于增值税,但是增值税具有流转环节多、征税程序复杂等问题,社会征税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较高,因此简化税制是改革的必然。虽然中国增值税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如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但仍存在分档较多、税率偏高等问题,可借鉴国外经验,简并归档增值稅税率,建议推动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1%。为防止一次性大规模减税对财政承受能力造成过大冲击,可分两步走:第一步(1~2年内),以“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为先行试点,将适用税率由16%降至11%,第二步(5~8年内),将所有适用16%税率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全部降至11%。以此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中国企业竞争新优势。
(二)适时重点调整中小企业税收制度
借鉴美国与英国企业税税率改革方向,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适时将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由25%下调为20%。另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借鉴美国、法国以个体为单位对中小企业征税经验,从合并征税角度探索中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合并征收,将财务管理制度尚未成熟的小企业所得等同于个人所得,实行中小企业综合所得分类征收,推行纳税人认定年度管理;对已成熟的企业,采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重点发展产业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中国已形成成熟的税收优惠制度,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产业边界界定仍存在漏洞,比较角度过于单一。随着“中国制造2025”的不断推进和新旧动能转换步伐加快,目前的增值税结构和优惠政策均无法适应中国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针对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仍不健全。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行业税收优惠标准,及时更新优惠政策,确保税收制度同产业发展紧密联系。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加大政府补贴等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兼顾提高各行业间已有财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力度,将适用于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等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企业;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领域设备投资,按投资额10%抵免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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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value-added tax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of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of OECD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compares the tax system difference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value-added tax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According to the calculation of tax-disaggregated income/total tax amount, the tax burden of Chinas value-added tax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i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OECD representative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VAT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o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olicy suggestions on optimizing the manufacturing tax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Value-added Tax; Corporate Income Tax; Tax Burden
(收稿日期:2018-05-03 責任编辑:罗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