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
2018-12-10文/张健
文/ 张 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确保盲人出行安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均设置相应条款,对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要求。其中,《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也将“城市主干道、市区商业街、人行道口、公交站点等地的步行道需设无障碍设施”纳入其中。
既然如此,为何盲人出行仍然困难重重?笔者找到了我国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希望从中找到答案。
障碍物不得占用盲道
障碍物肆意占据盲道,是盲人出行遇见最多的难题。虽然《规范》明确要求: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但在现实中,标准的要求却很难得到执行。
一方面是管辖权分散:无主自行车或共享单车占用盲道,归市政管理部门管辖;井盖设置、垃圾桶占用盲道,归城建规划部门管辖;机动车占用盲道,归交通部门管辖。另一方面,对上述种种占用盲道的行为,也往往缺乏刚性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震慑力不足。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在《断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中对当今社会的道德滑坡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释,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要进行付出的代价和获得的收益的综合计算,当代价过高的时候,才不会选择这种行为。在缺乏制度、法规、标准的刚性约束下,仅仅依赖行为者自身的道德自律,很难取得成效,空有标准、却疏于执行的盲道,正面临这一窘境。
图1
路口配置过街音响提示
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方面,《规范》也有相关要求: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这些要求,可以较好解决“什么时候该过”的问题。但目前,在上海,只有很少地方有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或许有的地方以前有,后来由于扰民又取消了。
《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残疾人享有权利,就应该尊重他们的权利。按照现有的科技水平,我们完全可以设计出可自动调节音量的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当周边环境噪杂的时候,音量自动调高一些,安静的时候,音量低一些,但提示音量总体水平应低于环境音量。这样,就不会存在扰民,因为提示音量小于环境音量。同时,对于听觉灵敏的盲人来说,提示音也是完全可以听得到的。
笔者认为,《规范》中现有的对人行横道的提示盲道设置,缺少前文盲人提出的“判断方向”的细节设置,存在改善空间。笔者提出这样的设想:如图1所示,深灰色是人行道,高于路面,街角几乎是直角。在东西向较宽的马路中央,有一处相当于安全岛的设施(图1左侧蓝色部分),高度与马路处于同一水平面,行人走入安全岛后需向左侧走,然后再继续过马路。在路边和进入安全岛的位置都有一排提示盲道(图1中黄色部分),其长度与斑马线相同,方向与过马路方向垂直,路边止步点的设置便于盲人确定过马路的方向,中间止步点则让盲人知道已走到马路的中央位置,可以在此安全等候。
盲人在行走过程中不容易判断马路中央的位置,万一行走到半途,车辆开启,不知道该停在哪里,会造成极大恐慌。即使是有安全岛的马路,一般也要上一个台阶,交通信号灯变化,然后再下一个台阶,比较麻烦,安全岛上也没有相应的提示盲道。因此,这样的设计,可以较好地解决盲人过马路的问题。
解决“最后一米”难题
根据《规范》要求:站台距路缘石250 mm~500 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服务设施。
按照要求,公交车站站台都应有提示盲道,但目前上海很多车站都没有,盲文站牌更是少之又少。
那么,按照现有标准,能否解决“找准门”这个问题呢?
提示盲道长度与公交车站长度对应,只能解决找准车,还不能精确到找准门。卞女士提出,上海的部分公交车站,有排队护栏设置,公交车每次进站停车,其前门都会停在护栏口,如果能够推广,既解决了文明排队的秩序问题,也能解决盲人上车找不到门的问题。
《规范》要求,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水运交通的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有关无障碍设计的规定。
例如,上海申通地铁的企业标准《上海轨道交通新五线车站装修通用技术文件》,就是在满足GB 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157-2013《地铁设计规范》和DGJ 08-109-2017《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轨道交通的特点而制定的,在一些特殊位置,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上海轨道交通新五线车站装修通用技术文件》要求,车站内及车站广场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站前广场应铺设与周边道路连接的盲道,盲道接至站内;由地面出入口至站台间所有盲人涉足之地应铺设盲道,并采用埋入式;站台盲道应铺设在侧站台内侧,其盲道中心至柱(墙)面距离不应小于450 mm;站台的盲道引导至就近的站厅站台间无障碍电梯(当站厅站台间无障碍电梯位于付费区内时)或一组楼梯(当站厅站台间无障碍电梯位于非付费区内时);每条线路可以选择一个固定车门的位置设置提示盲道,上下行线路的固定车门位置应相对一致,建议选择中心车门。
我们可以看到,上海申通地铁在盲道设计方面相当用心,如果能够在使用中继续完善,解决诸如丁小姐提出的“最后一米”等此类问题,将是盲人出行的福音。
结 语
除上述要求之外,《规范》对医院、城市绿地、文化建筑等公共建筑,均有盲道设置要求,如果都按标准实施,这些地方的盲道将对盲人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可现实却相距甚远。
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与标准的不完善相比,标准执行的绵软宽松是更为严峻的问题。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安全事件,更多失守的是责任链而非标准链,暴露出的问题更多在于有标准不依,而非无标准可依。用鲜血换来的操作规程不应再用鲜血去检验,建立标准只是第一步,标准执行与监管能否同步,才是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面临的更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