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相容机制
2018-12-10张远军
张远军
军民协同创新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与武器装备研制能力的重要手段。开展军民协同创新,迫切需要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相容机制,以有效汇聚军民两类创新资源,充分释放军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效率和创新水平,为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支撑。
开展军民协同创新势在必行
军民协同创新是指围绕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将分布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进行优化组合和科学配置,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实现行动同步、资源共享、风险同担和利益相容,以达到创新主体的无缝对接、通力合作与协同创新。
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研制活动,涉及的学科、专业、部门和领域日趋复杂,单纯依赖传统的国防科技创新主体,已无法有效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对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围绕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发展需求,科学整合、有机协同,推动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研制能力的提升。
军民协同创新具有创新主体涉及面广、安全保密要求高、开放性程度高等特点,其活动目的就是要破除军民分割的藩篱,汇聚分散于不同领域、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甚至是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条件,力争在几个国家中或者是在全球范围内汇聚各类科技创新主体,使其相互开放、彼此渗透、有机融合,推动国防科技的协同创新,以期带来1+1>2的协同效果,实现国防科技创新与武器装备研制的跨越式发展。
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不相容问题
开展军民协同创新,涉及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这些创新主体既分散在军事部门、军工院校、军工企业及科研机构,又分散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各类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创新主体极其复杂,利益诉求多元,甚至存在非常明显的利益不相容问题。
交易费用分摊问题。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商品交易对象、订立商品交易合同以及洽谈、执行和监督交易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作为有别于传统封闭式创新模式的协同创新模式,能够通过政府的引导和科技、金融等各类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而降低交易费用。但无论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引导,均不可避免地产生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创新主体的经济利益,如果不能做到公正合理的分摊,就可能成为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的一个重要障碍。
利益诉求多元化问题。不同创新主体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传统国防科技创新主体把参与国防科技军民协同创新作为提升自身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能力的路径;分散的地方高校、科研院所、民用企业则把参与国防科技军民协同创新看作迈入军品科研生产门槛、拓展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战略选择。军民协同创新活动的战略目标是围绕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需求,汇聚军民科技创新主体,甚至汇聚国内外不同创新主体,使其相互开放、彼此渗透、有机融合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技创新效率和创新水平。然而,不同科技创新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差异化,可能会导致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矛盾冲突的频繁爆发,从而影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有效开展。
利益分配冲突问题。利益分配是参与军民协同创新活动的各类科技创新主体最为关心的问题,更是军民协同创新活动组织者最为棘手的问题。不同创新主体对利益的关注点不一样,利益分配的冲突也就比较容易出现。尤其是国防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主角”“配角”的争夺涉及相关利益的分割,必然导致不同创新主体间产生一定的利益分配上的冲突,从而影响有效整合与协同合作。
创新风险分担问题。任何创新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地成功,存在创新失败的风险,更存在着投资预期回报无法实现的投资风险。出现风险后,责任谁来承担?风险如何分担?这是创新主体最为关心的事情。风险分担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会挫伤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最终可能会导致军民协同创新的失败。
科学构建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相容机制
利益是军民协同创新形成与发展的驱动力。推进国防科技军民协同创新,必须通过构建创新主体间的利益相容机制,拆除创新主体军民分割的藩篱,破解军民协同创新中不同创新主体的利益不相容难题,实现军民协同创新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相容,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从军民协同创新中获得利益诉求的有效满足,从而充分激发创新主体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国防科技创新能力和武器装备发展能力。
塑造利益相容的文化环境。开放多元、合作共赢的社会文化环境,是降低军民协同创新交易成本和提高军民协同创新效率的土壤。要破除传统的“排排坐,分果果”的利益分配机制,突破高校及科研院所重成果轻应用、企业重生产轻科研的传统思想束缚,摆脱“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内耗影响,努力塑造一个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环境。
培育关切绝对收益的利益认知文化。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的基础是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并不是说不同科技创新主体之间就不存在利益冲突。实现相互利益的基本一致,化解存在的各种利益矛盾,需要培养科学的适应协同创新的利益认知文化,也就是说,推进军民协同创新,要求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更多地从绝对收益的角度来考量,即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本身来考量,只要协同合作与不协同合作相比收益带来增加,就应该积极参与协同创新。如果创新主体一味从相对收益的角度来考量,即不仅考虑能否从合作中获得收益,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从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分配是否对其他科技创新主体更有利的角度来考量,如果自己的收益比合作者获益少,就不参加协同创新,反之积极参加协同创新,那么军民协同创新就无法实现良性运转。
构建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公正的利益分配是军民协同创新实现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军民协同创新固然需要高度关注总体利益的实现,但也不能忽视不同创新主体的个体利益诉求。所以开展军民协同创新,需要着力解决交易成本的确定与分摊、科技成果的归属与享用和最终利益的分配方式三个问题,在确保整体利益诉求获得有效满足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不同科技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
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谁投资多谁受益大、谁贡献大谁获益多”的利益分配思路,合理设计军民协同创新中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不同创新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具体规则和分配方法,使得利益分配结构设计与不同创新主体的贡献度、创新投入以及风险分摊度相匹配,以利益分配链条紧密联接军民协同创新中的不同创新主体,确保协同创新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利益分配结构的合理化设计是关键。但由于军民协同创新所涉及的创新主体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并且利益诉求的满足明显遵循着效用递减规律,因此,要想设计一个不同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军民协同创新整体利益诉求完全一致的利益分配结构是很难的。为此,在利益分配结构设计时,尽可能引导不同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的整体利益诉求趋向一致,确保在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创新个体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军民协同创新的整体利益诉求也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合理的风险分摊是开展军民协同创新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军民协同创新涉及科技创新主体复杂多元,多是选择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国防科技创新项目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不完全、预期不完全、创新主体能力有限性及创新行为选择的相机性等因素,军民协同创新存在科技创新失败、投资回报率较低甚至是投资打水漂的风险。尤其是在实质的协同创新阶段中,虽然还不能清晰地看到合作双方间的直接利益,却隐含着利益受损的可能性风险。
军民协同创新有助于降低创新风险。国防科技创新具有投资大、资金密集性强、创新风险高等突出特点。开展军民协同创新,就是通过汇聚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协同创新,使其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成果,走出一条降低国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风险的路子来。但是,如果不能合理设计一个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军民协同创新必然会受到各种风险的威胁,导致创新主体面对重大国防科技协同攻关忐忑不安,裹足不前,甚至可能会导致军民协同创新的失败。
在协同开展重大国防科技创新活动前,创新主体必须妥善处理好风险分摊问题。风险分摊,要严格按照“谁投资多谁受益大、谁受益大谁承担风险高”的风险分摊原则,根据军民协同创新面临的各类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分摊的主体,科学设计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明确不同创新主体的目标与任务、责任与义务,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分层次、分阶段分解风险责任。
建立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有效的利益保障机制是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的重要前提。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如果这些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而又有效的机制保障,势必会严重挫伤军民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军民协同创新的顺利开展。
完善产权保护机制。通过完善国防科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力度,营造有利于军民协同创新活动中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自主创新的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从事国防科技创新活动的内在动力,推动民类科技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到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研制工作中去,以不断增强我国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与武器装备发展水平。
健全安全保密机制。国防科技军民协同创新,由于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其安全保密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健全完善保密制度,规范保密资格认定的程序,降低甚至是消除军民协同创新的失泄密造成的各种安全风险,才能保证有效降低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进而保证军民两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益诉求的最大程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