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日薪制的单位也应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2018-12-10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1期
小保:
我所在公司由于生产具有季节性、突发性的特点,大部分员工实行日薪制,即按通知上班、每天结清当天工资。三个月前,我生育了一名男婴。当我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时,才知道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面对我的索赔,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我的工资按日结算,彼此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具有临时性质,故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请问: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陈雨露
陈雨露:
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未帮你办理生育保险的行为违法。《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指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述标准与项目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客观上使你遭受损失,所以公司必须给予你赔偿。
小保
图/ 俞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