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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铁的纪律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2018-12-08朱基钗

人民周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处分党中央纪律

朱基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此次条例为什么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将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突出政治性

與时俱进体现新时代党建新要求

2015年党中央对原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被称为一次“体系性重构式”的修订。那次修订,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进行梳理整合,修订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为全体党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同时,根据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

上次条例修订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的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通过了新修订的党章。这些都对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提出了迫切要求。

党的十九大后再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的生动体现。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广泛征求意见,2018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条例。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

首先,体现在总则中的3处增写——

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其次,体现在对政治纪律的着重补充完善——

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这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与此同时,在政治纪律部分,为了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新条例新增一条,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彰显时代性

紧扣新使命新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

在新时代,要贯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要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都离不开坚强的纪律作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在关键历史时期的新使命新要求,作出了许多体现时代性的新规定。

致力于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今年5月23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闭幕不久,中央纪委首次通报曝光了6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典型问题,涉及天津、河北、江苏、安徽、重庆和甘肃6省市,数十名党员干部被处分,就是以铁的纪律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的典型案例。

致力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在群众纪律中,增加了在扶贫领域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列为2018年的重点工作。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经分四批公开曝光了2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条例从重加重处理的条款,为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再次敲响了警钟。

增强针对性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制度篱笆

种种迹象表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纪律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防范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针对反腐败的形势任务,新条例规定了要重点查处的三类腐败案件,即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近年来,一些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暴露出来,新修订的条例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比如,组织纪律部分,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廉洁纪律部分,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强化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部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凝练为纪律规定,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新修订的条例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同时,适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增加了多处纪法衔接的规定。比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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