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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2018-12-08马浩宁山东省实验中学东校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护监护人职责

文/马浩宁,山东省实验中学东校

对于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我国立法一直以来都欠缺一个详细的说明。因此,各方对于学校的法律责任都抱有不同的认识,不仅仅是家长的看法不同,且学术界、司法界也存在不一样的见解。因此,针对当前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分析,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1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概述

1.1 法律关系之监护关系

对于学校及学生的法律关系研究,有一类理论叫做监护关系。该理论指出,当学生进入到学校以后,其监护人就从父母变为了学校,所以学校必须肩负起监督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一旦学生受到了损害,或是对其他学生造成了损害,那么学校就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理论的依据是:当学生在学校的时候,父母或其余法定监护人由于身在别处,难以对学生进行监护。因此,这时学生就应由学校来监督管理,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否则,若学生已不处在法定监护人的监控范围内,却仍然要让该监护人担起责任,便显得有失公平。反之,当学生处在学校的监控下时,学校便有条件、有能力对学生进行管理,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法律关系之教育保护关系

除了监护关系理论以外,还有一种理论叫做教育保护理论。该理论提出,学校应当为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学校和学生之间并不属于监护关系。学校只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及保护的义务,若是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则视为校方存在失误,需负担民事责任。[1]这一理论的主要根据是:教育活动是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构建的基础,换句话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在教育活动开展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因此这种关系具备一定的教育性,同时也属于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学校是我国法定的教育机构,且其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管理及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保护的职责,而这类职责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是学校必须要实行的。

2 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深入探讨

2.1 对于监护关系的深入分析

首先,对监护职责与学校职责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可以发现学校对学生所承担的并非是监护职责。学校之所以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是为了确保学生在离开监护人的情况下能够免受非法侵害,所以这是法律划定的有限的职责。而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只能是学生的亲属或有关组织,且其中并未包含学校。虽学校所承担的职责与监护职责有着共通之处,但同时也存在根本上的区别。比如,从职责来源角度看,教育保护职责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但监护职责却来源于监护权,属于亲权的扩充及延伸。再如,从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角度看,学校的职责仅限于学校的教育活动或校外活动范畴,因此学校对学生并不具备监护职责。

此外,当学生处在学校中时,监护权也不会随之转交给学校。监护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义务。[2]监护人既拥有监督权,也需践行监护职责。若是监护对象遭到伤害或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监护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监护人也可将自己的职责移交给他人,但监护资格与监护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只要监护人没有发生变化,则其身份也就不会改变。当学生在学校时,虽然监护人客观上难以对其进行监护,但自身的资格仍然是保持不变的。

2.2 对于教育保护关系的深入分析

从理论上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由其法律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而决定的,学校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教育方针,对学生施以教育和管理,而学校的首要任务便是进行教学。教育属于一项公共事业,其具备了社会性的特征。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学校需要对学生传授知识,为学生答疑解惑,并促进其智力、素质等多方面的发展。总体而言,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即为教育和保护的关系。在此之中,教育关系又是最为基础的关系,一旦缺少了这项关系,那么其余关系也便不再存在。学校要对学生施以教育和管理,而学生也有被学校保护的权利。[3]

此外,从立法的角度看,学校和学生之间也的确存在教育及保护的关系,这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同。相关法律规定,学校需要制定出有效的安全制度,强化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不可在危险的场所中开展教学活动,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集会等。同时,学校还需构建起相关应急机制,以防有突发安全事故产生。

3 结束语

针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知,监护论一度占据了主要位置。但随着时代的逐步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并非属于监护关系,而更多的是教育和保护关系。只有让学校明确自身的职责,才能使学生的安全及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进付.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研究评述及思考[J].上海教育科研,2016,(11):54-57.

[2]李超.初探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J].中国校外教育,2012,(17):19+18.

[3]梁馨予.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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