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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锐评

2018-12-08

中国商界 2018年11期
关键词:债务专项融资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

10月17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重点任务落实总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工作进展及相关建议,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财政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和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作了发言。北京东方百泰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白义、北京臻迪科技公司总经理郑卫锋、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公司董事长王淑敏、广州博创智能装备公司董事长朱康建、四川同人精工科技总经理杨琳应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表,继续抓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重点任务落实。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点 评

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信心和预期不稳、税费负担沉重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本次会议强调必须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会议听取了央行、财政部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和机构关于现有支持政策落实和评估情况,强调继续抓好政策落实的同时,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等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可能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要求“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同时抓紧研究降低社保费率方案。目前相关部门已启动增值税改革工作,包括税率合并以及下调等事宜都在进行测算,年内随时有可能出台。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已经取得较大成效。定向降准、金融机构贷款纳入MPA考核等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成本,使金融机构风险偏好有所修正。问题的进一步改善,还有赖于中小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现代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体系,克服信用缺失、信息不透明缺陷。

综上所述,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资本市场动荡不安、中美贸易战进一步升级的内外部形势下,做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稳就业、稳金融、稳投资、稳外资、稳外贸、稳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债风险防范攻坚战正在打响

当前,地方层面正在密集摸底债务情况,紧锣密鼓制定地方版化解地方债风险的方案,并于10月底前集中上报财政部。

此前,多地已经启动了统计摸底的系统工作,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数及相关资产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提供保障。“此次是对隐性债务的总量、类别、结构、地区、用途等全面摸底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还要制定化解存量债务的实施方案。”一位地方财政系统人士指出。

在摸底统计的同时,地方层面也开始制定方案,强化责任和问责,采取多项举措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据了解,本轮债务处置的总体路径已经明晰:一方面,化解存量债务;另一方面,牢牢守住防范风险的底线,严控增量。包括严禁违法融资担保、以PPP或者政府采购的方式变相举债、把控好新增项目融资金融“闸门”等。

点 评

为解决当前仍然存在的地方债务规模较大、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隐性债务”处置等问题,继续消除地方债务风险隐患,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规范引导,以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地方政府债务存量规模大的特点,抓好存量化解和增量优化控制工作。一是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体系,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限额管理和预算约束,严控政府债务规模和债务率;二是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三是大力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改革,给地方政府提供一种合法规范方式,以保障地方政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并使得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项目收益显性化,更利于监督和管理,从而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行为、促进政府规范适度举债。

针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债主体和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中央推动各省、市、县启动摸底清查隐性债务工作,逐项梳理政府债务,加强对隐性债务的统计,明确债务主体、规模、来源、用途和偿还期限等,并将相关情况于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后续,各省(区市)将以隐性债务统计摸底结果作为债务追责的依据,对各类政府隐性债务分类区别对待,建立完善的隐性债务处置方案,规范运作、逐步化解。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初步统计,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5.37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2.32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同比多增1.34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1913亿元,同比多减1608亿元;委托贷款减少1.16万亿元,同比多减1.84万亿元;信托贷款减少4652亿元,同比多减2.25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6786亿元,同比多减1.14万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1.59万亿元,同比多1.41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净融资1.7万亿元,同比多1438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099亿元,同比少2918亿元。9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2.21万亿元,比上月多2768亿元,比上年同期少39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9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到了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央行公告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今年8月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加快,对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有明显的接替效应。为将该接替效应返还到社会融资规模中,最近年9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范围。

点 评

此次央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中新纳入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这是近3个月内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口径的第二次调整。此前,为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央行自今年7月起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范围,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此次将地方专项债券纳入社融统计口径中,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有明显的接替效应,尤其是自今年年初以来,地方专项债的发行明显提速,对其他渠道融资的挤出效应日益显著;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专项债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过去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职能,随着专项债融资规模的上升,城投债融资规模呈现下降的趋势,将专项债纳入社融口径能够减轻融资主体转换对社融数据的扰动。此外,此次调整也表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交融日益加深、边界渐趋模糊,将会对我国国内经济周期和资产价格带来深远影响。

9月社融规模增量达到2.21万亿元,不过剔除7389亿元地方专项债后,旧统计口径下的社融规模仅14665亿元,略低于市场预期。今年1至9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仅略超去年同期的一半。同时,银行体系风险偏好没有明显改善,贷款结构上仍主要投向零售端及对公短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实体经济的提振作用可能弱于其他融资渠道。未来政策应继续着力于积极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经济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十三部门联合发文促进我国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13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在补齐基建短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配套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了安排。

在补齐乡村旅游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短板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将推进全国乡村旅游道路建设。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加大对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力度。实施“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在“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增补一批旅游基建投资项目。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建设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展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

在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方面,还将加大对乡村旅游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乡村旅游企业依法合规发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探索建立乡村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乡村旅游贷款支持力度。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开展景区企业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展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点 评

近年来,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许多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举措陆续出台。2017年,多部门曾联合发布《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年)》,近日出台的行动方案在总结最新发展经验基础上做出的新部署。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在全国25个省(区市)设立的扶贫观测点相关数据分析测算,2017年全国乡村旅游总收入1.39万亿元,总人次为24.8亿人次,分别占国内旅游总收入、总人次的30.4%、49.7%。随着一揽子提质升级方案的加快落地,乡村旅游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爆发期。

乡村旅游开发离不开金融资源的支持,建议商业银行切合各地方实际情况,创新金融产品,激活乡村“美丽经济”。一是要认识到乡村旅游业是新的利润增长点,要将其作为县域经济的支柱产业予以支持;二是创新符合乡村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三是降低旅游企业的贷款准入门槛,在利率、期限予以优惠;四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时限,为美丽乡村及农家乐经营贷款等项目提供审核审批绿色通道。

四部门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这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不仅如此,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通知还要求确保境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点 评

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按照财税〔2017〕88号文,此前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必须属于2017年6月28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及2017年2月17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若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属于该两个目录,外商投资将会面临纳税风险。而本次四部门新发布的《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将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财税〔2017〕88号文同时废止,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只要投资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均可享受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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