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2018-12-08刘静
文/刘静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文/刘静
保定市供水总公司
22年前,一场惊心动魄的财政体制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及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降低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的趋势,结束了“大干快上”理念下的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和“税收万能”以时下的税种丛生的税制改革的局面。这就是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与事权;明确指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文化物质发展建立了新的税收征管机制。分税制改革是我国建立起来现代化的分税制体系,它对我国的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
分税制;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影响;政策建议
1 分税制改革
1.1改革背景
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90年代末的这一段时期,我国中央财政面临了最为严峻的时刻,整个中央政府陷入“弱中央”的局面,中央财力达到了最为薄弱的时期,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都快速下降,这使得我国的国防、基础设施、学术研究等各方面需要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领域都出现了严重匮乏资金的现象。也正是这场严重的财政危机,使我国的国务院下定决心,在我国全面进行分税制的改革。
1994年我国财政体系由财政大包干制度向分级分税的财政制度开始进行转变,这次财政体制的转变是以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为目标,具有其特定的时代意义和经济基础,所以这次的改革在某种逻辑关系上是一定客观存在的。
1.2改革方式
分税制改革采用了“递进式”的路径,使分税制改革在拥有较小成本的同时还能平稳的过度到新的税收体制。其主要措施是在保证地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增量调整,减少阻力,以更好的确保目标的实现。由于我国在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央财力较为薄弱,而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也是确立不久,这使得中央很难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所以我国的分税制改革选择了中央财力相对比较分散而财权相对比较集中的,高度集中权力的财政政策。在1993年12月15我国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管理机制的决定》,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3研究意义
1994年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化体制的变革,初步建立了分税制税收管理体系,随之我国地方的税收体系也开始形成。但当时我国地方财政税收制度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清晰,政府间许多职责也不能进行灵活的转变,这样一来,分税制的改革对地方财政体系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在上面也曾提到地方财政体制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构成成分,只有地方经济发展的被激励起来,才能促进整个国家财政体质的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地方税收管理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化和进步尤为重要。
2 分税制概念、内容及其相关特点
2.1分税制的概念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The Finance Management System),简称分税制。是指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相应的事权来确定其相应的财政权利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将国家的所有税种都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从而用以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入区域和规模,它是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得到了普遍推行。
2.2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1994的分税制改革对工商的税收制度进行了主要的改革,具体改革情况如下:
2.2.1流转税的改革。流转税的改革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的征收税收的对象,对销售、进口货物一般会收取增值税,并选择部分用于消费的商品对其征收消费税,对那些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动服务将会征收营业税,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相配套的、系统的流转税新体系。
2.2.2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统一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取消了按国营的企业、集体的企业和私营的企业的所得税;使企业所得税对国有、集体、私营和股份制企业还有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都是适用的。
2.2.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把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及个人收入调节税进行合并,建立起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使得中外籍人员一并适用。
2.2.4其他税种的改革。去除、归纳、合并、调增和开征一些其他的税种,具体包括取消了交易税、奖金税等。开征了土地交易税、证券交易税等。
2.2.5税收管理体系的改革。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依据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从而建立起来的税收管理体制。其将我国税收划分为中央税收、地方税收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
2.3分税制的相关特点
分税制从改革以来到现在较为理想的一种财政管理机制,它避开了财政包干制和分成制的缺点,满足了我国的市场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要求。
2.3.1分税制是按税种的大小来划分税权的,将那些税收分散的、收入零星的税种划为地方税,而税收大的并且相对集中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这样一来即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也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力的划分。这种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一方面保证了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的财力,以解决社会中的重大经济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力的确保了了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使税收具有稳定性和合理性。
2.3.2分税制实行的是自我平衡,自收自支的“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系模式。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一些税款,从而合理地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但也不影响全国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地方税收可让地方政府自行分配税款的收入与支出,实现了相对自立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这为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2.3.3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与分税制配套,使我国财政变得透明度高,稳定性强,做到对公开公正,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财政政策。
[1]王新乔.中国分税制改革[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2]杨开中.分税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孔志峰.地方财政[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
[4]钟晓敏.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5]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