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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给予民营企业稳定预期

2018-12-08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8年12期
关键词:非公有制产权依法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法治既能够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又能够制衡民粹,让民粹接纳守法理性,还能够加强国家能力,使国家保持公正和高效

2018年11月,在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讲话,中国的法治部门纷纷出台保障和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消除了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争议,彻底粉碎了民营企业要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谣言和虚妄期待,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谱写了法治给予民营企业稳定预期的箴言。

市场和法治是中国共识

中国改革开放40年,取得了经济总量世界第二和国际贸易量世界第一的丰硕成果,中国成为全球化法治体系的最大受益者,中国由此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在中国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过程中,民营经济从改革开放前受打压的可以忽略不计的边缘状态,到改革开放后得以理直气壮发展进入中国经济的主流状态。截至2017年底,中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表现出“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并继续发展壮大。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民营企业由原来一家都没有,发展到2018年的28家。国际上公认的改革开放以来创造的中国经济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实至名归。

民营经济只要笃信市场和法治的中国共识,就不必有“国进民退”的忧虑,也没必要期待出台“民进国退”的政策。中国实行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并重的基本国策,就像实行中医和西医并重的国策一样。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并重,意味着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平等竞争,谁的成本低、效率高,谁依法发展的速度快,谁就能在竞争中所占比重大,是一个自然而然和水到渠成的结果,正如改革开放40年来所表现的一样。

民营企业不必担心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因国有企业是全体国民所有的企业,每个国民都在国有企业中有自己的份额。只是民营企业和全体国民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国有企业,避免国有企业被内部人不合理、不合法地控制,避免国有资产不公正地流失到极少数人手里,避免国有资产被无端地闲置和浪费。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应当被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混合所有制改革,恰恰是打破国有企业垄断某些行业的突破口,是国家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有企业能够参与的金融、电信、铁路、电力、军工等原来垄断行业的机会,民营企业应量力而行,珍惜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机会。

民营经济的定位和地位,已被中国宪法确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如果有个别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歧视或压制民营经济,民营经济有权提起违宪审查。

民营经济关注的产权保护,已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如果民营企业或公民的合法产权被侵犯,民营企业或公民有权拿起宪法和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产占国民财富的比重大,对国民普遍关注的房屋产权问题,国务院已经确认中国的房产是永久产权,中国人应摒弃中国的房产只有七十年或四五十年的过时观念,因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房主不用申请,不用交纳费用。

法治如何对待民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工作方案》《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及江苏牧羊集团案3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张文中案已经审结,张文中被改判无罪,该案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法律的视角、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案件,对全国法院办案具有指导意义,张文中案的结局社会反响良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和举措,并表态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201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理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如何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如何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如何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哪些情形可以不批捕,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诉,如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内容。

2018年11月11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2018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以前竖在民营企业面前的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和“旋转门”。司法部出台的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20条措施,从平等准入着手,给予民营企业最长效的法治支持。

2018年11月14日,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专项公益活动,为民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免费的“法治体检”,以发挥律师专业特长和实践优势,关注和满足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民营企业运用法律防患于未然,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治既能够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又能够制衡民粹,让民粹接纳守法理性,还能够加强国家能力,使国家保持公正和高效。法治意味着秩序和稳定。法治守护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法治能够给予民营企业稳定预期,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经济和社会就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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