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文化遗产保护成就简述
2018-12-07刘璐
刘璐
摘要:新疆独特的地理优势和人文特点决定了新疆有着丰富、珍贵的文化遗产,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宝库中散发出璀璨耀眼的光辉。在国家大力支持下,新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
关键词:新疆;文化遗产;保护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每经历一个阶段,都会留下文明的足迹。前人创造的各具特色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不仅向人类传递着历史信息,更是永恒智慧和时代精神。
新疆位于西部边陲,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现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锡伯等56个民族成分,享有“民族的橱窗”之称,是我国民族风情浓郁、文化多样性突出的省区之一。新疆有1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有许多闻名遐迩的山脉、河流、绿洲、盆地、高原、沙漠,更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几大文明交汇之地,在世界文化史、文明史上据有特殊地位。新疆因其独特优势,留存了大量弥足珍贵的文物、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宝库中散发着璀璨耀眼的光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不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让中华文化瑰宝散发出无穷魅力。
一、文物保护
“文物”,包括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即为古代、近现代、乃至当代的有形文化遗产。新疆位于东西方文化交融碰撞的中心区域,历史文化具有多样性与独特性,文化遗产价值极其珍贵,文物资源极为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把文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开展了一系列普查、发掘、修缮工作。
1、加强法制和机构建设。
新疆和平解放之初,新疆省人民政府即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1952年,新疆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通令》,保护各民族文化遗产。1956年,新疆历史上第一个文物管理机构——新疆文物管理委员会筹备处正式成立。随着更多的文物古迹陆续被发现,为加强考古研究,1960年新疆考古研究所成立,隶属于新疆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196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随后,自治区文化厅内新设文物处,专门负责全疆文物工作;并先后成立乌鲁木齐、巴音郭楞、阿克苏、伊犁等地州市級文物保护管理所。1988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全疆文物保护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事业管理局,标志着文物事业正式纳入自治区级管理层面。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中,提升了文物事业的影响力。《克孜尔千佛洞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政府规章。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每年的六月第三周为自治区“文物保护宣传周”,举办文物保护宣传展示活动,增强各族人民文物保护意识。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此后全疆各地先后颁布《巴州楼兰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文物保护专项法规12个。新疆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15年底,全疆有自治区直属文博单位5个,地州市均成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所和博物馆,有县市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185个,全疆区、地、县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基本建成。
2、深入开展文物普查。
国家高度重视新疆文物普查工作,要求摸清新疆文物古迹遗存情况。1953~1958年,开展了新疆历史上首次大规模文物普查工作,并在1957年、1961年分别公布了第一批77处和第二批44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959~1961年,对全疆重点文物地区进行了专项调查。1983年又对重点文物进行复查工作。1988年,自治区启动第二次全疆范围的大规模文物普查工作,共发现文物遗迹点2000余处,建立和整理了内容丰富的文物普查档案。2007~2011年,全国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自治区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普查。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万处,其中新发现6000余处,复查3500多处;出版了《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集萃》30册和《自治区各县第三次文物普查资料汇编》76册。截止2018年2月,全疆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642处。
从2012年开始,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新疆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2014年,自治区普查办组织专家,历时3个多月,行程7万余公里,完成了全区14个地州市、60多个县市的近80家国有收藏单位认定工作。到2015年8月,有156家单位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开展文物信息采集、审核。截至2015年底,共采集藏品196841件/套(实际数量421776件),其中珍贵文物6221件套(实际数量12607件),全面掌握了可移动文物数量、特征、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为文物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3、文物保护成绩显著。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自治区先后对库车苏巴什佛寺、喀什阿巴霍加麻扎等文物点进行维修加固和建立保护设施。90年代,中央、自治区投入大量资金对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吐鲁番苏公塔、和静王爷府等亟须保护单位和古建筑进行维修。2009年,自治区启动“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对古代“丝绸之路”主干道上的大型遗址保护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区域性、综合性抢救与保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文化建设投入最多、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项综合性遗址文物保护示范工程。2010年开始,实施吐鲁番地区坎儿井、哈密地区坎儿井、克州烽燧等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吐鲁番台藏塔遗址保护工程入选“2012年度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最佳工程”。2013年,北庭故城遗址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014年,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一天山廊道的路网”项目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北庭故城、高昌故城、交河故城、苏巴什佛寺遗址、克孜尔石窟、克孜尔尕哈烽燧6个遗产地成为新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
新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新疆已确立了5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喀什、吐鲁番、特克斯、库车、伊宁),3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鄯善县鲁克沁镇、霍城县惠远镇、富蕴县可可托海镇),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鄯善县吐峪沟乡麻扎村、哈密市回城乡阿勒屯村、哈密市五堡乡博斯坦村、特克斯县喀拉达拉乡琼库什台村),2个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库车县热斯坦、伊宁市前进街)。
4、考古工作成果丰硕。
1959年,新疆文物工作者在文物普查基础上对和田、洛浦、于田、民丰等地7处遗址进行考古发掘,解开尼雅遗址的神秘面纱。同年,对阿斯塔那墓地进行考古发掘,出土了一批晋唐时期珍贵文物。60年代,对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墓葬进行发掘,出土了大批晋至唐时期的陶、木、金属器、文书、织物、俑类和纸画、绢画等艺术珍品。1980年,轰动世界的“楼兰美女”在罗布泊北端出土,引起学术界的注目。
改革开放以后,新疆文物部门继续深入开展考古发掘工作。1986~1989年,考古人员连续对和静地区察吾呼沟大型古墓群进行发掘,出土文物达四五千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大量具有浓厚地区文化特点的彩陶器。1995年,对尼雅遗址佛寺和墓地发掘及居址清理取得重大收获,其中“王侯合昏千秋万岁宜子孙”“五星出东方利中国”锦等都堪称国宝。1995~1997年,尉犁县营盘古墓抢救性清理发掘获得重要文物200多件,出土了一批干尸和重要文物。从2001年起,中日尼雅、中法克里雅河流域、“西域都护府”、丹丹乌里克遗址和小河墓地等一系列考古发掘,收获丰硕,震惊中外。新疆民丰尼雅遗址、尉犁营盘墓地遗产、若羌小河墓地遗址、库车晋十六国砖室墓、哈密巴里坤东黑沟遗址、吐鲁番吐峪沟佛寺遗址、温泉县阿敦乔鲁遗址、吉木乃通天洞遗址等先后荣获当年度“全国考古十大新发现”。
随着考古工作不断深入,具有研究价值的珍贵史料引起学术界瞩目。新疆的专家学者发表出版了一批关于新疆历史文化的论文和著作,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新疆文物考古新收获》《新疆文物考古新收获(续)》全面系统收集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疆田野考古发掘的重要成果。《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卷本)整理和汇集了阿斯塔那墓葬出土的汉文文书,是研究晋至唐代新疆乃至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史料,荣获1992年全国首届古籍整理图书一等奖。《中国美术分类全集·新疆壁画全集》(六卷本)获得1996年“五个一工程”一等奖。
5、文物展览交流日益频繁。
几十年来,博物馆事业获得长足进展。195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正式成立。2005年新馆落成,成为全国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综合性博物馆。新疆博物馆一直坚持用文物说话,让历史发声,不断向公众传播真实形象的历史文化,推出一系列大型文物展览,如《西域历史的记忆——新疆历史文物陈列》《西域服饰展》等。2010年开始,自治区博物馆和部分地州县市博物馆成立“流动博物馆”,在全疆范围内,通过下基层、进学校、进宗教场所,以新疆“三史”教育为主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文物了解新疆历史,增强“四个认同”。
新疆文物多次赴国内外进行展出,展示新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用文物证明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向世界宣传新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北京举办了“新疆文物与古尸”展览。1992年,新疆楼兰文物展赴日本展出,引起轰动。1998年,在上海博物馆举办“丝绸之路考古珍品展”。2003年,“辉煌的丝绸之路:中国古代艺术展”走进美国。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丝路传奇一一新疆文物大展”在香港文化博物馆举办。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中国新疆古代文物展”走进德国。2014年10月,新疆博物馆、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的19件汉代精美文物在法国参展。
二、古籍保护
新疆素有“语言文字博物馆”的美誉,拥有各民族丰富的古籍遗存,是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一直以来新疆古籍保护工作得到国家重视和关心,近几年,古籍保护工作被纳入文化援疆范畴,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运行机制。
1983年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搜集、整理和出版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的通知》,成立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州及部分县市也相继成立古籍办,开展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2008年设立新疆古籍保护中心,并以地州为单位成立15个古籍保护分中心;2009年,自治区图书馆被文化部授予“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2014年成立新疆古籍修复中心。自治区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少数民族古籍调查登记和收藏工作的通知》(200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通知》(2012)等指导性文件,制定《古籍的搜集和入库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古籍文献管理工作,同时高标准建立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特藏书库,配备安防设施。多年来,国家及自治区政府在古籍普查、人才培养、古籍修复、数字化等方面大力投入,为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古籍普查整理收藏工作成效显著。
2007年新疆启动首次古籍普查工作,对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卫生、文物等机构以及民间文物集散地的古籍进行普查,实行分级保护。此后数次在全疆范围开展普查,对重点、珍贵古籍的基本内容、破损情况和保存状况登记造册。2010年,文化部将“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专项纳入“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作为“文化援疆”的重要项目。新疆少数民族古籍特藏书库所藏《先知传》《伊斯坎德尔传》《列王记》等34部古籍,被文化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文献的数字化管理和收藏工作进展迅速。
3、古籍出版及研究工作成果斐然。
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就影印了部分新疆珍贵典籍,如国家图书馆藏回鹘文《玄奘传》等。近年来,新疆出版多部古籍,完成整理出版发行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数十部。出版了维吾尔族不朽名著《福乐智慧》的三种抄本影印本、驰名中外的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和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锡伯族萨满教经典《萨满神歌》等。濒临失传的11世纪喀喇汗王朝的两部鸿篇巨制《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在自治区大力支持和各族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翻译、出版了维吾尔文译本和汉文译本。多种少数民族古籍获得了高级别的图书奖项,如哈萨克族医学巨著《医药志》获国家图书奖和全国民族图书奖一等奖。2000年起先后出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中的《锡伯族卷》《柯尔克孜族卷》等12个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针对新疆古籍文献的特点,自治区组织疆内外的古籍专家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古籍保护工作者、研究者和管理者交流研討。
4、古籍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0年,“新疆历史文献暨古籍保护成果展”在乌鲁木齐成功举办,展出了13家单位及个人收藏的24种文字的125件新疆珍贵历史文献、文物,吸引了数十万人次前往参观,社会反响强烈。2011年在北京举办“西域遗珍——新疆历史文献暨古籍保护成果展”,展出的320余件展品,涵盖22种各民族文字的木简、文书、拓片,其中超过半数的古籍为仅存的孤本。近年来,新疆组织部分古籍参展了文化部举办的第三批珍贵古籍名录特展、“丝绸之路西北地区珍贵典籍展”,新疆医药古籍亮相由文化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的“中华珍贵医药典籍展”,充分发挥了古籍文献以古证今、以史育人的特殊重要作用。
5、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加大。
新疆把短期培训、学历教育和高精尖人才培养相結合,如委托国内知名高校代培古籍专业人员,与专业素质强的内地省市图书馆进行人员交流,参加各类古籍培训班学习等,多种途径提高古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截止2015年底,先后共有40多家收藏单位的600多人次参加了古籍普查、古籍数字化、版本鉴定、石刻拓片等培训,为新疆古籍保护工作提供了人才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已开展多年,从非遗普查,完善立法、名录体系,抢救性保护,传承机制等方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1、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从2007年开始,在新疆14个地州市开展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2008年,《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出台,《条例》详细列出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保障措施以及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负有法律责任等条文,标志着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2010年,《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随后,自治区文化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一种制度保障,为了更加全面、系统、科学的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进展顺利。
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民间文化艺术进行过第一次摸底。从2005年至2009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参与人数最多、覆盖范围最广的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范围内。在此次普查中,全疆各地共召开普查座谈会573次,投入普查工作人员1896次,社会参与普查人员9063 次,走访传承人19069人次,调查项目6109次,获得普查成果3772项。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截至2014年底,中央、自治区累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1.9亿元。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已覆盖全疆14个地州市、89个县市区,共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72项,形成文字记录5964万字,拍摄照片11万张,录音记录1339小时,摄像记录1506小时,建立资源档案文字资料1806册、音像资料2081盒,初步掌握了全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数量、分布与生存状况,抢救和保护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截至2015年底,全疆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3个、自治区级生产性保护基地28个、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4个,评选命名了八类95个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不断完善。
2006年、2008年,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和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等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15年底,全共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3667项,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国家级名录项目83项、自治区级名录项目293项、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116项、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19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体系。
结语
文化遗产凝聚了各族劳动人民的智慧,是创造力的结晶,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蕴涵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和价值观念。在新疆,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不仅是传承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必然要求;更是对于增强民族的自信心,提高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新疆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网站.保护历史文物 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2015.http://www.sach.gov.cn/art/2015/9/24/art_722_124 854.html
[2]葛志新 木拉提·黑尼亚提 周丽.新疆文化发展报告(2016)[M].新疆人民出版社.2016:12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