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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并购中股权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2018-12-06苏安琪

祖国 2018年21期

苏安琪

摘要:公司并购可以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及优化资源配置,产生规模化效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的并购越来越多,并购规模也越来越大。公司并购是一个复杂的资本运作过程,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本文对股权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点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收购方应如何进行尽职调查、签署并购协议时收购方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以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国对公司并购的立法及监管亟待完善与提高,作者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希望对我国公司并购的规范发展能有所用益。

关键词:公司并购 股权收购 尽职调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公司并购交易实现强劲增长。我国企业并购交易值持续上升,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公司并购已成为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策略之一。但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重要风险点需要注意,有关法律法规也亟待改善与提高。

一、公司并购的概念

公司并购,是指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一定的对价取得目标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①

二、公司并购分类

公司并购主要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二种形式。

其中,公司资产收购是指收购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特定资产的行为,比如说收购目标公司具有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资产(建筑物、设备)、无形资产(品牌、商誉、知识产权、)等等。

公司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权,而收购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目标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资产和负债。股权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继续存在,仍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股权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进行论述。

三、股权收购风险点分析

(一)公司自身的合规性

收购方拟收购目标公司时,需对目标公司成立时以及存续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同时看其经营范围及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是否已经获取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必须的证件,上述经营资质和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目前很多公司存在代持股的现象,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名册上载明出资人、股份与实际拥有股权的出资人不一致,出现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情形。如收购方未能明晰目标股权的产权归属,后期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

(三)股东出资瑕疵

在收购过程中,需查明股东是否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因为我国现阶段《公司法》采取认缴制,目标公司最初成立时,可能会有股东没有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如某公司成立初时注册资金10000万元,某股东认缴3000万元,占股30%,但实际出资1500万元,并未履行完全的出资义务。另外,如有以专利、生产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没有经过评估,又或者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没有转移所有权等,都属于原始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同时也需要警惕股东是否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四)重大资产是否有瑕疵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进行股权收购是中意目标公司的某一资产,但基于避税等考虑而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实际控制目标资产。衡量重大资产是否有瑕疵,主要是核查目标资产所是否具备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比如说,在收购过程中,发现目标公司某地块属国家划拨使用,无产权证,属重大瑕疵。另一种是按主观标准,即目标资产不符合买卖双方约定的品质,比如说在收购过程中,被收购方的房产属危房,不具使用价值,即具有瑕疵。

(五)目标公司或有负债风险

或有负债是指目标公司过往的交易、运营中存在的潜在的负债风险。这种负债风险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风险的大小或金额未有可靠的计量。比如说,潜在诉讼、民间借贷、债务担保等,给收购方带来潜在的一个风险。

四、尽职调查的重点及收购协议的约定

鉴于收购方很难像目标公司一样了解全面、细致、真实的信息,因此在收购中可能存在各方面的瑕疵,对于收购方来讲,尽职调查便成为必要。

所谓的尽职调查,是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合规情况以及目标企业可能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是股权收购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外围调查:针对目标公司自身及证件等的合规性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合法设立、存续,是否具有进行此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同时也要核查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房地产企业需具有房地产资质;酒店经营游泳池、餐厅需具有相应许可证等。

(二)配合会计师进行负债调查

此部分尽职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债务情况;明确各项财产是否设定了权利限制;明确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等。同时,针对或有负债,需在收购协议中约定其由交易对手方承担。

(三)股权收购款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针对目标公司存在众多未了结负债的情况,可在收购协议中约定收购方将股权收购款项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偿还债务,以免产生风险。

(四)实际控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在收购协议约定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对担保人具有一定的心理震慑力,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五)回购

交易双方在收购协议上应当约定回购情形,当发生某些事件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或给收购方造成巨额损失时,可触发回购要件,被收购方的原股东应当按协议约定进行回购。此条款为收购方的最终退出机制,可以保障收购方能及时止损。

五、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不足及规制

(一)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不足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公司并购法和对并购实施专门管理的机构,而是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国资公司、外资公司及不同行业等的并购行为各有各的法规和管理机构。我国目前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國反垄断法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并购的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等。

(二)法律规制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及结合目前国内实际情况,亟需一部统一的《公司并购法》。按笔者个人之见,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牵头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并购法》,解决目前公司并购方面法律法规的条块分割,对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统一调整。同时,针对目前对于企业并购的多头管理,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企业间的并购活动进行管理和审查。

2.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加强对股权收购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司并购中的民事赔偿,主要是指对在并购活动中因受虚假信息、欺诈、侵权、不实批露等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民事主体进行赔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处置一向是重刑事轻民事,以致在并购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往往是采取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较重,民事责任较轻的处理方法。事实证明,刑事或行政处分并没有使并购市场日益规范,反而因违法所得远超违法成本,使得在该领域的违法活动更加猖獗,市场环境更加恶化。民事赔偿这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赔偿是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而刑事、行政责任是以救济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为重点,②二者的根本出发点不同,民事赔偿是刑事和行政责任所不能替代的。

3.政府要加强监管

对于并购重组,政府要加强监管,从而达到“推动市场发展、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并购绩效、强化公司治理、鼓励市场创新”的目的。

政府监管应从“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和“流程简化、分道审批,提升审批效率”两方面进行转变。

4.加强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和信息披露

在企业并购领域,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在企业中的控制权而使其在股权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中小股东则因分散、经验不足、信息缺乏而处于劣势地位,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立法对企业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非常重要。

对于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应主要从权益披露制度、强制收购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等方面着手。③

六、结语

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产业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新时期,公司并购将是我国企业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模式、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统一的并购法系,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部门法规中,对此,亟需结合我国国情及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的公司并购法律制度,以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注释:

①熊羚楠:《公司并购中股权收购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7年。

②熊羚楠:《公司并购中股权收购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7年。

③周长征、李桂娟:《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中外法学,1997-01-30。

参考文献:

[1]熊羚楠.公司并购中股权收购法律问题研究[M].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7.

[2]周长征,李桂娟.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J].中外法学,1997,(01).

[3]何江英.公司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6.

[4]魏海生.论我国公司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5]熊进光.企业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05).

(作者单位:广州市第六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