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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实践问题及对策

2018-12-06徐立安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对策

摘 要:退回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善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经决定即审查起诉活动暂时停止,侦查活动重新恢复,体现了诉讼程序的往复性,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公诉案件质量还难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并影响程序的公正性。

关键词:退查;问题和原因;对策

退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它是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我国刑诉法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补充性侦查的诉讼活动。

一、目前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退查质量普遍不高,退而不查或查而不清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侦查人员不按照退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查工作,能找到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简要说明来应付了事;二是虽然补查工作做了,但却做不到位,要么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达不到退查的目的,要么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

(二)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

证据链条不紧密,导致公诉人难以起诉。如我院审查起诉的米某收购赃物案,缺乏证实对赃物明知的直接证据,而各种间接证据又难以连成一个紧密的证据体系,不能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给案件的公诉带来了困难。

(三)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缺乏系统笔录

现在卷宗中的证人证言笔录经常是案发时在刑警队或派出所制作的笔录,由于侦查阶段时间所限,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甚至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其证明效力。

(四)关于抓获经过的问题

所谓抓获经过实质上就是警察证言,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然而,碍于我国”大公安”的司法体制格局,检、法两家很难让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就案件办理的经过情况、程序问题出庭作证,自然也很难将其落实为证人证言笔录的方式来采用,因此才有了像抓获经过这样妥协产物的出现。

(五)退查的质量不高,退查率却居高不下,拖延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它的使用应当具有法定性和严肃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退查权被随意使用的情况。

二、对退查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从办案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侦查机关(部门)往往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奖惩的评价标准,至于最终能否得以起诉则影响不大,导致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指导思想上存在”重破案,轻取证”的倾向。(2)有的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在侦查阶段取证不扎实,使案件证据一开始就存在漏洞。(3)目前侦查部门较普遍地存在着对批捕性质的不正确认识,这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视为检察院认可;二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4)由于缺少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的指导,又缺乏沟通了解,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对于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不一致,导致双方对补查事项产生分歧,有时甚至互相推诿。(5)公诉部门的承办人有时对案件的退查较草率,对退查的目的、要求、方向、具体内容以及可行性考虑不够全面,加之沟通不到位,使得一些侦查人員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是在挑毛病、是画蛇添足,不认真对待,影响了退查工作。(6)退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受理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足时可以退回公安等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一项权力。

三、针对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健全监督、交流、引导机制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公检法业务部门之间协调会,形成协调机制,建立一个业务机构互相监督,督促补查活动与承办人员相互交流,引导补查活动的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二)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思想,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就应树立证据意识,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同时,尤其应注意收集排除其无罪的证据,避免先入为主,忽略证据的矛盾性,从而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退查。

(三)公诉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管理,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严格依法行使退查权,提高退查质量,减少随意性。关于这一点可完善退查规则,按规则办事;正确把握退查条件,对于即使退查也不能解决问题的案件应直接做出处理或提交检委会决定;强化对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不退查案件补充侦查手段的使用,避免不恰当地使用退查手段,以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效率;部门负责人对退查案件及补查提纲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退查决定质量。

(四)公诉人应加强对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建立补查跟踪制度

加强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的联系,能提高补查质量,同时也可避免案件流失。案件正式退查后,公诉人要经常与侦查人员联系,询问案件补查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同时,公诉人要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当发现补查过程中存在侦查活动违法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案件退查期限届满以后,侦查部门不再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人要及时通知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并向部门领导汇报,对案件补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案件流失。公诉人通过对退查案件的跟踪,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补查工作,能有效避免侦查行为的盲目性,有助于解决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作者简介:徐立安(1965.11- ),男,汉族,陕西宝鸡人,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法学学士,员额检察官研究方向: 检察实务——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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