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职业教育学徒制治理结构与特色
2018-12-06汪洁华
汪洁华
摘 要 立陶宛学徒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但通过激发利益相关者参加学徒治理,明确政府、工会、雇主组织、职业教育供给者的作用与义务,能够保障学徒培训质量并通过签订相关合同保障学徒利益。形成了稳定的三方合作关系,建立了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并不断健全职业教育治理法律法规。
关键词 治理结构;学徒制;职业教育;企业;立陶宛
中图分类号 G7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8)18-0074-04
立陶宛教育体系结构良好,大多数情况下,学习形式是以学校为基础的,基于工作的学习方式(被认为是学徒制)是校本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基于工作的学习方式中学生首先参加学校的培训课程,只接受理论训练和校本实践训练,然后去企业进行长期的实践训练。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由初级职业教育(旨在取得初级资格)、继续职业教育(更新或升级现有的教育资格,获得新职位或履行职能所需的一些能力)和职业指导组成。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的目标是:帮助个人获得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以便其在劳动力市场变化中找工作;创造终身学习的机会,提高资历和资格;提供优质教育和培训以及职业指导。
正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由以下机构提供:74所国立职业院校,其中有26所院校有自己创办的企业;5个劳动力市场培训中心,这些培训中心专门从事继续职业教育与培训,但也有一些提供初级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2个私立职业院校和234家获得执照的其他机构(包括企业),以上机构也可以提供非正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课程[1]。
在立陶宛,大部分中学毕业生进入大学,约1/3的中学毕业生进入职业院校,在所有职业院校的学生中,有56%的学生是高中毕业,44%的学生是初中毕业。尽管过去几年人们对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负面看法较多,但是职业院校入学人数却有所增加,最近已经稳定在2~2.2万名。另外,部分大学毕业生“回炉”职业院校接受实践培训以提高就业竞争力,这让职业院校获得了更多青睐。
一、立陶宛学徒制现状
(一)合同保障学徒权益
根据立陶宛《职业教育法》(1997年),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形式之一,包括系统性的长期培训,在学期间在工作场所和教育培训机构或培训中心交替进行学习。根据有关职业教育与培训合同的法规及其注册程序,在开始学徒培训之前,学徒须完成两个合同:一是企业和学徒之间的雇佣合同,规定工作场所培训;二是培训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以及学徒之间的三方合同,用来规定学校部分的培训计划。雇主企业承担该项目中以企业为基础部分的责任,根据现行的规定,企业需要确保工作场所有足够的设备、工具和其他学习技术并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企业也有责任指派一个合格的人来监督学徒,学徒与雇主之间有合同关系,并获得报酬(工资或津贴)。
(二)学徒规模与分布
立陶宛主要学徒培训是在欧洲社会基金和青年担保基金的支持下开展的各种项目,学徒参与此项目期间,由国家补助学徒工资。立陶宛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在2015年通过劳动力市场培训中心开展了青年失业者职业培训,该项目实际上是以工作为基础的学徒制培训。以上学徒计划通常是短期的,最长6个月左右,但参与学徒培训的学员会获得经济部认可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颁发的正式职业资格。根据社会保障和劳动部的统计,全国有11206名失业人员参加了职业培训,其中66%参加了正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计划[2]。
教育科技部下的初级学徒制是小范围的,主要由一个私立职业教育学校(工艺学校)实施。该学徒计划是交替性学习(两个星期在学校、两个星期在企业),学习层次为小学(ISceD1)或初中(ISceD2)的木工、屋顶工、糖果和炊具制作,该计划在2013-2014学年有54人参加。经济部在2014年发布了发展学徒和部门能力的项目,旨在提升非正式学徒的各种能力。该项目将以固定总额或每小时工作费用为基础补偿培训费用支持中小企业和贸易行业,中小企业和贸易行业应为初次就业的人提供培训,中小企业和贸易行业员工的工资、培训采购以及会员企业的培训工具成本由经济部承担。经济部没有自己的培训体系,学徒计划通常是由教育部认可的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开展。
立陶宛迄今为止最大的学徒制项目是2015年由维尔纽斯、帕涅韦日斯、克莱佩达和希奥利艾4个劳动力市场培训中心开展的900名学徒培训计划,在该学徒计划中学生受雇于企业,在企业和培训中心交替学习[3]。该计划提供CVET层次的建筑、施工机械(各种专业机器操作员)、运输、焊接、宾馆、饭店和旅游、信息技术、制造业、工商管理以及个人和社会关怀服务专业领域的职业资格。企業和培训中心就个人培训计划和时间安排达成协议才签订三方合同,培训遵循教育部批准的VET课程,培训学时通常持续6个月至一年。
二、治理主体: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作用
有效的学徒方案运作管理应明确规定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应当履行的权利和责任,明确谁制定战略并做出决定;谁负责执行;谁负责监测;谁来协调。发展学徒制是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工作,其中一个关键要素是各级决策者和社会伙伴(雇主和工会)的积极参与。这一过程的成功取决于对培养合格员工的学徒价值的共同理解,满足雇主的需求,减少失业和增加整个经济的竞争力和创新。
(一)责任部门
立陶宛教育科技部、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以及经济部三个部门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有关的问题,负责制定全国范围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部牵头实施包括青年担保在内的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并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和对企业的支持。在其任务范围内,三部委学徒计划实施到三个不同的目标群体,这三个体系在程序和要求上有所不同。
(二)社会合作伙伴
1997年以来,社会伙伴一直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他们参与立陶宛职业教育和培训理事会,向国家教育部门提出职业教育与培训战略问题的建议;向中央专业委员会建议协调有关资格制度发展(包括即将出台的部门资格标准)的战略问题;在分专业/部门一级的部门专业委员会上,社会伙伴在国家和区域一级提供关于学徒的意见;提供发展和促进学徒制的方法。社会合作伙伴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雇主组织
雇主和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途径包括:成为自治职业学校的股东;履行中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行业协会),在部门集群企业内建立技能预测和管理预警机制;在中学阶段预先提供系统的职业培训;建立关键角色学徒经验大数据库。在地方,少数企业通过成为自治职业学校(大约1/3的学校)的股东或参与国立学校的项目来承担更多的职业教育责任。雇主组织可以在职业教育与培训系统和企业之间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招聘到合格员工,另一方面也能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工会
立陶宛全国工会化程度低,只有10%左右的工人是工会成员。立陶宛工会在学徒制方面的行动通常侧重于促进有关讨论,在集体协议中纳入与学徒有关的规定,监督学徒工作条件的安全,限制工作量和其他有关方面。工会积极参加与学徒有关的国际举措,并尽可能在国内作出贡献。例如,立陶宛工会联盟正在参与欧洲工会联合会启动的建立欧洲学徒和工作学习质量框架的项目,以使工会能够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强的工作能力。
(三)职业教育供给者
教育科技部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第36条概述了如何组织学徒培训:首先,提供学徒培训的机构应该有相应执照,这就意味着提供实用培训的机构必须被授权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必须在其章程中提及)并在国家正规培训机构的数据库中登记,而培训学徒的相关人员应该参加一个120小时的教学心理能力培训课程。如果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不受此要求限制。其次,学徒的理论训练可以在职业学校基于学徒提供者之间的三方协议进行;如果在工作场所组织学徒工作,企业必须提供适当的设备、工具和其他技术以及安全措施。教育科技部与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在2010年制定的注册程序详细介绍了学徒制的内容、合同和学生,职业教育提供者和企业的义务以及关于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条款[4]。
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目前负责所有与训练有关的事宜,包括协调企业的实践训练。许多职业教育与培训学校发现他们目前的资源不足导致承担监督企业学徒存在困难,而且,他们没有额外的资金,因此,职业院校希望增加以企业为基础的组成部分,但是有部分企业雇主认为学徒地位缺乏或不明确的规定,与学校合作模糊的程序或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最后评估的不足会影响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积极性。
三、治理结构的特色
立陶宛教育和科学部兹巴塔斯(Saulius Zybartas)博士认为,高技能工人是立陶宛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关键。立陶宛已经将学徒制作为其推动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兹巴塔斯博士强调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三方伙伴关系是学徒制发展的关键,所有合作伙伴都致力于培养熟练的技术劳动力,而这正是学徒制度的关键部分。
(一)稳定的三方合作关系
当前立陶宛职业教育学徒制治理结构清晰明了,所有责任者和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伙伴、学校、企业)在国家、地区和地方三级层面都有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划分,并且已经设立了各方协调和决策机构,社会伙伴清楚认识到从学徒到熟练技术工人的重要作用;雇主和员工也都积极参与各级工作。
在国家层面,立陶宛成立职业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三方原则成立,成员包括相等数量的国家机构代表、雇主代表以及被雇佣者代表[5]。各利益相关者强调交流沟通和分工协作,在学徒培训的场地、学习内容及学习成果等方面都有共同协作。学徒在职业院校和企业交替学习,在不同的学习地点,职业院校与企业互相协调、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了反馈机制。学校、企业和学徒一起根据课程和资格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确保公司的学习涵盖资格所需的全套实践技能和能力,然后由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资格发展中心对培训计划进行评估,所有的标准、资格和程序都定期更新。
(二)合理的学徒成本分摊机制
提供学徒岗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有专门规定,在招募学徒方面对愿意提供学徒名额企业有最低要求,政府会告知企业获得学徒的利益,相关责任和可获得的奖励措施,特别是中小企业会获得财政支持。政府定期监测和评估学徒的产出和成果,对学徒进行事前和事后影响评估,对提供优质学徒的企业会进行奖励与认可。
在学徒资助和成本分摊方面,企业根据三方协议支付学徒工资,政府负责资助职业院校并招募学徒,一般在特定行业或职业有激励措施(如补贴、税收减免)来鼓励企业接受学徒。此外,社会合作伙伴支付部分费用,由于学徒期限和组织结构使得企业可以通過学徒工作回收学徒培训的投资。
(三)不断健全职业教育治理法律法规
立陶宛政府高度重视规范社会合作伙伴对学徒制工作的参与,颁布一系列法律使多元共治制度化。1990年《居民就业法》便规定了社会合作的原则以及三方委员会在制定劳动力市场政策中的职责。1997年《立陶宛职业教育法》明确界定了职业教育中社会合作者的职能。2004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集中解决职业资格认定的透明性和灵活性,并和欧盟其他国家进行密切合作。2011年继续修订关于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律的修正案后,经济部与教育科技部共同确定职业资格和审查标准的结构,规范对职业教育与培训毕业生资格的形成和评估。
2017年12月,立陶宛重新修订职业教育和培训法,该法律草案修订使得职业教育培训系统与经济的需要相一致,旨在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形象、声望和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学徒和企业。法律草案强调了学徒制在帮助学生获得工作场所实际经验的重要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培训质量负责并确保其符合国际质量标准,有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对外公布结果,并每五年进行一次外部机构评估,其目的是改变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的管理和经费,以吸引更多的社会伙伴,增加市政当局的参与,确保有效和透明地使用公共资金。职业教育机构将改组为公共机构,许多战略决策的责任委托给部门专业委员会,扩大和加强职业训练局的作用和责任,以吸引社会伙伴和市政当局参与其活动,关注该地区和企业的需要[6]。
四、结语
立陶宛职业教育与培训及学徒制发展历史不长,但是整体学徒培训质量较高,这得益于政府积极的宏观调控、职业教育供给者、工会、雇主组织的积极参与,各利益相关者在参与学徒治理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并扮演着合适的角色。
我国自2014年开始推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来,形成了两批试点院校和企业,形成了行业协会主导、企业主导和院校主导三种不同形式的现代学徒制,从范围和规模上看,全国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已进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试点。但是从国家对第一批試点院校的抽检结果反映来看,效果并不如人意。因此,急需完善现代学徒制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成本分摊机制来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学徒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 考 文 献
[1]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raining. VET in Europe: Country Report Lithuania[EB/OL].(2016-10-19)[2018-01-11].http://www.cedefop.europa.eu.
[2]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uncil Declaration on the European Alliance for Apprenticeships[EB/OL].( 2017-08-05)[ 2018-01-10].http://www.consilium.europa.eu.
[3]European Commission. Work-based Learning in Europe: Practices and Policy Pointers[EB/OL].(2017-05-20)[2018-01-12].http://ec.europa.eu/education.
[4]Lina Kaminskiene..Social Partnership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Lithuania:Challenges and Perspectives[M].Netherlands:Springer,2009:619-620.
[5]邝继霞,茅鸿祥.立陶宛社会转型时期职业教育的社会合作模式启示[J].职教论坛,2010(36):94-96.
[6]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raining. Lithuania: Reform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EB/OL].(2018-03-29)[2018-03-29].http://www.cedefop.europa.eu.
On Struc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overnance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Lithuanian
Wang Jiehua
Abstract The Lithuanian apprenticeship has relatively short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small development scale. However, inspiring stakeholders to participate in governance of apprentices and clarifying the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government, Trade Unions, Employers Organizations, providers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an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apprentice training and the apprentices benefit by signing relevant contracts. Moreover, Lithuanian has formed the stable tripartite partnership, established a reasonable cost sharing mechanism, and constantly improv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governance.
Key words governance structure; apprenticeships; vocational education; enterprise; Lithuania
Author Wang Jiehua, research assistant of Hangzhou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ngzhou 31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