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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

2018-12-06韩德强

21世纪 2018年11期
关键词:审判权公平正义司法

文/韩德强

韩德强 最高法院法研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当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能作用,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的关键。要正确树立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价值追求,准确定位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权力属性,准确定位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权范围,为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8年7月24日,全面社会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广东深圳召开,这是党的十九大后政法系统召开的第一次推进会,会议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战略,对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方向。次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视频会议上明确指出:“奋力推进司法改革,最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并进一步强调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就是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要求各级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权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能够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担负起人民的重托。

可以说,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的关键,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基础,是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我们今后描绘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蓝图的底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逐步形成了内涵丰富的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是我们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基础,是我们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审判权历史使命的指明灯,是我们充分发挥审判权职能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正确树立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价值追求

当前,在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现代法治理念弘扬,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期待、提出更新要求的社会转型期,人民法院肩负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应站在社会历史和国家战略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和把握自身应有的历史担当和使命,正确树立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价值追求,为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个国家追求、构建和推行怎样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以及如何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关键在于确立一个正确的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正义总是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人民的,是实质平等、实质公正,是以维护和实现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为追求为导向的。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重要部署,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公平正义思想,从国家制度层面明确我国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是以维护和保障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导向,绝对不能是哪个个人、哪个团体、哪个组织、哪个群体的。这既是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马克思公平正义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新成果,从制度层面确定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价值追求,必须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和最终目。虽然人民群众在法律条文中、在理论体系中是抽象的、概括的,但在社会现实中、在每一个案件中却是具体的、明确的每一个人。因此,要确保审判权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能够得到公正行使、都能够公正审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

准确定位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权力属性

当前,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这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变革转型能否顺利进行、民族复兴崛起能否成功实现的关键所在。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审判权是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实现公正的重要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最终评判性,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正常运转的决定性权力。

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认为:不能脱离经济基础抽象地理解社会公平正义,任何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定为这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所制约,为这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所决定。习近平新时代公平正义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正义观,明确指出新时代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的公平正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下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所享有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须以维护党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和权力稳定,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体系为担当,须以服务于人民,维护保障人民的公平正义为使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体系中,审判权是党领导下的、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国家权力,是人民法院的,是公权,不是哪个具体法官的,不是私权,不隶属于任何个人、组织、团体,只服从遵循宪法法律。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准确定性、正确把握审判权的权力属性,对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尤为重要、关键,任何的司法改革都不可以改变审判权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因此,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特别是公平正义思想,让每一个行使审判权的员额法官、审判团队、审判组织都必须认识把握这一点,都必须遵循维护这一属性。否则,公权私用意识观念下的每一个案件,不论结果如何,在潜移默化中都会降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降低社会公平正义体系的整体效能,都会从根本上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

准确定位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权范围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明确指出:“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并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这为我们准确定位审判权的职权范围指明了方向目标、确定了原则界限。

在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从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看,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其职权范围应该围绕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一目标来确定,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以及党和国家建设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这就要求审判权的运行要以促进、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心,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从社会经济制度层面看,审判权作为社会矛盾是非曲直的明辨判断权,其职权范围应该围绕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一目标来确定,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以及党中央关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就是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就要求审判权应该在维护实现人民群众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所担当和作为。自古得民心者得天下,社会的公平正义直接关乎民心所向、民心所在,特别是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和认知评价。可以说,准确定位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职权范围,是我们做到不辜负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不辜负党和国家重托的前提和基础。

充分发挥审判权在社会公平正义体系中的功能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下,如何确保审判权在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在平安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保障作用,守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纷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作用。

一是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继续强化审判权的司法救济作用,坚决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对纠正冤假错案给予了特殊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时代契机,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对错判不回避、不袒护,继续加大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的力度和深度,严格贯彻执行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开展对上访申诉、久押不决等问题的深究细查工作,加大人权保障力度,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勇于纠错的态度和努力,让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现在司法改革环环相扣,不断向纵深推进,要建立完善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体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全力推动法治的进步。

二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继续强化审判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功能作用,在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好的司法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审判权是国家治理重器、中央管理事权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方面,妥善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方式,有效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和反邪教斗争;在维护社会稳定安全,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方面,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侵害民生类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积极引导和支持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上访、申诉制度,制定实施司法救助细则,及时为群众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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