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企业环保自验收案例分析
2018-12-06张艳艳
胡 玲 张艳艳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6)
引言
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以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成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新条例建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而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受企业委托,我单位对南京市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了环保自验收工作。以此为案例,对自验收工作进行归纳总结,为规范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企业环保工作提供指导性建议。
1 企业自验收技术路线制定
参考环保部2017年9月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受企业委托,根据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制定自验收工作技术路线如图1。
图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自验收技术路线
2 企业自测工作开展
2.1 监测方案编制要点
验收监测方案重点内容包括:监测内容的制定、现场监测点位的核实、评价标准的确定[1]、企业环境管理自查、项目变更情况分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为行业的特殊性,监测内容概括见表1[2]:
表1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验收监测主要内容
2.2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重点
评价标准的正确使用是监测报告编制的重点,监测单位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制定各污染物评价标准见表2:
表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评价标准的使用
3 组织开展现场验收核查
根据新的条例要求,建设项目废水、废气环保设施由企业自验收。固废、噪声环保设施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完成后,监测单位受企业委托,组织邀请了监测领域和行业专家,和地方环保局一起,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验收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最终形成了2份独立的验收核查意见(水、气和固废、噪声分开)。
现场核查中,环境管理自查内容也是重点,主要包括: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该项目飞灰库建设规模发生了变更,企业委托环评单位做了相应的环评修编,在监测报告中也做了详细描述。
4 验收信息网上公开
新的条例规定,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4],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该企业验收监测结果已经按要求在网上公示。
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验收的其它注意事项
(1)新条例强调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排污企业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地方环保部门应督促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5]。
(2)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指导,明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结语
总结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企业环保自验收的全过程,可以发现现行政策下的环保验收已经与原有程序发生了很大改变,业主应参考各类有效管理条例和规范文件,注意内容不缺项、标准不降低,以顺利完成环保自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