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
2018-12-06葛成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文/葛成文,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 股东除名制度的概述
对于股东除名制度的理解,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刘炳荣认为股东除名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不履行股东义务的股东排除出公司,使其不再享有公司所赋予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学者吴德成认为,除了被除名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事由,将有限公司的某一个股东除名,这是股东从整体出发的共同决定。学者沈贵明认为,股东除名是“公司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开除出公司,并在股东名册上删除该股东的信息。这是基于法律或章程的规定。”通过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被除名的股东是强制离开公司的,被除名的股东使得股东资格丧失,除名行为不得任意,应该有除名的事由。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笔者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的事由,按照法定程序,剥夺某一危害公司利益的股东的股东资格,强制其退出公司的法律制度。
2 股东除名制度的法理基础
首先,根据公司契约理论的表述,可以将看作为一个多种合同关系,其核心是以股东为中心。这些合同关系包括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公司与股东的契约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法国公司法认为公司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并不能够认为公司一种独立的法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进入退出公司的事项,解散公司事由等等。股东根据这种契约建立了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公司在存续期间,一旦某一股东违背了契约,从而缺失了合作的诚信,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造成公司管理僵局,使公司的整体利益受损,这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该股东解除契约关系,即股东除名。守约的股东得到救济,违约的股东受到惩罚。笔者认为股东除名制度是调整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有效的方法,而公司契约理论为股东除名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其次,股东忠实义务指的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权力行使者,在行驶其职权的时候,必须善意诚信地从事行为,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的发展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股东具备股东资格之后,股东不仅对公司享有股权而且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考察主要国家公司法规范,可以发现人合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较为宽泛,一般还包括附属义务和忠实义务等。这种忠实义务包括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股东之间的忠实义务有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适当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等。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营、尽最大善意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等。当股东出现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破坏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的行为时,违反了股东的忠实义务,致使公司运营陷入僵局。此时,公司因股东未尽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将会采取除名措施,将股东逐出公司。公司此举并非在于对被除名股东刻意惩罚,而是遵循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基本法理而作出的正当之举。将破坏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股东除名,既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使得公司免于破产解散的命运。这样做可以更好的为股东为公司创造利益。 因此股东除名是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股东最重的惩罚,也是该股东必须承担的责任。
3 股东除名的制度价值
股东除名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群体的利益,使公司摆脱僵局,维持公司的继续存续。当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僵局时,我国《公司法》 上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有,股权转让、公司收购股权、司法强制执行、公司解散或破产。但是这几种方法都不是更好的解决办法,公司解散这种方法无疑是不利因素最多的,公司只有存续才能盈利才能为股东创造价值,如果公司都破产了何来盈利何来价值。股权转让这种方法也不是最好的方法,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点就是,人合性, 只有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有合作的意向,公司才能得以发展。短时间内难以找到有合作意向相互信任的股东,那么股权转让这种方法就不能很好的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
4 结语
股东除名弥补了股权转让司法解散破产的弊端,某一股东出现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下,其他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做出决议,就可以将其除名,从而剥夺其股东资格。维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共同经营公司。遵守制度守信的股东可以获利,没有遵守约定的股东将其除名,逐出公司。其余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又可以重新恢复,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被修复,公司又可以继续高效地向前发展,实现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