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实践及启示
2018-12-06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社会意识到“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运营和有效监管关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危机后国际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负责研究和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关监管政策,并每年公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以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
瑞士是金融稳定理事会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所在国,并且瑞士有两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瑞银集团和瑞士信贷,高度发达的银行业和国际金融地位促使瑞士在应对“大而不倒”问题上走在了全球各国的前列。
一、瑞士“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实践
为了有效应对“系统重要性银行”产生的“大而不倒”的问题,瑞士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通过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的结合,自上而下建立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可以说,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方面,不管是从落实的时效性,还是监管的全面性和严格程度上,瑞士均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一)瑞士“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2012年2月15日,瑞士联邦委员会通过《银行法修正案》,将“大而不倒”问题纳入法律层面,并从当年3月1日正式生效。“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执行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以及调整银行组织构架等要求。同时修改联邦法案中的印花税条款,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便利银行发行应急可转换债券,以补充资本。
2013年1月1日,瑞士联邦委员会颁布《资本充足率条例》,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具体资本充足率要求。
2014年10月29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颁布修订的《资本充足披露条令》,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披露的口径、披露的频率等作出明确要求。
2015年2月18日,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其对“大而不倒”问题的评估结果,责成瑞士财政部对“大而不倒”相关法律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当年10月21日以及2016年5月11日,瑞士联邦委员会分两次采纳了财政部的修改建议。主要关注点为,“非持续经营资本”(gone concern capital)被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要遵守“持续经营的资本要求”(going concern capitalrequirements)以外,还要持有额外的资本,即“非持续经营的资本”,以确保在不求助公共资源的支持的前提下,其重组或处置不会影响“系统重要性职能”的连续性。
(二)瑞士“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要点
“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加强资本管理是关键。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应急方案,同时辅以相关配套措施,是瑞士应对“大而不倒”问题的总体思路。
1.率先落实“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瑞士是在世界上第一个将“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进行制度化,并进行监管的国家。“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在银行计提足够持续经营的资本后,须额外计提非持续经营的资本,以确保在危机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能够有序的重组或处置,而不危及金融稳定以及纳税人的利益。
“总损失吸收能力”增加了对银行资本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指标上:一是资本充足率,二是杠杆率。
资本充足率方面:在原先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 requirement)的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引入了“非持续经营的资本”(Gone concern requirement)[1]要求。所谓“非持续经营的资本”是指当银行无法维持正常经营,需要进行重组或处置,为了能保证重组或处置有序的进行,确保银行的“系统重要性职能[2]”能够继续运转,而持有的资本。这里“系统重要性职能”的涵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所履行的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职能,比如居民储蓄、支付结算等,这些职能如果因为银行的的重组或处置而中断的话,将导致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以上职能即使在银行重组或处置的情况下,也必须确保运转的连续性。“总损失吸收能力”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以上两项之和。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增加资本,到2019年底,“总损失吸收能力”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28.6%。其中,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率和非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率各为14.3%。
杠杆率方面: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到2019年底,“总损失吸收能力”口径的杠杆率达到10%,其中,持续经营的杠杆率和非持续经营的杠杆率各为5%。
2.建立应急方案。瑞士联邦委员会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9年底之前建立具备可操作性的应急方案,以确保“系统重要性职能”的连续性,提高危机情况下的“可处置性”。为此,银行需要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3]。
3.其他配套措施。修改联邦法案中的相关税法条款,取消债务资本的发行税,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降低银行发行债务资本工具的成本,便利银行发行应急可转换债券。
二、瑞士银行业落实监管要求的措施
瑞士有两家银行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为瑞士联合银行和瑞士信贷银行。瑞士联合银行(以下简称瑞银集团)为瑞士最大的银行集团,在此以其为例,分析其落实“大而不倒”的各种措施,进而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提供借鉴。
1.调整银行的组织架构,确保银行在实施重组或处置过程中,不会危及“系统重要性职能”的运转连续性[4]。
从2014年开始,为应对“大而不倒”问题,提高在危机情况的“可处置性”,瑞银集团开始调整集团的组织架构,在集团组织构架的最顶层成立“瑞银集团公司”,作为整个集团的控股公司(Group holding company),以便在危机情况实施“单点进入自我救助策略”(single-point-of-entry bail-in strategy),即在危机情况下救助措施从最顶层的控股公司开始(单点进入)。
2015年,在瑞士本土建立独立的法人实体——“瑞银瑞士”(UBS Switzerland AG),用于承接对于瑞士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系统重要性职能”,实现该职能与其他职能的分离,绝大部分瑞士本土客户均已划至该公司名下。成立“瑞银商业解决方案公司”(UBS Business Solutions AG),定位是瑞银集团的服务公司,其职能是确保在危机情况下,集团关键服务的连续性。
在美国,为了满足《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成立一家控股公司(UBS Americas Holding LLC),用于控股瑞银集团在美国的各个子公司。
2.瑞银集团主要通过发行符合“总损失吸收能力”标准的高级无担保债券的方式,补充“非持续经营的资本”,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定义,符合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格标准的债务工具需具备以下特点:无担保、合同期限要大于一年或永续、豁免抵消和净额结算权利、不可提前赎回(不含可执行的卖出期权)、不得直接或间接由被处置实体出资等[5]。
根据瑞银2017年报披露,瑞银集团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76%,持续经营的资本充足率17.65%,非持续经营资本充足率为15.32%,“总损失吸收能力”口径的资本充足率为32.97%;持续经营的杠杆率为4.73%,非持续经营的杠杆率为4.11%,总损失吸收能力口径的杠杆率为8.84%,均超过当年监管要求[6]。
三、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启示
瑞士在应对“大而不倒”问题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瑞士银行业的监管实践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落实监管要求的措施和经验,具备很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同时结合我国银行业自身特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多措并举,提升资本管理能力
第一,加强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研究,创新资本工具种类。银行作为资本的工具的使用者,需探索新型资本工具,加强资本工具创新,在此过程中,需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取得监管的认可和支持,形成与监管部门对于创新的良性互动,共同拓展资本补充工具;第二,充分发掘和利用境内、境外两个资本市场,扩展资本补充的渠道。
2.结合银行自身实际,提升危机情况下的“可处置性”
所谓“可处置性”,其主要内涵是,在危机情况下,银行的重组或处置,不会危及“系统重要性职能”的连续性,从而防止对其他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巨大冲击和影响。所以,要提高“可处置性”,其中一个思路就是:识别+隔离。这里的识别,是指对“系统重要性职能”的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银行”要识别其各项业务中,哪些业务种类是“系统重要性职能”,而后对其进行隔离。隔离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调整银行内部架构、IT系统、部门职责以及制定应急预案等,确保在危机情况下,“系统重要性职能”能够顺利剥离;二是,建立独立的法人实体,用于承载“系统重要性职能”,瑞士采取的是第二种模式。
瑞士采取的另一个策略是“单点进入策略”,来提高“可处置性”。银行建立集团控股公司,在危机情况下,救助措施从控股公司入手(单点进入),在控股公司层面进行债务核销、债转股等措施。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可以以此为借鉴,同时结合自身组织架构和业务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策略[7]。
3.扩展债券市场,打通合格“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工具发行和流通的渠道。鉴于合格“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工具,主要是债务类工具,需要进一步拓展债券市场,创新和丰富债券种类,培育和扩大投资者群体,为债务类工具的发行和流通搭建平台。
4.其他配套措施。对于银行发行新型债务类资本工具,给予相关税收方面的支持,比如减免印花税等,降低银行发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