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银行的投贷联动业务如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
2018-12-06
近期,在一场硬碰硬的贸易战以及中兴通讯事件的阴霾下,长期忽视基础研究,不重视技术创新的恶果,让中国人如梦初醒,核心技术单单靠化缘是要不来的,也不是花钱就能买来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引领科技发展方向,抢占先机迎难而上,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科技兴国已刻不容缓,然而,目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现状与困境
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缺少实体抵押物,“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顽疾”,轻资产缺少实体抵押物,专利多但难以质押融资,几乎是中小科技企业面临的共同“痛点”,进而造成科技成果转化难、人才引进难、开拓市场难和持续发展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一项科技成果从研发、反复试验、到量产实现产业化,投入的比例通常为1:10:100,而且科技企业人员与研发支出的投入比例也较大,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占比一般在30%以上,研发投入保持在销售收入的5%—6%以上,远高于其他企业的水平。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在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进行精准科技贷款支持,陆续开发出政银分担、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投贷联动以及阶段性股权质押融资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信贷产品,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也为银行扩大业务收入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科技型企业的研发信息往往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属于企业的核心机密,因此“科技型”特征也加剧了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资金供需矛盾。目前,鉴于科技贷款所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较大、资本消耗较多,而且不良贷款率较高,风险较大等原因,商业银行对科技贷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主要因素为:首先,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作为银行经营管理的 “三性原则”中,资金安全性始终居于首位,投资科技型企业资金安全性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次,银行目前的信用风险评价还未完善,未体现出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因此,在降低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控制措施上,银行由于缺少专业人才对科技产品进行准确评估,不得不强调足值的抵押物。最后,受客户环境的影响,我国科技类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很有限。例如,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阶段性股权融资质押,目前因缺少对知识产权、股权合理的评估以及转让流通场所,导致商业银行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和股权价值;而目前供应链融资的开展普遍以核心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等上下游企业的配合和确认为前提;而商业保理融资建立在贸易融资基础上,不可避免会遇到欺诈与买方故意违约的风险。
二、投贷联动模式的国际经验
目前,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国内商业银行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努力为银行业务转型提供广阔的“蓝海”。投贷联动模式最初起源于美国的硅谷银行,是指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有意识地将信贷资金等债权融资与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风投基金等股权融资方式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重点针对的借款人普遍为知识、技术和人才密集,而轻资产的科技企业,该类企业以追求创新为核心,通过以独创的发明专利、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成长发展的核心动力。目前,在国外投贷联动的实践中,美国硅谷银行的投贷结合模式以及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的创业投资模式值得学习借鉴。
(一)美国硅谷银行投贷结合模式
美国硅谷银行成立于1983年,是投贷联动模式的创始者,创造性地协同了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随着美国加州硅谷高科技产业的兴起,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涌现了大量急需发展资金的科创型中小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硅谷银行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推出低风险的债权投资与高风险的股权投资业务组合,成功转型为科技银行。截至2016年,美国硅谷银行拥有约400亿美元的资产规模,业务遍布北美、欧洲和亚洲。其中中小企业和风投基金等金融服务项目的收入占整个集团的70%左右。美国硅谷银行已为超过3万家科创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投融资支持,占全美国风险贷款70%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中Twitter、Facebook等IT领域著名企业都曾经是它的融资客户。
美国硅谷银行投贷联动运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利息+期权”的收益模式。面对处于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硅谷银行在收取较高的固定贷款利息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转让权益,作为缓释和抵御银行贷款风险的对价。二是独特的风险评级模型。关注现金流而非盈利指标;要求授信企业和投资风险基金在硅谷银行开户,要求账户内维持一定数量风险防范资金;三是严格隔离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严格区分创投基金和一般性投资基金,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对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类型、行业分布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二)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的模式
2008年以后,受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英国大型银行在审慎经营原则下,收缩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了对经营能力较好的大企业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凸现。在这种背景下,在英国监管部门的支持下,作为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建立了一种具有英国特色的业务模式,即投贷联动业务模式。2011年4月,包括汇丰、渣打、巴克莱、劳埃德等英国的银行机构,承诺各投资15亿英镑(后来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10亿英镑)成立了新型私募股权基金即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专门为英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止2017年底,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总资产规模已达25 亿英镑,累计为100 多家科技型中小创新企业提供了总额约5 亿英镑的融资支持,已成为英国最具活力的科创型中心企业投资机构。
英国BGF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项目来源优质,主要优质项目来源于银行介绍,此外还有通过投资顾问、会计师和律师的介绍;二是适度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投资中小科技创新企业10-40%的少数股权,一般不决定企业的决策2或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任命一个独立董事为被投资企业发展建言献策,为公司要职推荐人选;对外重大投资、股权分红、并购等决策需经过BGF批准;三是业务专注于对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中长期投资和大额投资,为具有高成长性的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200万到1000万英镑的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平均投资金额超过500万英镑;投资年限可达10年以上;对何时出售投资额不做时间上的限制,根据企业成长情况还可能追加投资额;四是监管部门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允许银行业机构将对BGF的投资列入自身的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权重系数190-370% )而非直接扣除资本;允许商业银行利用财务杠杆投资BGF的项目,BGF在股权投资时也可以使用混合股权工具向目标企业投资。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如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目前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2016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科技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批准10家商业银行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西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根据该《指导意见》,开展投贷联动的试点银行不仅需要设立科技金融的专营机构,而且,还需要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往往主要谋求财务投资。这些科技金融的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类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需构建风险隔离、项目筛查、风险控制、业务退出等重要机制,并对投贷业务试点的实施开展和监测管理进行了规定。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涉足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领域,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开展股权直投联动,银行在境内下设投资功能子公司
2016年4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文,允许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10家试点银行设立主要为财务投资功能的投资子公司,同时,明确投贷联动对象必须是位于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西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创型中小企业。现在,已有9家银行的投资子公司申报得到了银监会、科技部和央行的认可并上报国务院。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对于缺乏抵押担保的科创型企业的债权投资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基于集团的整体利益考虑,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的高收益覆盖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科技信贷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专门负责与科创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并且建立“防火墙”、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收益共享机制、业务退出机制,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缺点在于,商业银行的投资子公司与创投基金、风投基金等第三方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激烈的竞争关系。尤其在人才队伍竞争方面,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对于尽责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在项目寻找、价值判断、投后管理方面,第三方风投机构更具竞争力。
(二)借助境外子公司,开展曲线投贷联动
对于大多数没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母子公司投贷联动,只能采取曲线股权投资模式,借助其在境外设立的投行子公司,通过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实现投与贷的联动,即: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投行子公司,对具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融资平台开展股权投资。以招商银行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SLARZOOM光伏亿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互联网+”智慧电力及光伏产业互联网平台,通过业务合作,它获得了招商银行高额度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此外,招商银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还将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通过这种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拓展了招商银行原来受风险管理控制不能放贷的市场,不仅加强了SOLARZOOM光伏亿家与招商银行的合作意愿和强度,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融资及投资的决策链条相对较短、沟通成本较低,投贷业务均可以通过表内的方式进行,集团内部可以实现投贷联动业务收益最大化。劣势是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才能在境外设立投资子公司,而且对于境外设立子公司的银行,投资方式不够直接,对银行规模和综合化经营程度有较高要求,此外,可能因股权投资公司经营不善将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
(三)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在境外没有设立投行子公司、尚未获得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资格的商业银行,则往往选择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即银行+VC/PE模式,分别负责投资和放贷。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通过联盟合作或选择权贷款模式,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信贷管理理念等因素,与风险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对于已经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贷款及金融产品支持,实现股权与债权的结合。如兴业银行“投联贷”、民生银行“投贷通”、浦发银行“投贷宝”、江苏银行“投融贷”、北京银行“投贷联动合作联盟”。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借助专业的VC/PE风投机构的风险控制技术,对准入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筛选和控制,很好地弥补银行传统风险评估手段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不足,帮助银行能够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培养客户黏性。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银行只是由风投机构来弥补银行在初创型科技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没有利用股权投资的潜在高收益来弥补为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放贷的高风险。
(四)银行通过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名股实债)并贷款
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或是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以信贷资金或理财资金持有资管计划/基金的优先份额,并约定退出年限和退出方式,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持有资管计划/基金的劣后级份额,承担基金项目的最大风险。商业银行凭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最终实现投贷联动的作用。典型案例为各地方的产业投资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融资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起人较少的资金投入,可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产业基金一般具有政府背景和行业背景,在调动社会资本方面具有优势。当项目获得盈利时,商业银行作为优先级投资者可以按照事先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而当项目遭受风险损失时,优先级投资者将获得本金兜底的资金保障,相对损失也较小。由此看出,在劣后优先的结构化设计安排中,商业银行收益部分是相对有限的,但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可控的。这种模式的劣势是监管要求比较高,目前商业银行私募管理人备案被叫停,模式上大多是明股实债。
四、目前投贷联动业务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 政策法规上还受到诸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目前监管机构只放开10家试点银行有资格直接设立投资子公司进行投贷联动业务,法律的修订尚待时日。因此,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曲线方式,与VC/PE等第三方风投企业合作,进入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另外,监管部门未明确对商业银行支持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不良容忍度,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贷款逾期三个月就被列入不良贷款之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也不例外。由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研发周期长,盈利见效慢,前期的还款能力较弱,而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回报预期一般为中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前期不良率较高,使得商业银行在对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时存在较多顾虑。
(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还不够充分
目前,多数中小商业银行采取的是与外部PE/VC等第三方风投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这种模式要求商业银行与第三方风险投资机构要有充分的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客户、信息、人力、资金等内外部资源,而目前两者的合作明显不够顺畅。未来,有实力的中小商业银行应该主动搭建高效的业务交流合作平台,深化投贷联动模式在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收益未能明显覆盖风险
投贷联动业务中,VC/PE等第三方风险投资机构往往投资回报预期为中长期,重点追求高收益、高风险、成长性更大的科技型企业,往往通过超额收益的获得,对冲投资风险;而商业银行重点追求资金量大、薄利、防御性、低风险容忍度的风险管理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风险与收益容忍度有一定冲突。同时,未来我国风险投资人的退出渠道将更加多元化,风险投资行业未来展望看好。即便投贷联动项目退出率有限,但是一旦在资本市场上市或通过并购,实现项目的成功退出,投资机构项目的投资回报可以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对比商业银行,其在提供贷款授信支持后,承担着同样的企业经营风险,却往往只能拿到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30%-40%贷款利息回报。
(四)投资理念上与合作机构存在分歧
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受KPI绩效考核影响,更注重短期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而风投机构往往更重视中长期回报,商业银行和风投机构在投资理念上存在分歧,容易导致投资效率低下。同时,由于银行在初创型科技类中小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可能存在风险管理方面过多依赖风险投资机构的现象,不利于其自身风投能力的提升。
五、商业银行深入开展投贷联动的措施及建议
商业银行与有关投资机构合作,突破传统信贷业务限制,进入风险更大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企业融资领域,是金融活水支持我国实体经济转型的一项有效举措。但对于投资高投入、高风险、轻资产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难度在于,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理念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宜过度承担风险。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如何防控、覆盖信贷风险,进一步打开盈利增长空间,是深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关键,因此相关的措施和建议如下:
(一)与私募基金等合作筛选优质项目
在投贷联动的一般顺序上,通过VC/PE对企业的筛选为基础,通过与风投机构合作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原则上首先应由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先筛选其拟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然后商业银行才根据其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详细而谨慎的风险评估后,再独立做出是否联动跟进的决策。只有当企业或项目符合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原则时,商业银行贷款才能跟进与投贷联动。同时,商业银行应转变传统贷款评估模式,由“看过去”转为“看未来”,从重企业财务表现、抵押物、过往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等,转变为对企业核心团队、技术实力、创新性和成长性等的综合考虑,并接受包括政银分担、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与传统抵押担保条件,将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转化为真金实银的贷款资金投放,支持企业走上快速成长道路。
(二)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确定不同的投资比例
商业银行应遵循“小额、分散”原则,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科创型企业,在投贷联动比例上要有一个控制要求。以成长期科技创新型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为主,以创业、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为辅,做精VC贷,做强PE贷。
在投贷联动中,要避免银行承担过大的企业创新风险、投资风险,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重要有约束,投资杠杆要适度,上述机构对初创期企业风险投资的比重不宜过低,至少应占50%,投资的比重越高,银行贷款就越有意愿联动跟进。
(三)设立一定的隔离防火墙机制
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还要设立一定的隔离防火墙机制,有明确的集中度风险防控措施。由于同一银行集团的风险偏好、风险文化以及风险分析角度与方法一脉相承,风险的识别、判断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进而会使得投资风险与信用风险难以形成有效的防火墙,易引发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还会有关联交易之嫌,增大经营风险。因此对于种子期、初创期的投资(包括代理投资),尽可能避免与贷款均由同一银行集团成员叙做包揽。
银行在具体贷款投向上,要注意分散创新风险、行业风险。不宜过度集中在某个行业或领域,对于风险较大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兴行业等应设定可控的风险限额。同时,授信业务资金要使用银行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表内资金,要与其他银行业务实现独立核算,分账管理;而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的银行集团,要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单一企业的比例应不超自有资金10%。
(四)关注政府重点扶持领域,明确政策动向
除了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外,还要及时掌握各级政府对于投贷联动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发挥蓄水池功能,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缓释或补充银行贷款风险损失部分。
如当地政府可出资设立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一旦银行贷款出现坏账,可提供一定的贷款风险损失补偿,为降低银行损失,以鼓励银行积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参与投贷联动。政银风险分担机制中,由政府划拨专项财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建立风险准备金池,通过政银分担风险的方式,对银行向中小科技企业投放的贷款给予补偿,要求银行设立专营科技信贷的机构,按风险池规模放大10倍以上投放贷款,如果贷款发生不良,银行可按约定程序从风险池中获得贷款损失50%的赔偿。
(五)探索保险担保公司路径缓释贷款风险
鉴于商业银行仍不能完全以企业的认股股权等权益性收益来覆盖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除风险补偿基金外,仍可探索一些其他有操作性的方式或路径来缓释投贷联动中的银行贷款风险。例如可以鼓励保险、担保公司针对初创性科技企业的商业银行贷款,设立科技型创新企业贷款风险责任险或相应的担保产品,以鼓励银行贷款积极地参与投贷联动。因为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一般风险都不小,保险、担保公司的杠杆比例不宜太高,同时可通过向或其他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再担保的方式来分散自身风险。初创期企业可以以认股权为银行贷款购买责任保险等缓释风险,企业到期如果不能还本付息,银行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或担保补偿。
(六)加强银行专营机构及投资子公司的有效联动
根据国家三部委的《指导意见》,目前的10家试点银行可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和科技金融信贷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开展投贷联动。那么,银行专营机构投与投资子公司的投与贷业务如何有效联动?探索业务模有:投贷并行,由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审批流程对企业进行贷款审批,并发放贷款,同时投资机构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先投后贷,投资机构先行对企业进行投资,之后向商业银行推荐客户,通过独立的信贷审批流程后,对企业发放银行贷款,实现投贷联动;先贷后投,商业银行经过信贷审批后,先对企业发放银行贷款,投资机构从银行存量授信客户中需找目标客户进行股权投资,实现投贷联动。
为确保两大机构的独立决策,独立运营基础上实现有效联动,可以建立投贷联动业务联席会,负责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业务规划协调、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相关工作。作为经营投贷联动业务的最高决策合管理机构,该联席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专营机构和投资子公司均可列席对方会议,补充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