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物联网视域下治安防控工作探究
2018-12-06王臻
王臻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物联网这一概念最早是1999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AUTO-ID研究中心提出的。以公安信息化需求为视角进行界定,公安物联网主要强调将公安领域中人、车、物、事件等作为目标,借助一系列传感设备和公安相关信息与网络资源,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智能化整合、跨地区的无缝共享,以及数据的融合、挖掘与分析,进而实现自动识别、定位与跟踪管理。
1 物联网大数据的特点
物联网大数据主要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数据量大。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撑,有效实现了自动化录入和检索功能,这使信息之间带有一定的关联特性,这样一来,信息存储量骤增是毋庸置疑的。
二是数据类型多样化。一类是普通的数据,主要包括网络日志、视频、图片等;第二是治安工作中涉及的数据,主要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信息、成年人口信息、备查档案、户口本、相关部门所反映的治安情报等。
三是价值密度不高。在监控的过程中,整个过程耗时长,但有价值的数据却可能只有几秒钟的时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大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最终得到有用的信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四是数据具有高价值。虽然有用的信息很少,但对治安工作的作用却非常大。公安人员可以从中找到案件端倪,进而缩短结案时间,使办案效率得以大幅提升。
2 大数据对治安工作的影响
大数据与目前治安工作中信息发展的规律相契合,是一个鲜活且作用重大的新事物。治安工作中,大数据是一个带有两面性的利剑,若能很好利用,就能够实现治安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可以有效确保治安决策的科学性与精准性。现阶段公安部门辖区内开展治安工作中,因很难获取到相关信息,使得所做出的决策欠缺科学性与及时性,甚至很多决策的制定都是建立在主观猜测上。依托大数据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而为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决策的及时性与精准性。当然,倘若无法利用好大数据这把利剑,那么可能成为重伤自己的武器。
3 当前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数据存储不及时
现阶段公安部门开展治安工作所涉领域众多,对此可以借助多种渠道,对多层次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虽然数据信息的来源众多,但公安部门利用传统手工数据管理模式,使得情报信息的存储形式化严重,众多有价值的信息被遗漏,给治安工作的开展造成极大阻碍,所以数据存储的滞后性会给情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1]。
3.2 信息上报延迟、失真
目前公安信息工作带有明显的大数据色彩,基层的信息整合人员和主管负责人面对如此繁杂的数据信息,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工作人员对情报工作还没有清晰的认识,经常工作怠慢,致使信息上报存在滞后性,进而使原本价值较高的信息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种是负责信息整合的警员对复杂度非常高的信息已经麻木,没有对信息进行细致化筛选,致使领导层获取的信息精准性和质量性缺失,无法为决策制定提供依据。
3.3 数据技术含量低
通过分析发现,在数据库中基层警员上传的信息,类似于某年某月某日等一事一议类内容占据非常大的比重,缺乏技术性。现实中,各地公安警员对案件的处理普遍以邻为壑、画地为牢,无法对案件发生的苗头进行捕捉,案件发生后也难以及时处理。之所以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没有对整合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处理与分析,没有得到有效的技术数据。
3.4 信息搜集方法存在缺陷、汇报有短板
及时准确的行动必须以科学高效的分析方法为依据。从实际角度来讲,部分警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缺少情报信息分析机制的支撑,业务素质水平也具有局限性,导致警员无法创建相应的数据模型,也无法从大量信息中找到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无法找到案件发生的一些端倪,致使情报分析工作的开展无法得到保障。从信息汇报的角度来讲,基层警员在开展信息整理工作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传统的固有模式,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4 公安大数据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存在的“李约瑟难题”
一是基础工作薄弱。治安基层基础工作虽有明显的加强,尤其是在办公设施、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硬件”建设方面有了极大改善,但在基层基础工作的“软件”建设方面仍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会动态,仍是公安治安工作数据的发展“软肋”。
二是标准体系缺乏。目前在智慧城市、智慧公安的建设方面,暂无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国家级的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等尚不完善,尤其缺少运营准入标准,存在项目一哄而上、基础参差不齐、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三是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共享与综合利用是大数据应用的要求,也是大数据的难点。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大多以“线条”应用为主,应用系统分散,相互之间难以互联互通;在大数据建设中,既有部、省级的整体部署,也有各警种、部门的局部部署,项目立项、经费来源渠道不一,设计标准不一,难免存在系统不相兼容和“信息孤岛”现象。
四是建设目的不够明确,建设思路不够清晰。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建设方面容易盲目跟风,把大数据建设作为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贪大求全。
五是建设模式缺乏可持续性。在大数据建设过程中,对大数据和社会治安防控之间关系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论证不够缜密,缺乏长远规划。
5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对大数据的处理对策
为了使以上问题得到解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对相关数据进行大规模整合,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办法,将违法事件止于苗头。通过分析,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5.1 广泛收集各类数据
在信息化浪潮的大背景下,从治安工作角度来讲,整合到的数据越多,对案件的侦破越有利。为了更好地开展信息整合工作,需要依托社区警务力量,对一手信息进行整合。在公安基层力量中,社区警务力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涵盖了众多信息,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依托群众自治的力量,不断开辟信息整合渠道。通常一手的信息资源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对违法行为人行径的认识度也非常高。在治安工作中,群众扮演着两个角色,一个是治安工作的客体,另一个是信息的载体。群众通过日常生活会形成一定的联系,倘若一方做出动作,另一方也会有所了解,因此以群众为载体,开展信息整合工作具有必要性[2]。
5.2 建立公安综合应用平台
从对人的管理角度来讲,公安综合应用平台中重点人口分布情况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涵盖整体人口的分布情况、个体的相关情况等。依托统计分析和大数据,对各辖区内的人口进行分析与处理,进而对辖区内的现实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以便使隐患防控成效得以提升。
从对物的管理角度来讲,该平台不仅要包含辖区内所有的机动车和外来机动车,还要包含辖区内所有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位置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突然出现的机动车、电子设备(外来的),以及反场使用(与以往情况不同)的机动车与电子设备的特点,可以依托大数据测算,探寻出规律,挖掘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防控。
从对案的管理角度来讲,该平台应该将辖区内所有发生的案件囊括其中,若以后发生类似的案件,可以从中找到相应的线索,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公安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能够实现人员信息、车辆信息、视频信息、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并可与其他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5.3 处理好信息的存储、共享与安全问题
现阶段,为了更好地确保国家行政工作的公正性与透明性,使人民更好的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国家号召政府应对信息进行共享,但毕竟公安数据信息具有特殊性,因此一方面要被合理化公开,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对其安全进行保护。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利用编号代码,以便更好地确保数据的秘密性;②强化网络防火墙建设工作,做好防控工作,以防数据被盗取;③要秉承“一机一人”的原则,避免信息泄露;④要对信息进行备份,以防丢失;⑤杜绝利用私人设备对治安数据信息进行录入;⑥强化网络安全知识的宣导工作,以便使警员的网络安全素质实现大幅提升[3]。
5.4 人民警察队伍素质能力的提升
科技的创新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公安民警素质高低对公安信息化建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大数据背景下,警员一定要不断培养以下几种能力:
一是能够灵活运用公安综合应用平台的能力,同时对大数据给公安工作所带来的影响有清晰的认识,并不断充实自己,把公安业务知识与信息化知识紧密结合到一起;此外,公安部门也可以创建一支具有高知识水平、高技能水平的专家型团队,以便更好地开展好治安工作。
二是对数据信息进行整合的能力和对海量数据中提炼有价值信息的能力,并对整合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便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
三是有挖掘信息背后价值和有动力、有积极性制定行动纲领的能力。借助对数据的整合与分析,挖掘出事件发生的苗头,尽早准备,同时要有动力去制定行动纲领,尽可能地去遏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
四是有开展精准快行动的能力。公安工作的开展必须快且及时,并对技术进行实时更新,切实将理论融入实践。
5.5 推进物联网治安防控模式建设需创新方式方法
纵观公安机关治安防控工作的发展,不难发现,物联网治安防控的提出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信息化技术导入到治安防控领域的重要体现,更是治安管理工作迈向成熟的标志。
目前物联网治安防控才刚刚起步运行,应秉承创新性的原则,不断推陈出新,把既不会给群众造成困扰,也不会给公安机关推广造成阻碍的措施囊括其中。公安部门在开展物联网管控工作的过程中,要将自身优势尽可能发挥出来,积极与相关部门和群众保持良好关系。另外,物联网治安防控工作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应借助创新性的方法,加速工作的开展。同时,基层民警的作用十分重要,应该尽可能地调动其工作热情,不断凝聚民警的智慧力量,以便使治安防控工作的成效和质量实现双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