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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开创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新模式

2018-12-06寿文颖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3期
关键词:认证工作经办待遇

寿文颖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 廊坊 065000)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新时代,做出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科学判断。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始普及,已经颠覆了既往的社会发展方式。习惯和接受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技术带来的快捷、高效、简便的生活方式的广大参保群众,对社保部门公共服务供给多样化、个性化、高效化、便捷化产生了强烈的期待。在这一新时代下,如何跟上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如何缩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间的差距,如何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以及优化经办服务技术和手段,将成为社保事业发展需要认真对待的时代课题。

自2009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飞速发展,参保人数迅猛增长,待遇领取人数逐年快速增加,如何做好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已经是摆在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部门面前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资格认证,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的活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享受待遇。未通过资格认证的,暂停发放其待遇,待其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保资格认证是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公民参保权益,规范城乡居保经办行为,强化基金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资格认证可以有效防止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情况的发生,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进而保障全体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开展现状

随着城乡居保工作的开展以及老龄化的加剧,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快速增长,2012年末全国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为13 075万人,2017年末全国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为15 598万人,五年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累计增长2 523万人,增长率19.3%。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量快速增大。

城乡居保参保人具有居住分散特点,经办机构认证工作难度加大。过去基本是采取到指定地点或机构集中认证或依托村(居)协办员进村入户定期走访、定期联络等方式,目前,随着全国范围内取消集中认证工作,人员情况越来越复杂,效率越来越低,待遇支付方面的虚报、冒领行为很难杜绝。

与此同时,城乡居保待遇水平较低,月人均养老金通常只有100元左右,跟当地的物价水平尤其是城镇物价水平相差较大,待遇领取人对养老金的依赖性不强,且因城乡居保因未通过资格认证停发养老金后,一旦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养老待遇是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的规定,使得很长时间参加一次城乡居保资格认证不会有任何损失。使得一部分待遇领取人员很长时间,如两年以上才参加1次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导致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措施不完善。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各地在进行资格认证时,认证流程、方法、标准、手段千差万别,群众通过比对产生很多误解。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督及风险防控管理条例,基金监督及风险防控等工作责任不清,配合不力,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不能最大效率开展。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对骗保冒领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不能够对不法行为产生震慑效应。未建立社保领域诚信体系,骗保冒领等失信行为未付出应有的代价。

2.城乡居保参保人对资格认证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大部分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把资格认证工作简单地理解为“看看人还活没活着”。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比较忌讳提及生死问题,虽然大部分待遇领取人对资格认证工作都能够理解,但有少部分待遇领取人员认为每年定期进行的资格认证是对个人的不尊重,非常反感,尤其是一些身体不太好行动不方便的,对社保机构的预约上门认证都有很强的抵触情绪。

3.基层城乡居保经办人员和经费得不到根本保障。因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时间短,经验较少,多地在经办人员配备及财政预算时,并没有考虑到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的特殊性,经费预算及经办人员配备与服务参保对象比例严重失调,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某些地区村(居)委会城乡居保协办员甚至零报酬,工作积极性不高,致使无法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员情况,养老待遇冒领情况不能杜绝。

4.城乡居保资格认证手段落后。大部分地区开展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仍采取待遇领取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实地核查认证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烦琐,给参保群众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短时间经办业务突增也给经办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虽然某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采用生物识别等信息化认证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但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给异地资格认证和多重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比对资格认证带来了一定障碍。异地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只能通过电话、传真、邮寄通知等方式进行,多重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比对资格认证只能通过上级定期比对下发重复领取数据的方式进行,耗时耗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异地资格认证和多重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比对资格认证的开展。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城乡居保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还严重威胁城乡居保基金的安全,干扰了城乡居保经办工作,而且不符合党的十九大以来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时代的时代整体要求,不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保部门公共服务供给多样化、个性化、高效化、便捷化的强烈期待。

四、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的措施

优化城乡居保资格认证,保障基金安全,应根据待遇领取人员的特点,细分人群,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做到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1.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推动建立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交通、旅游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库、持卡人员数据库、就医结算数据库、业务监测数据库等数据资源实现与人口管理、殡葬就医、乘坐飞机高铁等实名认证场景的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共享与应用,进行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

2.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引导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使用“互联网+”手段实现自主认证。建立完整的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库,推广应用基于互联网的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APP远程认证等技术手段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于在国外(境外)居住人员,按照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要求办理,同时积极推动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认证。

3.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服务方式开展信息核实。对于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结合全民参保计划,生物特征识别认证信息采集等工作,或通过组织健康体检、文体活动、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认证,对行动不便者要提供上门服务,让认证对象切实感受到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尊严。

4.加大宣传、社会监督力度。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城乡居保政策、经办流程等宣传解释工作,建立资格认证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网络监督平台。使广大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和家属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城乡居保资格认证的必要性和欺诈冒领后需要付出的代价。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集中曝光一批欺诈骗保案件,使骗保冒领违法的理念深入人心,对不法行为产生震慑效应,同时让广大群众认识到少数人欺诈冒领养老金损害的是全体参保人的利益,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监督,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5.加大对欺诈冒领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使欺诈冒领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不仅仅是退钱了事。构建社保领域诚信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合作,把影响恶劣的欺诈冒领人列入社保诚信黑名单,让失信人员处处受限,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在党的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时代下,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重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进一步适应互联网、大数据、移动应用的时代要求,在创新中求发展,及时顺应人民群众高效、便捷的服务期盼,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手段,增强服务的匹配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随时随地、快捷、优质、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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