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管理研究
2018-12-06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课题组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课题组
本文概述了我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及管理现状,对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优化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管理的相关建议,包括优化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完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数据采集、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政策法规执行力度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化及外汇管理便利化的不断推进,既促进了我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也催生了许多投机性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造成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而且会对地区跨境收支产生较大影响。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均是伴随国际贸易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两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在一定情况下还会相互转换和相互替代。从已有研究看,对贸易信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因素、作用及管理现状,对贸易融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相关理论及风险管理(张明和肖立晟,2014),缺乏系统一致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在对我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发展现状、影响因素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分析
一是我国贸易信贷规模及其占贸易收支比例呈波动态势。2013~2017年,我国贸易信贷报告累计发生2896万笔,金额合计为33872亿美元,平均每季度贸易信贷发生额为1694亿美元,其中:2014年四季度最高,达到2064亿美元;2016年一季度最低,为1219亿美元。贸易信贷发生额占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比例平均为16.3%,其中:2016年四季度最高,为19.9%;2016年一季度占比最低,为14.4%。二是境内贸易融资规模呈先上升后下降态势。2013~2017年,境内贸易融资规模合计为42985亿美元,自2015年起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中:海外代付提款额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下降后未回升;远期信用证和国内外汇贷款-贸易融资提款额分别在2014年和2015年急剧下降,此后仅出现小幅回升。三是境外贸易融资规模波动趋势不明显。2013~2017年,境外贸易融资收付汇金额分别约为1769亿美元和1825亿美元,其中:2016年三季度和2017年一季度境外贸易融资收汇金额较大,2017年三季度境外贸易融资付汇金额较大,不存在明显的趋势。
(二)贸易信贷管理框架
一是制定企业报告制度,逐笔采集贸易信贷明细数据。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包括预收货款报告、预付货款报告、应收货款报告和应付货款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预计进出口、收付汇时间、对应的贸易信贷报告金额及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通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外管局可逐笔采集企业的贸易信贷明细数据,为后续监测分析提供支持。二是设定贸易信贷规模监测指标,提高重点监测企业的筛选精度。外管局通过设定贸易信贷报告余额及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指标来监测企业通过贸易信贷报告调整的数据情况,对贸易信贷实施专项监测,判断需要重点关注的贸易信贷类型,筛选重点监测企业,从而进一步完善总量核查的筛选规则。三是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的重视程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第五十三条指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监管。由此可见,外管局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企业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贸易融资管理框架
一是加大对银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的监测核查力度。对于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并为涉嫌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外管局可抽查一定比例的银行业务资料,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在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二是完善分类管理职能,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对于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管局可向其发送《风险提示函》,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管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件)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三是督促银行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一方面,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另一方面,制订相关风险防范内控制度,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对本银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网点的监督指导,严禁出现银行基层为完成考核指标而放松审查要求,甚至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现象。
二、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波动趋势及影响因素
(一)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入流出的波动趋势
本文将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结合起来考量,选取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流入和流出数据为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其他投资项数据,数据来自IMFBOP,时间区间是2007~2017年。选取42个国家,并按照IMF划分标准,分为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其中,发达国家29个,新兴经济体国家13个。在此基础上,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资金的波动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对选取期间的样本贸易信贷流入(负债)波动取平均值得到波动趋势图。由图1可知,发达国家的波动高于新兴经济体国家。对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均有两次较大幅度的上升期。其中,第一次是2013年四季度,正好是美国推出实施量化宽松政策期间;第二次是2015年三季度,与欧债危机转好,美国经济形势向好密切联系。不同之处在于2008年三季度,发达经济体流入波动达到一次峰值,而新兴经济体正经历一次低谷。对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出波动取平均值得到波动趋势图。由图2可知,发达国家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出波动普遍高于新兴经济体,但波动趋势大体一致。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对象多且交易量大,同时表明全球贸易中发达国家提供了绝大多数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
图1 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入波动变化趋势
图2 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出波动变化趋势
(二)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波动的影响因素
结合波动趋势分析,将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入波动和流出波动作为因变量且自变量分为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其中:国际因素选取美国人均GDP增长率、美国广义货币发行量M2增速、美元指数和VIX指数;国内因素选取各国人均GDP增速、广义货币发行量M2增速、各央行货币政策基准利率与美国基准利率差额、国家储备、股票交易额、贸易开放度和商业银行资产情况等指标。选取42个国家2007~2017年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数据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和Wind数据库①限于篇幅,本文分析结果未给出,留存备索。。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影响因素,发现:国际因素主要影响发达国家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波动,VIX指数和美元指数是非常重要的两个变量;美国的宏观经济环境与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波动负向相关。对于国内因素,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国内经济增长、国家储备和境内外利差。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国内经济增长都促进了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流入波动,说明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会吸引资本流入,但对其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流出波动的影响在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有所不同。国家储备对于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波动均表现为负向作用,表明国际储备作为一国的自我保险资产,其增长将降低资本流动。此外,境内外利差与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流入波动正相关,与流出波动负相关,且该影响在全球更为明显。
三、优化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管理的建议
(一)优化国内经济金融环境
一是维护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及预期。从研究结果看,国内经济增长水平是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或者外界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预期稳定向好,都能减小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异常波动,从而减少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异常行为,有利于反映我国国际贸易的真实情况和需求以及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因此,我国应在投资、消费及净出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稳健运行。二是推行稳定的货币政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人民币结算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货币政策的变动也将直接影响国际贸易行为,国内实施稳定的货币政策将使得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波动减小。因此,维持货币政策的相对稳定,有利于较好控制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行为,提升对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的管理效果。三是协同推进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分析发现,国内外利率和汇率的不同步波动将引起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行为的激烈波动,经济主体可能借助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途径开展异常违规行为,从而增加管理难度,降低管理效果。因此,应当进一步推进汇率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减小境内外两个市场之间的价差。同时,根据利率平价理论,汇率和利率之间会相互作用,故而还应注重两者市场化改革的协同性。
(二)完善贸易信贷和贸易融资数据采集
一是完善系统建设,提升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在现有进口报关单核验的基础上,增加出口报关单核验功能,要求银行在办理贸易项下大额收付汇业务时,原则上应在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验。二是规定系统提示企业报告的时间期限。对于系统自动提示的报告,企业应在系统自动提示后的30天内,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报告。三是将系统提示报告和企业自主报告相结合。延续当前企业自主报告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办理预收预付或进口报关后的30天内进行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也可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报告。如果企业未在上述两个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也可到现场进行报告,但应记录企业违规,并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四是大力发挥银行作用,通过银行完善贸易融资数据采集。银行为企业所办理的基于对外贸易的各类融资,在超过一定期限且单笔等值超过一定额度的情况下,在发放融资时,由经办银行通过系统以企业为名义主体逐笔填报融资币种、额度和期限等信息,而在融资到期、企业还贷后,由经办银行对前期登记的信息进行注销标注。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体系
一是健全贸易信贷监测指标体系。其一,设置贸易信贷报告总量及比率监测指标。从贸易信贷报告总量及比率方面设置监测指标,对每家企业的预收预付报告或延收延付项下总量超一定金额或比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其二,设置贸易信贷报告总量变动指标。如果一家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总量发生大幅变动,则应加强监测核查力度。其三,设置贸易信贷报告大额监测指标。通过统计方法计算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大额监测指标的下限,参考企业进出口业务规模,从金额和比率两方面进行双线控制。如对于单笔预收预付货款大于100万美元的业务,应加强监测核查,对于单笔延收延付货款额度大于300万美元,也应加强监测核查力度。二是构建贸易融资专项监测指标。在现有贸易融资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微观企业专项监测指标,设置趋势分析指标和比例分析指标。其中:趋势分析指标是将企业监测期贸易融资增长情况与对应时期企业进出口增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分析贸易融资增长趋势变化来查找重点企业;比例分析指标即是对监测期企业贸易融资发生额、余额与其进出口比例进行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超过贸易规模开展融资的现象,从而筛选贸易融资异常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监管
一是加强对中长期贸易信贷业务的控制。其一,对中长期贸易信贷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建议180天以上的预收预付款和18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款的总量均不得超过企业上年贸易项下收付款的一定比率。同时,根据不同的收支形势进行调整,当流出压力较大时,进一步降低预付货款或延期收款的比率,而当流入压力较大时,进一步降低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的比率。其二,将中长期贸易信贷报告纳入银行办理收付汇的前置条件。银行在为企业办理180天以上延期收付汇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已办理贸易信贷报告的证明材料,如果未报告则无法办理对外收付汇。其三,针对1年期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由于其具备资本性质,建议纳入企业外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加强对境外贸易融资的审慎管理。对于从境外银行获得的贸易融资,参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思路,设置贸易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保证金风险转换因子、行业类别参数等指标,对企业贸易融资规模实施动态调节。具体操作时,系统逐笔采集企业跨境贸易融资数据,实时计算跨境贸易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贸易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向银行公布。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跨境贸易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内的业务予以办理,而如果超出该上限,则不能办理。
(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是引导银行完善贸易融资展业原则。银行应调整展业重心,坚持贸易真实性与银行资金安全并重,将展业原则落实到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中,并就防止虚假和重复贸易融资做出安排,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来套取银行融资。二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银行和企业违规成本。加大对银企法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银企合规经营意识,树立外管局的威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外汇违法方面的信息披露,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积极推进主体监管。
(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
一是加强贸易信贷法规框架建设及执行。其一,从法规层面规范数据采集和中长期贸易信贷的管理。将以上贸易信贷数据采集和对中长期贸易信贷的管理措施纳入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其二,从法规层面激励企业自觉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将企业自主报告作为衡量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参考,对于执行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实行更加便利的管理措施,如实行总量报告的管理方式,实行A+分类管理制度,增强激励效应。其三,整合贸易信贷报告及抽样调查制度。将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制度与贸易信贷报告制度进行整合,减轻企业的报告负担,提高数据的质量。二是加强贸易融资法规制度的建设。第一,从法规层面明确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的备案制度。要求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应向外管局备案,尤其是新开发的贸易融资产品,应提前与外管局进行沟通。第二,明确重复融资相关的银行责任和处罚依据。对于银行办理重复贸易融资行为,应明确银行审核职责,并明确处罚依据。第三,明确贸易融资应当遵循“自偿性”原则。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应由相对应的收汇来还款,如提前收汇应当提前还款,如不能及时收汇,在融资到期时应控制企业的保证金或要求企业补交保证金,待收汇时再行还款。四是针对跨境贸易融资额度,应联合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共同出台政策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