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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价格认定结论的实质性审查

2018-12-05朱佳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朱佳琳

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价格认定结论是刑事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在部分案件中,价格认定结论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甚至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钥匙。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用以诉讼的价格认定结论达到确定、充分的标准,对价格认定结论必须慎重地进行实质性审查。

关键词 价格认定 实质性审查 刑事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44

一、价格认定内涵

(一)价格认定的基本內涵

1.价格认定的主体及范围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第六条,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由县级以上物价局主管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一般流程是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聘请价格认定机构,并提供实物或反映标的价格的书证,由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

2.价格认定的一般方法

价格认定的依据通常为发票或者实物;价格认定的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市场法。市场法适用于对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可收集到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的涉案物品,其他三种方法在实践中应用较少,但也是必要的补充方法,如在涉及古玩珍品的价值鉴定中,因市场上很少交易,且价值不取决于成本,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

(二)价格认定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1.价格认定的证据分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证据种类,价格鉴定也由“价格鉴定结论”变更为“价格鉴定意见”,《价格认定规定》直接改变了价格认定的证据种类。虽有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仍应作为鉴定意见采纳,但一般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应当分类为书证。

法律用语的变化,强化了司法办案人员的主体责任,将证据的审查责任归位于办案机关,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证据时,不能再照搬结论,而应承担起办案主体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对价格认定进行全方位实质性审查,对价格认定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严格把关。

2.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因而价格认定结论应当具有书证所具有的一般特征,且价格认定结论由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作出,属于公文书,对于相关事实的认定具有较高的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比私文书更高的证明力。

二、司法实务中价格认定结论常见问题

笔者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时曾出现许多误区,这些问题有客观性问题,也有主观性问题,不仅动摇了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权威生,也影响了刑事诉讼的走向。

(一)价格认定结论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

涉案价格认定是价格工作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虽然价格认定不是刑事司法工作,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情况,但却需要以相关事实情况为基础。刑事诉讼中,价格认定依据的材料都是由侦查机关提供的,这些材料决定了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某手机盗窃案中,被害人报案半年后嫌疑人被抓获,手机已灭失,被害人不能提供发票或购买凭证,且已将手机包装盒丢弃,能证明手机型号的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侦查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供了由商家出具的《购买证明》,但既未明确购买人的身份,也无相应销售记录、记账凭证等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该《购买证明》中记载的手机即为被害人被窃手机,故认定该《购买证明》及依据《购买证明》所作出的价格结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未作为证据采纳使用。

(二)价格认定结论标的选取方法不适应办案需求

涉案物品可能是特定物,如数码产品、奢侈品等,也可能是种类物,如钢材、水泥等。对种类物进行认定时,必须注重认定标的选取方法。如某盗窃案中,侦查阶段认定嫌疑人盗窃了电缆线600余米,并聘请价格认定机构对600余米电缆线的价格进行认定。审查起诉阶段认定涉案的电缆线长度应为400余米,故重新对单位长度电缆线的价格作出认定,再乘以司法认定的长度,得出涉案电缆线的价格。因选取认定标的方法不科学,一方面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一方面可能延缓刑事诉讼进行,延长在押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不利于人权保障,更是超越了价格认定应当谨守的界限,对司法事实进行了认定。

(三)价格认定文书表述笼统,影响认定结果的权威性

价格认定文书表述大规模的简化,无法从文书上反映出进行认定的过程,对最基本的认定方法、认定依据也不再记载,影响了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某盗窃案中,嫌疑人盗窃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认定价格为1800元,但购买发票显示该车辆购买于被盗之前一年,购买价格也是1800元,电动自行车使用一年之后应当进行折旧,两份证据相悖。后经核实,该电动白行车是“以旧换新”购买,发票记载的价格仅为使用旧电动自行车折换后支付的现金补差价格。价格认定机构对该情况及涉案车辆实际价格进行调查后,认定了失窃物品的市场价格。整个认定过程科学、合理,但因相应文书未记载认定过程,导致表述不科学、严谨。

(四)价格认定结论趋于临界值,与实际价格处于入罪门槛两端

在对部分标的特别是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认定时,可能会出现认定的价格高于服务实际收费的情况,二者处于入罪门槛两端。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嫌疑人用利器划伤了被害人汽车,价格认定机构对修复所需的材料费和工时费认定价格高于5000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但被害人维修汽车后,汽车维修公司提供的单据显示维修工时低于价格认定中的工时,且单位工时价格低于价格认定结论,导致维修总价低于5000元,如以汽车维修实际成本认定涉案数额,则该案不符合立案标准。如果在刑事诉讼的前端依据价格认定结论立案乃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低于立案标准的实际损失,则可能出现无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国家赔偿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价格认定结论的审查方法

(一)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形式证据力进行审查

即从形式上对认定程序、机构资质文书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进行形式审查时,一是要审查程序性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经过层报审批,是否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相关文书,签章是否完备等;二是要对结论的文字记载进行核查,查明基准日期与案发时间是否一致等;三是对认定标的与涉案物品进行比对,二者记载的特征是否具有同一性;四是对认定标的来源进行审查,实物的扣押、調取证据、接受证据手续是否合法、完整,确保认定标的没有受到污染、易腐败变质的物品价值未因时间经过而受损等。通过形式审查之后,可以认为价格认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视野,进入实质性审查。

(二)对价格认定依据的实质证据力进行审查

实质证据力即判断文书内容对待证事实是否有证明力。

1.对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依据的真实性作实质性审查

某案中嫌疑人窃得电动自行车后销赃,被害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购买凭证,但能明确购车的时间及价格,侦查人员由此要求售车商家开具同一款车辆的发票,价格认定机构跟据该发票作出了价格认定。审查中发现,发票记载日期为案发后,与车辆的实际购买日期不符,该份发票本身是真实的,但系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的,并非失窃车辆购买时产生,在本案中系虚假证据,以此为依据的价格认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着重审查价格认定依据的真实性,实物类认定依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书证类认定依据是否确为涉案物品相关票据,是否由有资质单位开具。二是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财物,是否进行了鉴定,对金银饰品、名表、名画等特殊物品需要明确真伪、质量的,应当附有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三是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核实真实性,如某盗窃案中,价格认定机构在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认定,但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已在提出认定日期之前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这就意味着价格认定人员不可能根据实物进行认定。

2.对价格认定与案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查

证据的相关性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的关系非常紧密,证明力存在的依据是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实质上的关联关系,二者成正比例关系。相关性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一是价格认定依据材料本身的客观性,如价格证明中,购买时开具发票的证明力大于案发后商家提供的销售记录等,信用卡刷卡使用记录证明力大于手书的收据,物品购买时的价格凭证证明力大于案发后追补的价格凭证,概言之,证明材料越客观、越制式、离价格形成时间越近,证明力越大。二是材料提供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如材料提供者与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有无利害关系,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关系提供者利益,案发后是否与当事人有过不正当接触等。三是证明材料与案件核心事实的疏远,证明材料离案件的核心事实越近,证明力越大。如某公司被盗案中,被盗财物灭失,被害单位提供了进货凭证,但进货凭证仅能证明该公司曾经合法占有货物,但确定被窃物品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还需要近一段时期的出库单、库存表、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辅证,进货凭证距离案件的核心事实较远,证明力较弱。

3.对价格认定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价格认定结论性合理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认定结论本身合理,认定的价格与市场同类流通物的价格、与正常期望价格相去不远。如“天价葡萄案”,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涉案的23.5公斤葡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该结果体现了被害单位科研机构的种植成本,但远远超出了对葡萄价格的合理认知水平,是而引发了社会舆论,后对葡萄的价格重新评估,得出葡萄价格为376元,据此对三名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价格认定机构以后认定推翻了前认定,是因前认定的价格采取了“成本法”,远远超出了该葡萄的市场流通价格,超出普通民众的可预测范围。二是价格认定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无重大矛盾,价格认定结果与标的购买价格、市场流通价格、成本等其他反映标的价值的证据问,价格接近,排除悬殊情形。

(三)引入鉴定意见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席法庭,协助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规定》第二十条也有类似的价格认定复核程中听取意见的规定。该规定虽然只适用于复核制度,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对价格认定的审查也具有借鉴意义。价格认定中有部分标的属于市场流通中不常见的物品,如手工艺品、字画、文物、电子芯片等,这些物品隶属于某专业领域,对这些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必要时可以就专业性问题请求专家辅助,对标的在专业领域内的价值及流通价格进行询问和听取意见,以确定该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结语

实践中价格认定结论曾出现不同方面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最终走向,一旦价格认定结论被否定,对整个案件是釜底抽薪。在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多发性的问题做好充分应对准备,同时进行多维度的形式审查和书面审查,使价格认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符合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