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之基本方法
2018-12-05荆栋
荆栋
摘要 言词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一直困扰着各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司法心理学家及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学界提出了言词证据补强规则、司法心理学运用的测谎技术等,都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各种合理性的判断路径。本丈尝试提供在司法实务中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基本方法,以期为办案人自由判断矛盾言词证据真伪提供技术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的真相。
关键词 言词证据 逻辑法则 非语言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87
据统计某市某基层法院2017年受理的696件一审刑事案件中,影响定罪的关键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达138件,占总数数的19.8%,其中缺少其他证据对言词证据进行补强的案件有67件,同比上升150%。因此对于办案人而言,科学掌握言词证据真实性判断方法已经成为当前刑事案件办理中亟需解决的难点问题。
言词证据不是简单地反映客观事实,而是反映经过人脑加工的客观事实。言词证据这种形式上的主观性和内容上客观性的属性,决定了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其是否与客观实际相一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对言辞证据真实性进行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确认。因此掌握司法实务中审查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基本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检验法
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检验法对言词证据真实性进行检验是辨别言词证据真伪的通用方法,也是审查判断事实真相的法宝。逻辑法则是从已知事实推导未知事实时必须遵循的思维逻辑,即如果推理的前提为真,严格遵循逻辑法则,则能得出真的结论。经验法则是根据已知事实推导未知事实时能够作为前提的任何一般知识、常识、法则和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普遍认可的经验。经验法则包括自然、思维,检验法则(其逻辑结构是如果A,那么B),经验基本原则(其逻辑结构是如果A,那么大多数情况下B)和简单地经验规则(其逻辑结构是如果A,则有时B)等。
任何事物和事件的发展都必须符合逻辑法则,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充足证据的反证,事物和事件的发展也应当符合经验法则。因此通过真实言词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也必须符合逻辑法则及部分经验法则。而虚假的言词证据无论是受何种因素的影响,必然是偏离甚至歪曲客观事实的,其中极易出现不符合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的内容。因此,对于任何一种言词证据,都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法则、经验法则这一标准进行检验,以此排查虚假言词证据。如通过审查发现某言词证据有违背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的内容,应让证据主体对此进行解释,当有足够证据证实解释成立时,可以排除该言词证据的虚假性;否则应认定该言词证据存在虚假性。
二、非语言行为观察技术
非语言行为观察技术源自我国古代的“无听”方法,指通过捕捉审讯中证据主体眼神、表情、肢体动作等非语言行为所反映的信息,考查其陈述案件时的心理状态,进而对其言词证据的真伪做出判断。这种曾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广为运用的考查供述心理的方法,如今已演变为一种判断言词证据真实性的非语言行为观察技术,该方法在审查证据真实性的司法实务中,仍可为办案人强化内心确认提供一定辅助。
如前所述,这种被学界称之为“非语言行为观察”的技术是通过考查证据主体陈述时的心理状态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该方法仅对甄别回忆、表述阶段因心理因素介入而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有效。因为,相比较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将错误信息如“实”提供给取证者的陈述者,故意虚假陈述者陈述时需要处理的任务更多,如需要考虑自己的回答是否合理、是否前后一致、是否贴近司法人员掌握的案件事实,还要记住自己曾说过的话,因此其内心紧张程度更大。当虚假陈述者将注意力投入到执行这些任务时,其所忽略的表情、眼神等非语言行为就会将自己内心紧张、恐慌等心理状态表现出来,令取证者可以通过其非语言行为判断出其陈述内容的虚假性。实践中总结的用以判断陈述者是否虚假陈述的非语言行为规律有:如实陈述者陈述案情时表现自然,回答问题比较流畅,而虚假陈述者容易紧张,始终处于思考状态,回答问题时反复斟酌、语速较慢,心理素质较差者甚至语无伦次。如实陈述者无论回答问题还是与人对质都不回避眼神交流,而虚假陈述者会尽可能回避眼神交流;如实陈述者听到虚假言词证据或者与虚假陈述者对质时会情绪激动,而虚假陈述者的激动情绪有明显的表演成分等等,因此,当证据主体提供了前后不一的言词证据,或者不同证据主体对同一事实提供了相互矛盾的言词证据时,在审查证据主体言词内容合理性的基础上,通过观察证据主体解释、对质时的非语言行为,对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
三、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
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是源自德国的一种专门用于检测证言真实性的技术。该技术的理论核心是:亲身经历的事件记忆与想象有着质的差别,前者从知觉的加工中产生,记忆内容包含许多知觉、情景、情感性信息,因此这些内容的记忆是清晰、生动和具体的;而后者主要是来自于个体自身内部,包含许多认知操作成分——思维与推理,因此这些记忆内容常常是模糊、不够具体的。据此,该理论的倡导者提出了区别真假证言的若干标准,如:1.非构建性、不符合组织的陳述内容。说谎者对陈述内容会进行事先的编排,因此其倾向于按照时间顺序进行陈述。而如实陈述者的陈述常常不连贯、不具有组织性的、尤其谈到涉及情绪性的时间。2.陈述细节、插入情景的数量。真实记忆中包含许多情景及情感信息,因此其内容是生动、具体的,所以陈述细节、插入情境较多,如持续的时间、发生的地点等越具体,则证言越真实。3.内容的重复。如实陈述者会不断地重复自己的陈述内容,能够逐字地回忆其在询问中已陈述的内容,而说谎者往往不能自发地重复先前的陈述内容。4.不寻常的细节。说谎者对自己的陈述内容都会经过事先的编排与设计,因此内容一股较为合理。反之在陈述中有些细节有点古怪,但并非不具有现实性的情形,更具有真实性。5.自发性矫正。如实陈述者会无意识地接受并自发地修改自己先前错误的描述;而说谎者则更谨慎,在没有把握的情形下不轻易矫正先前的陈述。
在我国,证人不出庭而于庭前出具书面证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单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者等法定可不出庭的证人,以及已死亡的人等事实上无法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仍将在证人证言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些书面证言排除了直接审查原始证言的可能,不能如“望闻问切”般通过面对面观察来检查证^、作证的真伪;但这些书面证言所反映出来的记忆内容恰恰是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据以检测的基础。因此,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目前成为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检验法外,国际私法实务界较为认可的审查书面证言真实性的有效方法,美国、荷兰等国家已经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正式采用该技术。我国虽未采用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但该技术与非语言行为观察技术一样,可以在判断言词证据真实性过程中起到强化办案人内心确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