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2018-12-05张浩
张浩
摘要 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起来,但是由于该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制定一些保障措施来保障其被严格的遵守。本文通过对该义务理论从起源上以及各国的应用情况上加以研究与分析,旨在寻找到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可以保障遵守该义务的程序措施。保证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严格遵守客观义务,真正做到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诉讼活动。
关键词 客观义务 司法制度 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80
一、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实现的具体要求
(一)公诉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
审查起诉作为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有着非凡的意义。检察机关在此阶段是否提起公诉决定着该案件是否进^法院审判,检察官在审判起诉阶段以客观义务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客观行使公诉权,有利于将不该起诉的案件或者不必起诉的案件在进入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予以排除,使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有的案件有错漏,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撤诉、追诉以及变更起诉的方式及时纠正。因此,在审判起诉阶段,检察官行使客观义务的方式就是正确的行使其公诉权。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正确行使诉权是客观义务在其公诉阶段的具体要求。
(二)审判阶段实现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
进入审判阶段,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在此阶段,其客观义务体现在证据的展示上以及对法律的适用上。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的条款,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的出示其所拥有的证据。在这里尤其是不能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该证据应当被呈现在法庭之上。当一审裁判出现错误时,还可以提出抗诉。在适用法律上,如果被告人存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指出,使被告人得到公正公平的量刑。因此,在审判阶段,检察官遵守客观义务还有利于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
二、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或不当使月起诉权与抗诉权
检察官作为公诉人,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其拥有着不起诉裁量权,即根据自身的认识和判断决定是否起诉。但是个别检察官在日常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能够按照客观义务的要求行使其诉权的现象。产生这样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有的检察官在诉讼观念上不符合客观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搜集证据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带着嫌疑人有罪的心态去行使诉权。对于法院判决不符合自身预期结果,不能客观分析案件,坚持上诉。(2)与我国对于检察官业绩考核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定最率作为考核标准不利于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本着客观公正的心态去发现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还有条款指出检察官要全面了解案情,听取被害人及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辩护人的意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滥用公诉权的现象。个别检察官对不应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人为控制不起诉比率的现象,还有将定罪率作为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的标准。这严重违背了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形象,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相违背。
有的检察官在行使抗诉权的时候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当法院的一审判决不符合其认为应当判决的结果时,就坚持抗诉,不能够冷静、客观的处理案件。另一种情况则是对抗诉权的行使比较淡漠,不积极行使其抗诉权。对案件中存在的违反程序或者裁判不公的问题仅仅是向上级领导反映,对于是否抗诉则不关心。
检察官不当的行使起诉权和抗诉权,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目的的实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形象。
(二)隐瞒被追诉者有利证据
根据该理论指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不仅仅是作为追诉方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我国的日常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一味的以公诉的胜诉为自己的工作目标。产生这样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在行使职权时偏重于追究刑事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做的不到位。片面追求定罪率,以其为考核标准。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核心,直接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依据。然而,有的检察官为了胜诉,隐瞒对被追诉者有利的证据。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检察官追求客观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相违背。
上文曾提到,将定罪率作为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的标准。这种工作的考核方式对检察官行使其职权产生严重影响,检察官一味追求案件的定罪率,会使用隐瞒对被追诉者有利证据的方式,仅仅移送主要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将案件的客观真实置于不顾。
(三)缺少违反客观义务的制裁机制
我国的检察官在日常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客观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存在违反该义务的现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立法不明确系统,制裁措施不构成体系。既然是义务,如果不能遵守就要承担其责任受到制裁。违反责任不受到惩罚,则该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地履行。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不遵守該义务,就与制裁机制不完善存在着很大的关系。
三、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完善对策
(一)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检查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能够遵守客观义务,首先,检察官应当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首先,检察官要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在法院未将被告人判决为有罪之前,检察官在心理上不能认为被告人是有罪之人。只有树立这样的观念,才能客观的收集证据,公正的适用法律。其次,检察官在法庭上与辩护方进行辩论时,应树立控辩平等的观念,注重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官只有在心理上树立了控辩平等的观念,才有利于客观的追求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最后,检察官要树立本文多次提到的法律守护人的观念,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应当不以住宿犯罪为其主要职责,而是以追求客观真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目的,其行为对法律的公信力有着重要影响。
(二)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更加全面,防止检察官隐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通过,对搜集的每项证据都及时记录,保证证据的全面性。与检察机关相比较,辩护方所拥有的取证能力和诉讼资源都不能相提并论,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强大的取证能力,能够获取更多的证据。显然,在捍卫控方和被告的能力以及证据的收集是不同的。从实用的角度来看,重要的证据主要是由侦查机关收集,执行搜查和扣押的证据,被告和他的辩护人基本上不参与证据收集的过程。相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检察机关获取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更为容易。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能够改变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在适用上分配不平衡,能够保障控诉方与被控诉方双方的力量较均衡。该制度的适用,使得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辩护人也可以利用其提交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作为辩护的依据。通过对获得的证据进行登记,全面移交,促使检察院出示更加全面客观的证据。
(三)建立健全违反客观义务的责任体系
为了保障检察官遵守客观义务,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体系。第一点,检察机关应当在内部对检察官制定出纪律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客观义务的检察官,由本院的监察委员会或者上一级的检察机关对其按照规定做出处罚规定。其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违反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刑事责任。第二点,在程序上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进行保障。法院可以通过对证据是否进行了证据开示,或者证据来源不合法而对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予以排除。当检察官以公诉人的名义实行可能存在违反客观义务的行为时,法院可以通过案卷审查,要求检察官补充说明其行为理由的方式判定检察官是否违反该义务。对于说明不合理的检察官,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该检察官提供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或可以要求其回避。辩护人、被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该检察官违反该义务的证据,由法院裁定其行为是否有效的。这些均需要法律的制定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