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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为美好生活打牢根基

2018-12-05于海军

民生周刊 2018年22期
关键词:城镇劳动力劳动者

于海军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在充分就业、体面就业等方面共同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的就业愿景。”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断打破计划经济体制障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促进了就业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不断优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发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经济发展中注重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调整产业结构与提高就业质量互促共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业市场化

在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赖德胜看来,提及改革开放40年就业领域的变化,首先要谈的就是就业市场化。

早期的就业,国家管理比较严格,统包统配。上世纪70年代末下乡知青集中返城,我国城镇就业问题一度十分突出。相关数据显示,1979年,城镇累计待业人员达1500万人,仅在劳动部门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就有5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5.4%。

1980年,党中央提出“三结合”就业方针,采取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措施,仅用3年时间就迅速解决了“文革”期间积累的就业矛盾。1982年,城镇登记失业率降到3.2%,1984年进一步降到1.9%,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城镇失业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期,多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企冗员问题日益突出,国企普遍经营困难,减员增效成为国企解困的普遍选择。数据显示,1998年至2002年间,国企下岗职工累计为2023万人,再加上1998年以前累积的下岗人员,国企下岗人员总量达到2715万人。

对此,国家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制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培训补贴等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998年至2005年间,全国1975万国企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到2005年底,国企下岗人员存量已由最高峰的650多万人降到61万人,国企职工集中下岗对我国城镇就业造成的冲击基本消除。

赖德胜表示,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对“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和企业“固定工”制度的改革,逐步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地位。用人单位作为需求方,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根据自身发展经营需要,随时招收需要的人才或辞退不适用的劳动者;劳动者作为供给方,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主决定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和在哪里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统一、公开、平等、规范条件下,通过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劳动力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

就业一体化

40年来,就业领域一体化让赖德胜感触最深,一是城乡一体化,二是国际国内一体化。“以前,农村和城市是严格二元,农村劳动力基本到不了城市,除非国家招工。农村人进城只有两个途径,就是当兵和读书。”赖德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劳动力的创造力和激情被调动起来,大幅提高了粮食产量,剩余劳动力就出现了,资金也充裕了,剩余劳动力和资本就要结合,于是就有了乡村企业。

他说,劳动力一定是从落后的地方转移到先进的地方,随着劳动力不断流动,从农村到城市,在流动过程中就开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也开始一体化,以前泾渭分明的劳动力市场被打破,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流动是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

“没有劳动力的流动,今天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几亿农民工的流动,这是其他国家没有的。近几年,国家开始鼓励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劳动力又出现回流现象,乡村振兴战略、新农村建设,包括户籍制度改革,都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市与乡村就业人口的流动和优化调整。”赖德胜说。

相关数据显示,1978年,城乡就业人员占比分别为23.7%、76.3%,我国就业人员集中在乡村就业。改革开放释放了劳动力市场活力,大量乡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就业,带动城镇就业比重不断上升,推动了经济发展。2014年,城镇就业比重首次超越乡村,达50.9%。

对于国际国内一体化,赖德胜表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虽然国内劳务输出占比不是很大,但考虑问题一定要有国际概念。因为,目前中国卷入全球价值链,超过30%的劳动力与国际化连在一起,包括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制造业都与国际市场相关,中国很多劳动力在为国际市场生产产品。

就业法制化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以此为标志,劳动力被正式承认为一种生产要素,我国的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始从旧体制改造进入新制度建设阶段。

此后,我国先后制定了《勞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了劳动关系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规定各类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了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权利,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2008年,我国实施《就业促进法》,明确就业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构建并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签合同,没有合同就不行、不稳定,得不到保障,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以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如今要按照法治要求,包括最低工资条例,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赖德胜说,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出台,就业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没有就业法制化过程,也就没有就业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初期,工作时间并不是就业领域的主要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利润开始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负担。国家先后针对工时制度、加班费用等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用工方式,超时用工现象得到缓解,超时工作的减少有效减轻了企业职工的工作强度。

就业优质化

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随着就业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就业结构的优化,就业质量受到更多重视。《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就提出提升就业质量,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也都强调推动高质量就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就业质量显著提升。

1978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仅615元,随着经济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以及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快速增长。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达74318元,1979年至2017年年均增长率达13.1%;扣除物价因素,比1978年实际增长16.7倍,年均实际增长7.6%。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使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数据库,利用大平台进行网络管理,实时监测劳动力状况,中国特色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丰富完善。2017年底,全行业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2017年为3190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帮助2.03亿劳动者实现求职择业和流动服务。

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妥善应对就业问题仍是一项长期任务。赖德胜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只要我们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着力在充分就业、体面就业、和谐就业等方面共同努力,一定能不断提升就业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的就业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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