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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问题探讨

2018-12-05黄嘉庆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基金机制监管

黄嘉庆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一、私募基金的基本概念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又被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发展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私募基金起源于美国,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基金涉及领域多,且资金来源广泛,基金规模庞大,参与机构多样化。其中,比较著名的有美林、高盛、黑石、凯雷等。

我国私募基金起步较晚,随着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逐渐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1995年,证券公司和大客户之间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标志着私募基金的萌芽出现。

1996—1998年,在此阶段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开始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2000年,投资管理公司开始受到市场热捧,大量证券业精英跳槽,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行业潮流涌动。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经过发展在操作策略和操作手法更加规范化。

2004年,私募基金与信托公司开始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正式开始。

2006年,证监会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其做出相关规定,即只对特定客户开放,存在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逐步出台。

2009年1月23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标志阳光私募模式得到监管认可。

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全国人大通过,“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的新增,明确对私募基金做出相应规定,正式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表明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

2014年1月1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私募合法身份在私募基金备案制度得到明确,并规定私募以管理人身份可以独立自主发行产品。

2014年3月,首批50家私募机构获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持有证书的私募机构可以依法从事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被称为“新国九条”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将“培育私募市场”单独列出,要求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

2014年6月30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包括阳光私募在内的私募基金监管。

2016年2月至今,基金业协会进一步发力,努力构建一套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体系,规范私募行业发展,陆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私募行业自律规则,同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私募基金规范化发展中的问题

(一)相关体系有待完善

1.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在退出机制上主要存在两点不足:其一,投机性投资比较严重。投资机构出于资金流的考虑,一般在2—3年就会选择退出,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对市场环境也有一定影响。其二,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企业上市比较困难。

2.监管混杂。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法律体系,中国证监会监管券商、证券投资基金;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筹管理;各个行业受不同的监管部门和法律的约束,缺乏有效的协调交流机制,易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空白。

3.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乱象丛生。比较严重的有:滥用官方登记备案信息、非法增信,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未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甚至根本没有展业意愿、机构内控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合规意识、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不能按规定持续履行等。据证监会9月8日的通报,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除了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重灾区”也十分明显。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私募基金行业形象和声誉,不利于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损害全局利益。

4.对冲工具受限制。私募可运用的对冲工具相对较少,在经历2015年的股灾后,运用股指期货对冲受限较多,期权等诸多衍生品对冲工具较少,在此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违约风险也极大

私募基金在运营和管理信息对公披露方面没有强制要求,投资人和管理人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人往往只能通过基金公司对外宣传的相关信息来判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营投资能力等,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管理人往往会遮盖投资不理想的项目。因此,在投资过程中很容易带来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运作模式上,投资人和管理者主要是通过签订合同达成契约关系,投资人是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是代理人。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违约情况的出现。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监管的混杂,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问题的存在,极易出现道德风险,投资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三)缺乏一定的透明度

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不严,保密性较高,这使得私募基金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这里提到的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在私募基金管理者违规交易,与上市企业勾结,结成利益同盟,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有效规范私募基金发展的对策

(一)政策支持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私募基金的长久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要凝聚行业力量,进一步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行业规则体系,营造诚信、规范、创新的行业发展氛围,以此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明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积极引导私募基金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现阶段下,分业监管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监管的要求,但也暴露出监管重复、监管空白,各部门权责不明。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和社会专家等多领域共同参与,积极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3.建立多层次的主板市场,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机制制度,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逐步消除股指弊端,完善做空机制。我国私募基金的投机心理过于严重,并且由于我国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极易导致内幕交易等情况的发生。中国股市股票指数设计缺陷和做空机制的缺乏客观上对强化股市的波动性有利。但由于做空机制的缺乏,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操作获利。因此,有必要对改革股指和推出做空机制,并逐步进行股指改革。

(二)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切实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要对私募基金投资情况严格保密,以维持私募基金封闭操作的优势。作为私募基金重要的退出机制,IPO有必要加强风险管理,切实改革股票市场。股票估值过高、投机性投资较多、行政干预的经常性存在、投资者的行为不理性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仍有较大改进空间。改善私募基金的外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三)提高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质

基金管理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收益。切实加强私募基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海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通过竞争机制和有效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包括境外专家在内的多方面管理人才。只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市场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才能够真正加强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性,达到预期的目的。

五、结语

私募基金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积极引导,规范化发展,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通过对私募基金及其发展历程的介绍,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借以促进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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