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研究与应用
2018-12-05张希倩
张希倩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1 导言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电子数据证据在法律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在执法办案检察实务中的应用就不断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也随之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含义和特点。通过了解其含义和特征不仅可以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证据加以区分,还可以促使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实务中应用更加准确。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含义和认定尺度有待提高,而且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检察机关人员的专业性也有待完善。
2 电子数据证据的含义和特点
我国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新证据种类的规定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检察实务中要想正确应用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必须明确电子数据的含义和特点。较少有国家对电子数据证据作出完整的定义。其实,电子数据证据就其性质而言,对于客观事件本身是可以加以证明的,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使得它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证据材料中。加拿大就有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即《统一电子证据法》,这是通过“数据”、“电子记录”对电子形式的证据进行概述。电子数据证据其实是一种以电子信息的技术功能为根本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证明客观情况的数据资料。在我国,新刑事诉法将书证、电子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视为同等的地位来予以明确,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实务中的应用有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聊天产生的聊天记录,通过网络发布的邮件,以及通过浏览互联网网页而产生的网络访问记录等等。法律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具体规定,为实践中如何应用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指导。
2.1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复杂多样性
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脑和手机,人们日常工作和学习都离不开电脑,工作中用图片或手机上传资料和图片也习以为常,就连付款方式也运用到了网络技术。因此,这也导致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复杂多样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的网络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
2.2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易损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是电磁设备,由于电磁设备的特殊属性导致了电磁设备易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如果电磁设备所处的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电磁设备产生影响,这就导致电子数据证据会受到损害。而且电子设备本身的特点也会使其受到破坏,比如在电子数据传输和存储的过程中易被篡改或者删除,再加上电子数据并不是实体,不具备实体所具有的看得见摸得着的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即使被损害也很难被发现,进而导致取证困难或者错误取证。
2.3 电子数据证据的不可触摸性
在实务中我们认可传闻证据,因为那是靠耳朵听来的;也认可原始证据,因为原始证据眼睛可以看得见。但是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我们却无法判断哪些是真实,哪些是虚假。这就需要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判断,技术手段的高低也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取得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不具有直观性,难以看见和触摸,再加上在网络上,电子数据证据分布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对于取证是比较困难的,正是由于网络的广泛传播难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搜集的完整性。
3 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工作实务中的应用
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性和多样性特征决定了在检察工作实务中应当由专门的检察技术部门配合其他业务部门进行。比如,在调查贪污贿赂案件时搜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中,可以由掌握专门的电子技术部门配合反贪部门进行。目前,我国实务中常见的是人民检察院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鉴定,并且协助侦查部门采集证据,并且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给出专业性意见。
在检察机关体系的实际工作中,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工作主要是依靠技术协助。而技术协助是运用技术方法提取、分析、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可以实际运用的活动。正是由于这种技术协助的出现,为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提供了指导意义。笔者认为,既然技术协助为办案提供了价值,那么就应当把技术协助提到法律层面来,让其有法可依。技术协助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运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和不同的案件性质导致了技术协助分为不同的种类。技术协助主要有电子数据证据的勘验、取证和分析等等。其中勘验是取得电子数据证据的基石,是决定电子数据证据真伪性的重要部分标准。取证和分析贯穿在勘验的过程中,在勘验的过程中及时全面合法的取证有助于保护证据的完整和真实性。检察技术部门协助侦查和公诉等业务部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审查时,其在审查的过程中主要是审查是否合法和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如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由错误,则要排除非法证据,保留真实的证据,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4 应用电子数据证据所面临的问题
4.1 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种类呈现复杂趋势
近年来,随着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隐秘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电子数据证据也被广泛应用在各个犯罪类型之中。随着犯罪种类的多样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也从简单升级为复杂,普通人员已经无法通过网络提取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只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做到。而且由于计算机系统和接口的种类广泛、数据的提取、加密技术等等都加大了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电子数据证据所涉及的犯罪手段又比较隐秘,因此,导致了实际中取证难和证据不完整。
4.2 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电子数据证据虽然难以触摸,但是其具有规范性和标准性。这就要求有相关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侵犯他人权益。因为在搜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网络是电子数据证据的载体,侦查人员搜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怎样保证侦查人员在搜集电子数据证据的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是电子数据证据所要面临的问题。因此,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规则和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保证所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准确性的前提。但是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可以用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但是电子数据证据所涉及的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取证的困难。所以,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4.3 检察机关与技术部门之间工作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同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对于电子数据技术的协助和审查工作的协作机制还不完善。由于电子数据所涉及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而且具有紧迫性,而且对于侦查过程和审查起诉阶段又有着严密的程序标准。电子数据证据如果出现在基层的检察机关中,由于基层检察院自身的技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向上一级检察院请求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检验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
5 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建议
在检察实务中电子数据证据所涉及的问题虽然比价抽象,但是检察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工作中所面临的案件也为检察应用电子数据证据的发展提供了促进力。有关应用电子数据证据的问题,需要从检察工作实践的角度出发,密切联系当前的社会发展方向,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实践性。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人员队伍中,需要建立科学且专业化的技术队伍,提高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核标准,使得检察工作更加完善。
5.1 在立法方面完善电子数据证据涉及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完善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规范。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专业性并不权威,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健全电子数据证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这样就会使得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的提取。只有在保证电子数据具有法律属性的前提下,才能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证明力。检察部门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取得和检测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合理地标准,但却未形成规范而统一的国家标准。目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可的制度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标准认可制度是重中之重。
5.2 加强技术人员的管理
对于电子数据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管理和规范。我国应该以检察实践为主导,以满足侦破案件为目标,建立起电子数据相关技术人才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可以把电子数据专业人员按照涉及案件的不同种类分为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培养。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可以培养出应用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人才;二是可以提高实践中应用电子数据的职业队伍的业务水平;三是能够培养出既具有职务犯罪侦查也具有电子数据取证能力的复合人才。而且,笔者认为,建立电子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体系也必不可少,如果没有严密的管理体系,再高端的人才也无法应用于实践。
5.3 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可信度标准
电子数据证据在流转的过程中容易造成影响,进而使得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降低。对于有些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篡改后,怎样才能鉴别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判断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可信,法律可以规定具体标准。如,法律可以规定办案人员在取得电子数据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如果不正当,就应当判断电子数据证据不具有可信度,在取证环节不符合法律手段即使看上去再完善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电子数据证据是与案件客观情况密切相关的,如果电子数据证据有瑕疵则会影响案件的真实性。所以,制定电子数据证据可信度的判断标准至关重要。
6 结语
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检察实务中的新课题,专业性极强。而且不同的案件对于所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标准也千差万别,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强化电子数据证据在大众心中的观念,同时在执法人员中除了加强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也要普及电子数据证据意识和知识,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实务中合理且合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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