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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构建中的税务考量

2018-12-05陶荣荣深圳市正易龙科技有限公司

财会学习 2018年23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筹划税负

陶荣荣 深圳市正易龙科技有限公司

一、股权架构设计的原则

原则一是股权架构要明晰。首先,控制股东数量不宜过多,创始人作为显名股东,后续投资者、获得激励股权的员工等都放在持股平台上,尽量简化股权架构。其次要明确股权比例,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掌控权,权力的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及时决策。

原则二是股东之间的资源互补。首先,股东之间优势互补,占有相同优势的股东之间会存在分歧或竞争。其次股东之间要信任合作,股东之间共享业务活动、经济收入、成本等信息,信息透明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相互信任。

原则三是实现商业目的。这是股权结构设计的前提,也是检验股权结构设计是否合理的标准。

原则四是风险最小化。处理好股东之间,股东和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将利益关系衍生的风险最小化。

原则五是利益最大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和股权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的股权架构需要帮助企业合理避税,减轻税负。

二、税收筹划理论

1939年前西方国家首次提出税务筹划,之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深入研究税务筹划,形成一系列理论。1992年,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被提出并逐渐发展成主流理论。有效税务筹划理论将税务筹划定义为:企业不再将税务筹划与经营战略隔离开,而是站在整体角度将二者结合起来,事先安排纳税方案以合理避税,尽量最大化税后收益。这一理论的突出点在于将税务筹划作为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1]。根据有效税务筹划理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主要应该关注三个方面:交易各方,显性和隐性税收,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

首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着应纳税额的多少。其次,税种、税目、计税依据、税率、优惠政策等这些税收要素也决定着应纳税额的多少。而税收要素是由经营主体、地点、方式、交易金额等因素共同决定的,这就是经营决策影响税收的方式。通过经营模式的变革改变应纳税额,是税收筹划的运转原理。

三、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考量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受股权结构影响最大的两个税种,因此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需要将税收筹划融入到股权架构设计中。

(一)持股形式角度

持股形式对税务筹划的影响可以从企业运营阶段的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企业运营阶段,一般情况下,境内公司运营阶段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二是企业股息分配、红利回流阶段,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通过种投资方式获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三是投资退出阶段,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在退出时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且间接持股方式在投资退出时,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1.个人直接持股

个人直接持股是最初始的一种股权架构。一是运营阶段,个人取得分红后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资本运作阶段,自然人股东开展并购重组等经济活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体范畴,因此都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退出阶段,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

2.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这种方式,持股平台公司只扮演资本的扩张、流通运作的角色,资本扩张活动不会影响实体公司的股权架构,此外,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符合条件可以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减轻税负,从而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推进资本流畅运作[3]。但是公司间接持股的劣势在于投资退出时存在重复交税问题,一是公司转让限售股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二是自然人股东获得分红时需要按20%交个人所得税。

3.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本质上与直接持股是相同的。合伙企业与投资个体分别承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合伙企业来说,其分配给全部合伙人的所得与企业当年留存利润的总和,即为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对投资个人来说,个人投资获得的收益,包括红利、利息、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4]。与公司间接持股方式相比,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方式,企业在投资退出时可以避免重复纳税问题,只需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优势明显。

(二)股权激励角度

股权激励,本质上也是向员工支付工资,只是方式不同,通过减少资本公积来支付薪酬,所以应在税前扣除股权激励的支出。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受股权激励模式的影响[5]。一类是股票期权,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数*(股票市场价-每股行权价),计入员工的收入项目,据此来计算个税。二是限制性股票,个税缴纳计算与股票期权相同。三是股票增值权,在收益兑现时按照员工收入的增加,按照行权数*(行权日市场价格-授予日股票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根据政策和计算公式合理规划股权激励的比例和额度[6]。

(三)地域角度

1.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为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国家界定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范围。居民企业的概念界定为:企业将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而不论其成立的法律依据。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界定为:企业成立依据的是外国法律,且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不是实际管理机构,而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类企业归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二者的概念界定,税法规定中国政府依据居民企业全球收入所得向其收税,依据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所得收税。

2.跨境股权架构

跨境股权结构对跨国集团有很重要的意义,跨境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集团合理减轻税负,通过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地址的选择,可以使集团符合非居民企业的评定范围,只需要就中国境内所得向我国政府缴税。根据国外法律成立的企业,将一些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国外,例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此享受外资企业的低税负优惠。

四、改进股权架构设计中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选择持股形式

企业考虑到未来会开展新一轮融资、资金运作、公司拟上市投资退出等活动时,可以选择通过公司、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持股形式。在未来资产变现时,这种间接的持股形式有利于企业利用拟上市公司股份满足信托、融资贷款需求。

如果投资主体较多,可以选择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首先这种持股形式在未来不存在法律问题,其次当公司扩张,面临自然人股东投资退出、新投资者进入问题时,有足够的节税空间,且不影响所投资公司股权结构[7]。

(二)在低税负地区成立持股平台

低税负地区的金融政策一般较为宽松,例如新疆、深圳前海,这些地区针对企业出台免税或财政返还政策。在金融宽松地域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享受政策优惠,承担较轻的税收负担,增加留存利润保证资金链连续,资本运作便利。此外,可以考虑将企业的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设立在中国境外,享受外资企业的低税负。

(三)把握股权激励的方式、比例和时点

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是股权激励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在经营者实际获得股票时发生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首先应该注重激励方式的选择,或者可以按一定比例结合两种激励方式,和“行权日”的选择,以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在时点上要做好前期规划,例如公司经多轮注资后市值高涨,后续同比的股权激励税负显然会高于同比股权注资前税负,公司可以选择注资前的时点进行股权激励,或者在注资后降低股权激励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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