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假冒”乱象,共建健康竞争行业环境
2018-12-05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法务部
近日,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发现部分不法企业或商户对其产品及注册商标进行了“假冒”,并销往全国多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侵犯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协会对此类“假冒”行为表示严肃谴责,并呼吁协会成员联合抵制“假冒”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努力为行业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本文将从法律条文方面分析法律意义上的“假冒”行为及企业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以期能够让行业同仁了解到“假冒”行为的法律概念及相关规制。
通常,“假冒”行为可分为对商品的仿冒和对注册商标的仿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本身的“假冒”行为被定义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混淆行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将自己的产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体现在商品上则表现为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假冒”产品通常则采用混淆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此产品为彼产品,然后从中获取收益。
面对混淆行为,经营者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不法商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经营者通过混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混淆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的“假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经过注册,便享有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权利将会受到极为宽广的保护,下列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注册商标享有的保护力度非常大。面对自己注册商标被“假冒”的情况,经营者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与此同时,实施“假冒”行为的不法商户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假冒”行为可能会带来一时便利,但它建立在侵害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之上,长此以往注定会造成两败俱伤。将精力放在品质保证与创新实验上,才是竞争之道。只有通过营造健康的竞争环境,才能使得行业进步、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