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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护法对私营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2018-12-04姜大伟赵忠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年销售额私营企业合同法

姜大伟 赵忠

摘要:以中国私营企业为样本,采用倍差法研究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对私营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通过与微型企业比较,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显著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人均年销售水平;这种影响在非外贸企业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中更显著。同时有证据显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导致私营企业通过增加临时用工来控制劳动成本增加,相反,该法引起的企业用工和解雇水平下降,可能促使私营企业调整人力资源策略,增加人力资源培训开支,由此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关键词:劳动保护法;私营企业;经营绩效;2008年劳动合同法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F064; F247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劳动合同法都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颁布或修订了两部劳动合同法。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提出了包含内容更多、更加严格的保护性规定。而2013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对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延续。从表面上看,采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实施保护,必然会引起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生产经营效率下降等一系列问题。但姜颖(2016)等人通过对企业负担增加现象的研究,却认为目前企业的压力主要来自于税负过重,而并非劳动合同法的影响[1]。为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利用有全国代表性的私营企业调查数据,采用准实验方法来考察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这一成果也将对未来中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提供实证研究参考。

二、文献回顾

国外研究者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法规,统一归纳为就业保护立法(Employ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简称EPL)。回溯国外相关文献,我们并未找到关于就业保护立法影响的明确答案。Hopenhayn和Rogerson(1993)认为,就业保护立法会降低企业平均劳动生产率。[2] Riphahn(2004)的研究发现,就业保护立法使雇员怠工比例增加35%。[3] Olsson(2009)也发现放松就业保护立法,将使瑞典企业的平均病假率降低13%。[4]Martins(2009)证实,与非豁免企业 相比,就业保护立法提高了葡萄牙豁免企业人均总销售额和人均销售剩余。[5]上述学者都认为,就业保护立法将会对企业劳动生产率、雇员努力程度、經营绩效产生不利影响。

但另一方面,Schivardi和Torrini(2008)提出,面临更严格立法,企业会使用更多灵活劳动合同,比如固定期限合同,来避免无限期合同的严格条款。[6]另一方面,企业会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策略。在就业保护立法实施前,企业用工灵活性很强,而就业保护立法会降低这种灵活性。面对雇佣成本的上升和灵活性的下降,企业会通过增加培训开支提升在职员工的生产率。Pierre和Scarpetta(2013)发现,面临严格就业保护的企业在培训上投入更多。[7]从这个角度看,就业保护立法可能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积极作用。相关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猜想。Boeria和Jimeno(2005)研究也发现,意大利就业保护立法改革并未影响企业的增长。[8]Griffith 和Macartney(2014)的跨国研究则证实,就业保护立法增加了以专利发明绝对数衡量的企业绩效。[9]

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研究文献中,丁守海(2010)讨论了劳动力市场制度交互(最低工资与就业保护)对企业雇佣的影响[10]。李传宪、黄茜(2014)讨论了《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薪酬和企业利益分配的影响。[11]与上述研究的关注点不同,借助2008年劳动合同法产生的外生冲击,本研究实证考察了就业保护对不同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探索了可能的影响机制。

三、数据介绍

本文采用的主要是中国私营企业调查(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 Survey,简称CPES)数据集。该数据集包括1992、1994、1996、1999、2001、2003、2005、2007、2009、2011、2013、2015共12期数据。其中1995年、1997年、2000年、2002年构成一个短期面板。样本的抽取方法是,根据当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数,按照大约0.05%的比例进行多阶段抽样。先是确定需抽样的总量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抽样户数。其次,在各省、市、自治区按行政层级分层抽取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各一个,在县的层级中再抽取经济发展水平高、中、低的县各一个。然后再按城乡结构分别确定城、乡调查企业数。再按各样本点城乡行业分布确定各行业调查企业数。最后再按等距原则抽取具体样本。本研究采用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四期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分年样本规模见表1。

采用私营企业数据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私营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吸纳就业方面、增加工业总产值、提升社会消费零售额、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税收等方面也有较大贡献。二是与公有制企业相比,私营企业的决策受各类行政命令的影响更小,且在国有、集体企业中不可忽视的劳资博弈因素,如最低工资、工会等劳动力市场制度,,在私营企业中作用不明显(李明,徐建炜,2014)[12]。

四、实证模型

(一)识别策略与模型

目前,识别就业保护立法对企业影响通常有两种策略。一类研究采用OECD、ILO等国际组织编制的国别就业保护立法指标,并以此衡量就业保护立法严格程度,考察不同国别的就业保护严格程度对所在国行业或企业的影响(Bassanini等,2009[13];Bellak和Leibrecht,2011[14])。另一类研究,直接将关注点转移到一国范围,这种方法虽然不直接进行国际比较,但是能够有效避免国别研究中的遗漏变量,同时基于准实验方法能够更精准识别劳动保护立法影响。而倍差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则在研究中已得到广泛使用。

本研究采取与后一类研究相似的准实验方法——倍差法,利用中国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外生性质来识别因果关系。具体模型如下:

其中,是第i个企业的经营绩效变量,是j年虚拟变量,T是实验组虚拟变量,是交叉项,系数是研究感兴趣的政策效果变量,是其他影响企业绩效且不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控制变量,是误差项。

本研究采用企业人均年销售额,年人均利润率来衡量企业经营绩效。其他控制变量包括,重大决策是否由董事会做出,企业年出口额是否大于0,企业家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党员身份等。

(二)实验组与控制组选择

准确的实验组和控制组选择对于有效识别政策影响至关重要。国外就业保护立法的解雇补偿豁免条款是选择实验组和控制组理想条件。梳理中国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我们注意到并没有类似的解雇或者其他方面豁免条款。对此,我们参照国家统计局的文件,以微型企业做控制组,以中小型企业做实验组,考察劳动合同法对不同规模私营企业的影响。

一个担心在于,劳动合同法对全国所有私营企业产生了影响,那么同一行业内部不同规模的企业会相互影响,导致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产生互动关系,影响倍差法估计效果。对此,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我们选取样本量足够大的三个行业(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进行了验证。如果存在这种相互影响,那么实验效果很可能在不同行业间消失。如果不存在这种相互影响,我们将在不同行业间得到一致的结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制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我们选取微型企业作为参照组,中小型企业作为实验组。由于私营企业数据中缺乏建筑业、房地产和租赁行业企业资产总额方面的信息,而其大中小微型企业界定标准需要企业资产总额信息,因此我们将建筑、房地产和租赁行业私营企业排除在样本之外。其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采矿、制造、电力煤气水、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科研技术、公共设施、居民服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等。

五、研究结果

(一)描述统计

考虑到私营企业的现实情况,基于最大程度保留有效样本的考虑,我们保留了小于500万元的样本,这使得企业平均年销售额从原来的149.71万元直接下降到36.05万元,由于人均销售额为0 的情况亦与现实不符,我们亦排除了人均销售额为零的情况。最终得到一个包含13523家私营企业的样本。该样本占原样本的98.45%。受篇幅限制,我们仅给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3。

(二)主要结果

首先,平行趋势假设是运用倍差法识别政策影响的关键假设。这要求在政策实施之前项目效果交叉项系数不显著,在政策实施后交叉项系数显著。以政策对2007年的影响为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小企业人均年销售额的回归方程中,2005年和政策的交叉项系数均不显著,2009年、2011年与政策的交叉项系数显著,这表明模型本身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表4呈现的是,与对微型企业相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小私营企业人均年销售额的影响。所有回归均采用OLS方法和稳健标准误差。在第(1)栏没有控制任何其他影响因素,结果显示与微型企业相比,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使中小企业人均销售额显著提高了10.279万元,在2011年使中小企业人均年销售额显著提高13.128万元。在第(2)栏控制了行业和省份变量,这使得劳动合同法影响在2009年变为9.159万元,在2011年变为11.584万元。在第(3)栏在控制行业和省份变量的同时,还控制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做出虚拟变量)。此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小企业人均销售额的影响降低到9.009萬元(2009年)和11.609万元(2011年),但仍非常显著。第(4)栏在第(3)栏基础上还控制了企业家特征,结果仍然稳健。最终结果显示与微型企业相比,在2009年,《劳动合同法》使中小型私营企业人均销售额显著增长11.202万元,在2011年使人均销售额显著增加12.624万元。

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同期,金融危机也同样发生在2008年。这也可能对微型私营企业和中小型私营企业经营绩效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私营企业数据缺乏省级代表性,我们无法采取与丁守海(2010)相似的策略,通过比较受金融危机影响类似省份的企业绩效来识别劳动合同法影响。我们主要从两方面考虑金融危机的干扰。一方面,考虑到与一般私营企业相比,外贸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更大,如果回归结果掺杂了金融危机的负向冲击,外贸企业的经营绩效应该会显著低于非外贸企业。在第(4)栏中,我们控制了政策效果与外贸企业(外贸销售额大于 0)交叉项,结果发现,仅在2009年,外贸企业的经营绩效低于非外贸企业。2011年,与非外贸企业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外贸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这既证实了金融危机可能仅在2009年对劳动合同法效果产生了干扰,也证实金融危机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在2011年已基本消退。另一方面,考虑到金融危机会给各类私营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而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对私营企业经营绩效产生了正向影响。这说明我们的研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下限。如果没有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正向影响可能会更强。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异质性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不同特征企业影响的程度可能不同,我们检查了其对中小型私营企业经营绩效影响的异质性,参见表5。对于不存在截断数据的人均年销售额样本,我们采用OLS回归方法。回归结果显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并未对外贸型私营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就非外贸企业而言,该法实施在2009年显著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人均年销售额8.90万元。2011年,该法的积极作用略有变动,其显著提升中小企业人均年销售额10.68万元。不同管理水平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正向影响也基本一致。异质性回归结果显示,对于管理水平较低(企业重大决策不是由董事会做出)的中小型私营企业而言,2009年和2011年,该均显著提升了其人均年销售额水平。而对于管理水平高的企业,2009年,其显著提升企业人均年销售额16.74万元。2011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显著提升中小企业人均年销售额19.86万元。

(四)穩健性检验

在主要结果部分,我们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证实了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首先是通过逐步加入控制变量来验证研究结果稳健(表4第(2)、(3)、(4)栏)。结果发现,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幅度略有变化,但基本方向和显著性水平均无显著变化。其次我们采用人均年利润衡量企业经营绩效,得到了与人均年销售额方向一致的结果。这也证明了研究结果的稳健。得益于第一产业中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中制造业、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充足的样本量,我们考察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行业差异,以验证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是否存在互动关系,见表6。回归结果发现,2009年、2011年,劳动合同法对不同行业中私营企业的人均年销售额均产生了正向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不存在互动关系。

(五)影响渠道

由于私营企业调查数据提供了丰富的临时雇佣、企业培训信息,而缺乏资本方面的信息。因此主要验证了两方面影响渠道。

首先是中小企业通过增加用工灵活性提升企业经营绩效。企业的灵活性偏好见诸于许多研究文献中。例如,Hijzen 等(2017)指出面临严格就业保护,企业会大量使用临时雇佣合同。他们基于意大利就业保护门槛的断点回归研究发现,就业保护立法使门槛值附近企业临时雇佣增加了2%-2.5%。[15]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论是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负担相应的工资工时标准、社会保险缴纳开支。即使企业解雇员工,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负担解雇补偿开支。面对合同工人雇佣成本的上升,企业很可能采取同样的策略,通过用临时工替代合同工的方式增强自身用工灵活性,从而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应该能观察到实验组企业临时雇员人数的增加。我们基于人均年销售额样本检查了这一影响渠道,见表7第(1)、(2)栏。

基于人均年销售额样本的回归结果均显示,与微型企业相比,私营中小企业的临时雇佣规模没有显著增加。这一方面反映出,面对随《劳动合同法》而来的用工成本增加,企业没有通过增加临时用工来增强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劳动合同法》在规范临时用工行为方面的作用。

其次是企业通过增加企业特殊人力资本投资提升经营绩效。一方面,严格的劳动力规制可能促使企业致力于建立长期雇佣关系,从而致力于企业或部门层面的工作培训。(Almeida和Aterido,2011)[16]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在给定筛选未来员工可能性的前提下,临时用工与企业特殊人力资本投资之间存在替代关系。(Muehlemann等,2010)[17]因此,如果企业未采取增加临时用工的策略,企业很可能增加特殊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在中国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员工队伍的规范化。面对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和《劳动合同法》约束的解雇刚性,企业很可能一方面减少雇佣和解雇,另一方面进一步发掘在职员工的潜力,以弥补《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生产率损失。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增加培训开支,以提升在职人员生产率水平。

回归结果发现,《劳动合同法》的确促使中小企业增加人均培训开支。在人均年销售额样本中,2009年劳动合同法使企业人均培训开支显著增加了132.11元,2011年使企业人均培训开支显著增加了119.66元,见表7第(3)栏。

六、结论与讨论

研究发现与微型企业相比,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显著提高了中小型私营企业的人均年销售额水平。异质性分析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非外贸行业、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群体作用一致,也更明显。我们并未发现明显的产业异质性证据。

至于劳动合同法提升企业经营绩效的原因,我们探索发现,《劳动合同法》并未引起企业临时用工行为的显著变化,却显著增加了企业人均培训开支。

对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解雇刚性,倒逼企业改变用工策略,促使其将人力资源策略从以关注数量为主向关注质量为主转变,致力于提升员工技术技能水平。

总之,短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中国中小私营企业产生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私营企业的用工规范化。这种规范化既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和解雇行为的规范,也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策略的倒逼作用。劳动合同法迫使企业放弃原有依靠低劳动力成本优势赚取利润的低水平盈利模式,转而致力于提升在职雇员的生产率水平,逐步促使中小型私营企业由以量取胜向以质取胜转变。这在发展中国家有积极意义,并且对于促进中小型私营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抗风险能力有一定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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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a private enterprise sample in China, we made use of Difference in Difference method to study the impacts of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on the private firms performances. Compared with micro enterprises, we found that the Labor Contact Law significantly promoted the small and medium private enterprises annual sales per capita; these effects were more significant in non-foreign trade and poor management small and medium firms. At the same time, we found the evidences that the law didnt cause firms to hire more temporary workers to control the labor costs. On the contrary, the decline of the hiring and firing caused by the law might impel private firms to adjust their human capital strategies and invest more in training which would improve the firms performances.

Keywords:employment protection law; private enterprises; economic performance; 2008 Labor Contract Law

责任编辑:张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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