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明: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
2018-12-04李天锐
李天锐
“未来能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察官队伍,是关乎监察机关履职效果的重要因素。”
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监察法首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本次天府廉政论坛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廉政分会会长任建明作了《国家监察官制度该怎么建》的主题发言,基于监察法的要求提出了具体方案。
在他看来,国家监察官制度要以专业化为导向,吸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一些有益经验,配套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职业保障措施。会议结束后,任建明教授接受了廉政瞭望记者专访。
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看什么?
廉政瞭望:此次参加天府廉政论坛,听了10多名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发言,在对监察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方面,给您哪些启发?
任建明: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和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结构的影响是深遠的,带来的变化是深刻的。我们曾有“大三权”的提法,即决策、执行、监督,其实在惩治腐败领域,还有“小三权”,即调查、起诉、审判。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将过去政府系统的监察、预防和检察院系统的反贪、反渎、预防这五个机构整合为监委一个机构,完善了调查职能,并与起诉、审判机关相对独立,形成制衡。应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非常好的,合署也是历次最彻底的。
然而,这样一项重大、深远、巨大的改革,在中观和微观层面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今天论坛上,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都谈到了一些,包括监察的对象范围、相关法律的修改、配套机制的建立等,有的也有争议。我想,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在惩治腐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廉政瞭望:您多次受访谈及监察体制改革各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次的报告为什么选择了“国家监察官制度如何建”这个切口较小的主题?
任建明:本次的论文是我特意为论坛赶写的,一些观点还要随实践发展不断完善。文章看似切口小,主题却不小。国家监察官制度的建设路径,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很快将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当前,转隶人员已经到位,但就我了解的情况看,与纪委原有人员的深入融合还需要时间,这里的融合包括思想、能力、作风和待遇等方面的融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监察官制度,提升监委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是促进深度融合、深化监改的重要举措。
“让专业人干专业事”
廉政瞭望:您在论文中大篇幅介绍法官员额制的做法,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您看来,当前建立以专业化为导向的监察官制度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
任建明: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一直是我们的政策主张。早前,我们调研了香港廉政公署专业化导向的人事管理制度经验,包括“机构设置以职能分工为基础,机构精简”“重视专业技术序列的设置和发展”“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等,认为可供建立监察官制度借鉴。这次主要强调吸收十八大后法官员额制改革经验,是因为它的探索和经验更新、更适合内地情况。
近年来,基层公务员试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使得“专业人干专业事”深入人心。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我国内地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改革的首个突破口,它明确了法官的业务责任,增强其主动性,展示了党政机关中人事管理制度去行政化,走向专业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监察工作也有相当高的复杂性,专业素质要求很高,借鉴法官员额制改革中的经验,建立专业化为导向的国家监察官制度,可以说恰逢其时。
廉政瞭望:建立国家监察官制度,可以借鉴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哪些经验?
任建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主要经验有四点: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遴选机制;基于人员分类设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员额法官在职务序列上实行单独管理;实行配套的专业化人事管理制度;授予其专业权限,限制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等对审判的影响。
以上不少经验,可供建立国家监察官制度时借鉴。例如,监委干部可分为监察官、行政人员、其他人员三类。条件成熟时,监察官还可细分为调查序列、监督序列、审理序列等,其职级可借鉴法官“四等十二级”的设置方式或香港廉政公署专业职务序列等级。建立遴选制度,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为监察官提供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如今干部交流频繁,需建起专业序列与公务员的进出交流机制,畅通人员流动。在业绩考核方面,建立考评委员会,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制定科学合理标准,扩大基层监察官晋升比例。
另外,考虑到监察工作难度大、专业性高,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水平,采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模式。基本工资与专业等级挂钩,绩效奖金由业绩考核决定。还要授予监察官必要的专业权限,强化对其职业身份,履职安全以及履职资源等的保障,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廉政瞭望:也有一些声音认为,监察官不宜采取员额制。对此,您怎么看?
任建明:反对员额制的理由包括“监委人员常交流进其它党政机关,流动性大”“纪委监委工作讲究整体协作,是集体负责,而非个体精英化”等等。我认为,实行员额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反腐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保证反腐一线有充足的专业人力资源。只要相关的晋升、绩效、薪酬待遇制度设计合理,员额制并不影响监察官的整体协作。纪委监委政治机关的属性,与促进监察机关和监察官的专业化是统一的。可以这么说,不管今后采取哪种方式,提升反腐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水准都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