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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字補説*

2018-12-02袁倫强

甲骨文与殷商史 2018年0期
关键词:古文字甲骨文字形

袁倫强 李 發

(首都師範大學甲骨文研究中心,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甲骨文有以下字形:

(一) 釋“監”

(二) 釋“盜”

(三) 釋“頮”

以上否定了學者釋“監”、“盜”、“頮”等意見,我們認爲把A釋爲“”應該是正確的。雖然已有不少學者將A中的部分或全部字形釋爲“”,但並不能説對此字的認識已經清晰明瞭,而且釋“”也不爲絶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故還有必要再次申論。

卜辭中A字的用法如下:

《花東》88,花東子卜辭

(2) 甲卜: 惠A2具丁。用。

《花東》92,花東子卜辭

《合》3042,典賓

《合》4284,典賓

上揭(1)(2)辭中,A1、A2當如黄天樹先生所言用作人名,而非整理者所認爲的祭名,其後“”、“具”應是祭名。(3)(4)辭所卜之事相同,A3、A4爲人名,指同一人。從辭例看,A均用作人名,無義可説,難以從用法找到釋讀此字的綫索。

商代金文有一氏族名,前文已略提及,其形如下:

從字形看,B與A構形完全相同,明顯是一字,《古文字類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等都將其與A的部分字形予以認同,(28)見《古文字譜系疏證》,頁3883;《古文字類編》(增訂本),頁389。是正確的。金文B字,或釋爲“咂”,(29)張亞初編著: 《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北京: 中華書局2001年版,頁622。或釋“(飲)”,目前學者已基本同意將其釋爲“(飲)”。(30)參《古文字譜系疏證》、《古文字類編》(增訂本)等。卜辭地名、族名、人名往往一體,A與B所指很可能係同一氏族。譚步雲先生曾結合甲骨文“”字,也將其釋爲“飲”,頗有見地。但是,文中雖引及甲骨文“”與A4等字,却未論及A1、A2、A3等,也未能清楚地闡述A與“”的關係,似有未安。而且,文中將(合3868反)當作A4的異體,我們也還不能同意。他説:“漢字从人从女往往無别。例如‘侄’也作‘姪’,‘伎’也作‘妓’,等等。因此,雖然無文例可徵,也不妨確定爲‘’字或體。”(31)譚步雲: 《古文字考釋三則: 釋狐、釋蒦、釋飲//酓》,《中山大學學報》2013年第6期,頁66。合3868反與合17725爲重片,後者拓本更清晰,作,可處理成,與A4的構形還有明顯區别,視爲一字不妥,我們懷疑是“飤”字的異體。

如上C1類字形,象人俯首吐舌,捧尊就飲之形,一般認爲“酉”即酒尊,會飲酒之意。對比C1與A的字形,二者構形相近,表意也應相類,前文所述A象人俯首飲水之形,甚是。但是,也有幾點區别: C1人形作站立狀,A作跪坐形;C1口下作歧筆,A口下爲豎筆(或一豎或兩豎);C1从酉,A从皿。首先,甲骨文中的人形跪、立多無别,如“”、“兄”、“監”等,而且金文此字,人本作站立形。其次,C1口中歧筆爲舌頭,A口中豎筆,我們認爲是吸管之類。金文氏族符號往往能保留字形更原始的面貌,B象人手持吸管吸取皿中的水,十分形象。甲骨文或寫作兩豎筆,也意在表現吸管中空之狀,皿中或有數個小點,如A1、A2,即指容器中的液體。《説文·龠部》謂:“龠,樂之竹管,三孔,以和衆聲也。”甲骨文“龠”作(合4720)、(合22730)等形,象竹管編排的樂器,或在其上加倒口以示吹奏,其排管也以豎筆表示,與A字相類。再次,“酉”象尊形用於盛酒,C1的造字本義當表示飲酒;“皿”爲盆盂之類器,用於盛水,如“監”、“益”、“温”等字皆从皿,A的造字本義當表示飲水。皿爲敞口器,盛水之後既重也不便於飲取,故需以吸管吸取皿中的水。東巴文有、分别表示飲酒、飲茶,(37)方國瑜編撰,和志武參訂: 《納西象形文字譜》,昆明: 雲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頁242。此點蒙喻遂生先生提示。與甲骨文A的造字意圖相同。我國苗族、布依族、彝族等少數民族有飲咂酒的習俗,咂酒用雜糧混合釀造而成,飲用時盛於罎内,插入通心竿子(蘆管或細竹筒等),以手扶竿而低頭吮吸,(38)杜榮春: 《咂酒史話》,《貴州文史叢刊》1987年第3期。與上揭A、B字形作飲水貌有異曲同工之妙。

甲骨文另有一字作:

事實上,金祥恒先生早已一并論及A4、B、C1、C2、D等字,並釋爲“”,(41)金祥恒: 《釋酓》。或因爲没有詳細的字形分析,也没有清楚地闡述幾者之間的關係,所以對有些字的釋讀仍不爲一些學者所接受。D與C2字形相近,是一字的異體應無問題。金先生已指出C2不从酉而从,象圓底甕器,又謂D不从酉而从皿,其對字形的認識是比較準確的。但是,如果認同C2與D是一字之異體,從甲骨文構形規律看,C2很可能是D省刻皿的圈足而成。伍仕謙先生説:“甲文所舉第一、二字(引按: 分别指合10405反之與合10137正之)象人在酒尊前俯吐舌吸酒之形。”(42)轉引自于省吾主編: 《甲骨文字詁林》,頁2701。伍先生明顯是將C2與C1混同,或以爲C2即C1的省形。“酉”省作,甲骨文不見其例,(43)合36345與合36528反之“尊”作、,係缺刻横畫所致。而“皿”省刻圈足却很常見,如“”也可寫作(合10966),“盡”也可寫作(合3521正),“”也可寫作(合5770丁)等。(44)還可參劉釗: 《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頁32—33。劉釗先生所舉例子就包括合4284之與合10137之。因此,C2應是從D演變而來,而非從C1來。既然C2並非來源於C1,那麽將C2釋爲“”便有疑問,因爲後世所見的“”字均从酉作,實際甲骨文確定無疑的“”只有C1類字。

合10405反、10406反卜辭作:

合775正、合10137正卜辭分别作:

(6) 貞: 今王其C2。

(7) 貞: 王C2,有害。

〔貞: 王〕C2,亡害。

孟世凱先生認爲C2用作祭名,即以酒漿祭祀。(46)孟世凱: 《甲骨學辭典》,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頁571。《周禮·天官·膳夫》:“膳夫掌王之食飲膳羞。”鄭玄注:“飲,酒漿也。”C2本指飲水,此處用以表示飲酒。

“酓”字有如下用法:

(8) 于阜西酓,王弗〔每〕。

《合30284》,無名組

(9) 癸卯卜: 惠伊酓。

惠邑王酓。

惠伊酓。

《合32344》,歷二

(10) 乙卯卜: 子其自酓,弜速。用。

乙卯卜: 子其酓,弜速。用。

《花東》454,花東子卜辭

(11) 丁卜: 今庚其作豐,速丁酓,若。

《花東》501,花東子卜辭

卜辭中“鄉”的用法與之相同,如:

(12) 惠王鄉。

貞: 勿唯王自鄉。

《合5245》,典賓

最後,本文的結論是: 从皿的A、B、C2、D,本義爲飲水,从酉的C1,本義爲飲酒,二者屬於所謂的“專字”,在文字演變過程中从皿的字逐漸被从酉的字所替代。本文所論A、B、C、D等均當釋爲“”。“酓”是由“”省變而來,卜辭中又有相同的用法,應該視作一字之異體。

補記:

在本文寫作過程中,唐英傑、楊熠君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作者非常感謝。蒙付强先生提示,謝明文先生在其博士論文中也論及A與B類字形,本文失引,現將其主要觀點補於此處,以便讀者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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