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殷墟卜辭的一種告辭
——外告*
2018-12-02蔣玉斌
蔣玉斌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本文的討論,要從五版殷墟甲骨刻辭的釋讀説起。
一、 《合》19779(南坊5.37、掇二468、歷所1311,圖一)
1. 歷1311拓本(50%) 2. 正反照片(50%)
大家很熟悉,殷墟甲骨文中的“外”字是用卜兆形來表示的。張玉春、林澐先生都有很重要的討論;(3)張玉春: 《説外》,《東北師範大學學報》1984年第5期;林澐: 《王、士同源及相關問題》,收入《林澐學術文集》,北京: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頁25。張世超先生較準確地指出,其實質是“用側枝外向的兆坼形寫‘外’這個詞”,(4)張世超: 《殷墟甲骨字迹研究——組卜辭篇》,長春: 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頁230。姚萱女士也總結道:
(1) [癸]未卜,扶[貞]: 旬。十二月。 外告
二、 《合》19875(乙25+乙33,圖二)
1. 乙25+乙33 2. 張惟捷摹本(6) 張惟捷: 《介紹一版新近清理的未著録甲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14年6月28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107.html。
(2) 戊申卜: 所(7)何景成: 《釋花東卜辭的“所”》,《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版。丙入豕二。十一月。 一 外告
三、 《合》20966(京人S.3099,圖三)
1. 京人S.3099拓本 2. 照片 3. 抄本
(3) [癸□卜],王[貞]: 旬。……北……小。 外告
該辭與同版另幾辭一樣,也是貞旬辭,只是殘缺較甚。“……北……小”爲驗辭記録天氣,也許是説某日有雨自北而小。“外告”當是在坼兆、刻寫兆序(兆序已殘)後所刻,之後殷人認爲有必要記録卜辭,遂在卜兆周邊刻寫,行款上下行而左,刻到横兆下已有的“外告”時繞行繼續向左,從而造成今天看到的“外告”夾在辭中的情形。這種現象在師小字類刻辭中很常見,例如本版下方的癸酉辭中,“一月”即是在驗辭之前刻,驗辭是下行而左,繞過“一月”,客觀上使“一月”夾在了驗辭中。(9)類似現象及分析,可參張世超: 《殷墟甲骨字迹研究——組卜辭篇》,頁253—254。
四、 《合》22174(粹238、善1267,圖四)
1. 合22174 2. 粹238摹釋本
舊釋除未釋出“外”字,對卜辭的分合也不太合理。《摹釋》頁489下欄釋“……卜生口……月”;《合釋》僅釋出“告”字,單列一辭;《校釋》第七册頁2535襲之,皆不確。《摹編》第四册頁1986釋爲“乙巳卜又祖乙卜告六月”,注意到“外告”與卜辭的關係,是對的。該辭應釋爲:
(4) 乙巳卜: 又祖乙。六月。 一 外告
五、 《合》20974(乙8518+乙404+乙479)+《外》211(敘11)[蔣玉斌綴合(10) 蔣玉斌: 《〈甲骨文合集〉綴合拾遺(第六十八~七十三組)》,第七十二組。,圖五]
1. 綴合版 2. 外211(嚴一萍摹本) 3. 乙479(董作賓摹本)
此爲左龜背甲之殘。新綴處横向上斜的折痕,即是由卜兆横兆造成的;其左側的斷碴,則是縱兆的下半。全版的卜兆、卜辭敘辭中的“卜”均右出枝。“幺(兹)外告”之“外”則是左出枝。嚴一萍先生釋“午卜告”,非是。綴合後全辭應爲:
“三月”爲附記月份,“不雨”爲驗辭。
以上五例,過去較少受到關注,舊有釋讀也多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專門的研究,似乎只有張世超先生和沈培先生對《合》19779亦即本文第一例的論述。
沈培先生在討論卜辭中跟卜兆有關的“告”時,引述了張世超先生的意見,並説:(13)沈培: 《殷卜辭中跟卜兆有關的“見”和“告”》。
張先生的意見值得重視。不過,所謂“告卜”似乎也可以理解爲“龜告卜兆”的意思。或許此二字本是“卜告”二字的合文,本來就應該讀爲“卜告”,意即“兆告”。這就跟我們上面所説的“告”是一樣的。至於“二告”、“小告”等辭的確切含義,仍然有待進一步研究。
我們認爲張、沈兩位先生的看法都十分重要,但所用材料僅限《合》19779一例,並且是基於“卜”而不是“外”立論,因此需要作一些補正。
首先,前揭五版卜辭中均存在與卜兆和敘辭“卜”字出枝方向相反的“外”字,舊釋“卜”非是。
其次,這五例“外”字均與“告”相連,“外告/告外”應是比較固定的説法。“外告/告外”又與相關卜辭同守一兆,讀辭時應與這些卜辭連屬,而不應單列出去。“外告/告外”應如張説,是與“二告”、“小告”等相當的告辭(兆辭的一種)。
再次,關於這種告辭應讀作“外告”還是“告外”的問題。從“外”與“告”的位置關係看,在垂直方向上,按1、4當讀爲“告外”,而依2、5則讀爲“外告”,3則是“外”“告”平列。在水平方向上,如以卜辭行款爲準,則1、3讀爲“告外”,2、4“外告”,5則是“外”“告”直列;如以卜兆横兆出枝方向爲準,則1“告外”,2、3、4“外告”。
我們曾提出:
“不再*鼄”和“小/一/二/三 告”等是常見的兆旁刻辭。從賓類甲骨上的文字布局來看,這兩種兆旁刻辭刻在卜兆横兆的下方;但文字走向又各有規律,“不再*鼄”多順着卜兆之横兆的出枝方向往外刻,“告”類刻辭要麽作竪刻(由上向下刻),如果是横向展開,則是逆横兆出枝方向(也即朝着兆幹)契刻。雖有例外,但絶大多數都符合這一規律。(14)蔣玉斌: 《甲骨文字證真例説》,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主辦之“甲骨學殷商史暨慶祝王懿榮紀念館落成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山東煙臺,2014年8月。
以上5例“外告/告外”看不出類似的規律。從字體上看,它們均屬師小字類。該類刻辭行款的規律性不如賓類等,契刻相對要隨意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難以通過行款判定“外告/告外”哪一種讀法是對的。
如此,在殷墟甲骨上,卜兆旁邊的告類刻辭——告辭——就有以下類型:
(1) 一告。較少,10例左右。
(2) 二告。極多。又師小字類有“二告友”,不到10例。
(3) 三告。較少,20餘例。
(4) 四告。僅1見(存上1430=存補2.24.1=北大1956)。
(5) 小告。較多,數百例。
(6) 外告。5例,僅見師小字類。(16)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輯《甲骨文編》收有“小告、一告、二告、三告、四告”合文(北京: 中華書局1965年版,頁627—628),李宗焜《甲骨文字編》收有“二告、三告、四告、小告”合文(頁1444—1445),劉釗主編《新甲骨文編》(修訂本)(福州: 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未收告類合文。諸書均宜補入“外告”合文。
“告”前的成分,是數字一至四或“小”,現在新增了“外”,它們的語法位置看起來是相同的。“告”很有可能如沈先生所講,是“兆告”的意思。但數字、“小”、“外”指什麽,這些告辭有哪種作用,確切含義爲何,仍需要進一步的討論。不管怎樣,“外告”的發現,豐富了我們對告辭形式的認識,有助於將告辭的研究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