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RB/T 214-2017策略研究
——机构部分
2018-12-02戴晓锋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225127,中国)
2018年5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以上标准从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RB/T 214-2017全面实施在即,机动车检验机构如何进行体系改版修订迫在眉睫!本文从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入手,说明体系文件修改内容及方法,结合RB/T 218-2017,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体系文件如何修订。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对照,本文以RB/T 214-2017“4要求”的内容顺序为参照,逐条阐述。
从本文开始,陆续从“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五个方面,分别说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如果实施RB/T 214-2017,管理体系作应何变化。
1 “4.1.1”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 要求
4.1 机构
4.1.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 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RB/T 218-2017要求
4.1.1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符合 RB/T 214 4.1 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主要变化
RB/T 214-2017“4要求”,删除“评审”二字;二级条款中增加小标题“机构”,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机构的总体要求——“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融入到对机构要求的一个条款。
实施要求
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相比,此条款无实质性内容变化,以下是本条款中用到的概念,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要清楚。
(1)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必须在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由登记机关审核签发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方能取得法人资格和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独立企业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联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是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与自然人合伙,或自然人与规定法人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领取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合伙企业的管理层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应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法人的简称,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是根据司法部制定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授权本组织的内设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时,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其名称应冠以所在法人组织名称。
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其经营范围必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参与民事活动时须有所在法人单位的授权。
申请资质认定的非独立法人的各级各类质检中心,须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其独立运作。
2 “4.1.2”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主要变化
(1)“质量管理”改为“管理”;“技术管理”改为“技术运作”;“行政管理”改为“支持服务”。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只是用词按照新版17025规范。
(2) 增加“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这部份按照新版17025的资源要求表述。
实施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与所属法人以及所属法人的其他组成部门的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2)管理指质量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与工作质量有关的相互协调的活动。质量管理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以及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活动,质量管理可保证技术管理、规范行政管理。
(3)技术运作通过技术管理来实现。技术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从识别客户需求开始,将客户的需求转化为过程输入,利用人员、环境、设施、设备、计量溯源、外部供应品和服务等资源开展检验检测活动,通过合同评审、分包(外部提供的检验检测活动)、方法选择、抽样、样品处置、结果质量控制等检验检测活动得出数据和结果,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全过程管理。
(4)支持性服务通过行政管理来实施。行政管理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维持,法律责任的承担,机构的设置,检验检测活动范围的规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的明确,管理体系完整性的保持,客户和相关方要求沟通等。
(5) 技术运作是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主线,管理是技术运作的保证,支持服务是技术运作资源的保障。
3 “4.1.3”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RB/T 218-2017要求
4.1.2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客户活动区域的明显位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承诺。
主要变化
这个条款是资质认定的特色予以保留,没有变化。
实施要点
(1)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要求,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2)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到客观独立、公平公正。所谓公平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为客户提供平等的服务;所谓公正,是指站在第三方立场,不徇私不偏袒,客观独立的出具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还应遵守基本职业道德。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3)社会责任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运营应对社会和环境影响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即要符合社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以道德为基础,遵守法律和政府间的契约,并全面融人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是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4)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建立公正诚信体系,识别影响公正诚信方面的风险,采取措施控制任何有损公正诚信的活动,坚持诚信守法检验检测,实行检验检测事务公开。
4 “4.1.4”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主要变化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 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实施要点
(1)外部的不正当压力和影响主要来自客户及相关方的不合理要求。内部不正当压力和影响主要来自本机构或所在法人单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的干预。以商业、财务的手段来施加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应有防止商业贿赂的具体规定,并有效地识别、防止商业贿赂行为。
(2) 检验检测机构要坚持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参与有损于检验检测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检验检测能力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如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维修、保养等。
(3)对于所在法人还从事其他非检验检测活动,或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检验检测人员是否还从事其他非检验检测活动(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维修、保养等);还应界定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及检验检测场所是否与其他经营活动、其他非检验检测人员共同使用。
(4)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文规定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以合同或声明等方式,承诺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5 “4.1.5”条款变化
RB/T 214-2017要求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RB/T 218-2017要求
4.1.3 机动车检验机构保密内容至少应包括:
a)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b)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方信息;
c)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包括检验的结论等;
d)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
主要变化
该条款没有变化。
实施要点
(1)检验检测机构应识别所涉及的国家秘密,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荣誉的信息及资产得到保护。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其要求纳入相关的体系文件中,应对涉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规定其保密职责,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范围和保密要求,设置保密设施及采取技术手段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并进行保密检查及处理。
(2)客户的秘密包括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送检的车辆及其技术指标、技术状态、技术评价、在同行业的技术排位以及检验检测得到的数据和结果等,均涉及保密。客户的知识产权,是客户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予以保密。
(3)以电子技术媒体存储数据和结果,或使用电子形式等手段传输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应有程序保证传输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6 总结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机动车检验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机动车检验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不准确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报告或证书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明确其内部组织构成,并通过组织结构图来表述,清楚表明了其管理体系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机动车检验机构及人员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要求,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通过建立公正诚信体系,识别影响公正诚信方面的风险,采取措施控制任何有损公正诚信的活动,坚持诚信守法检验检测,实行检验检测事务公开。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以文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不录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检验检测人员。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应制定有关措施,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应对进入检验检测现场、设置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传输技术信息、保存检验检测记录和形成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等环节制定和实施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