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监管策略分析
2018-12-02吉林省交警总队董世凯
文 吉林省交警总队 董世凯
机动车检验监管,是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保证车辆安全的重要环节,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应提高思想重视程度、完善基本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机动车检验监管能力水平。
校正思想靶向切实提高机动车检验监管的责任意识
思想定位决定工作站位,只有思想认识到位,才能工作职责有担当,谋划有方法,部署有动力,落实有效果。从法律层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可见,对机动车检验情况进行监管,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更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题中应有之意,不可小视,更不能回避。从工作实践看,在2014年以前,公安部门通过在安检机构派驻查验员,驻线民警采取现场查验方式,对安检业务进行监管;随着政策的调整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到2014年以后,公安部门通过联网审核的方式对安检业务进行监管,增加了事后抽查、视频比对的功能。可见,对机动车检验监管工作不是断断续续、可有可无,而是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力求监管的方式更科学、监管的标准更严格、监管的责任更落实。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调整思想站位,把握标准,持续做好监管工作。
抓好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机动车检验监管的制度体系
机动车检验监管工作因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和公安交通管理两个职能部门,再加上安检机构布点多、战线长和机动车流动性大的特点,因此必须从顶层设计入手,构建高效可行的制度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机动车检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依据法定分工,厘清工作范围,划定责任边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要明确双方联络人,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定期研判机动车检验业务发展趋势,通报辖区内机动车检验监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进行宣讲、学习和培训,对省内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凝聚机动车检验监管的合力。
联合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开展联合检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尤其是针对检验业务异常的检验地区、受到上级通报的检验机构、国家关于检验政策、法规调整改革的过度期等重点环节,要及时开展专项的联合检查,以责任落实为导向,以规范检验行为为根本,不断提高检查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联动共享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尤其是对新增安检机构、新增检验条数、检验能力变化较大、已撤销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及时互通有无,做到双方数据同步更新;要与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双检合一”建设进程,有效化解发展难题,推动国家便民政策的快速落实;要与安检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对来自同一地区、同一型号、同一所有人的异地车辆(尤其是重中型货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增加现场检查,防范和化解“代替检验”“飞行检验”风险,对即将超过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即将报废的“临界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及时上报、专人负责,防止监管中心未及时审批而导致检验超期、车辆报废而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发生。
联众监督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引进监督机制,经常开展暗访督查活动,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律监察部门、警风监督员、安检机构代表、社会媒体等单位参观监管中心、检查安检机构、见证监管业务流程,听取工作建议和意见,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不断增加安检监管的社会透明度,提高安检监管的公信力;要不断拓宽监管渠道,通过媒体曝光、电话举报、网上投诉等主要社会监督方法,鼓励广大群众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
注重工作实效不断创新机动车检验监管的方式方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以落实GA801中关于检验监督的有关要求为出发点,建立功能完备的检验监管中心,定期分析统计业务数据,建立健全监管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完善基础建设 细化内部工作职责
首先,搭建监管工作平台。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管中心,配备与工作职责、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硬件条件和软件系统,为有效开展检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支持。其次,完善内部工作制度。监管中心主任负责对监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做到定期轮换抽检、随机内部抽查,要严格按照数字证书申请人与使用人相一致应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核,坚决杜绝借用、错用数字证书,防止超查验员资质水平审核车辆。最后,做好工作台账。要建好检验监管台账日志,详细记录监管系统应用和异常业务处理情况,及时对异常业务进行核查、处理,有效杜绝失责、渎职隐患。
严格业务监管 持续监督检验行为
首先,严格联网审核。要重点审核上传资料的是否齐全有效,照片数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尤其是对大(重)中型客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检验,要做到外廓尺寸必查、安全装置必查、公告与合格证参数必看,不得减少监管项目,降低监管标准。其次,加强反作弊研究。要坚持相片、数据、视频三结合的方式,对有嫌疑车辆重点审查,必要时应增加电话核查和现场检查,尤其针对制动检验,要通过现场观察,配合检验工位视频和制动数据,严防车辆套牌替检、制动间隙调死作弊、行车制动代替驻车制动作弊、反挂档熄火作弊、反制动台作弊等现象发生。①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反作弊策略研究,戴晓锋,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3期。最后,要做好现场抽查和档案复核。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对安检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和档案复核,就检验秩序、检验标准、收费管理、档案管理等检查结果,现场向安检机构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做好统计分析 及时把握检验动态
GA801和公交管〔2014〕219号文中都明确要求,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检验数据分析,每月通报检验异常业务。首先,做好定时统计,强化检验业务分析。要按时统计辖区内机动车检验量,不同安检机构业务量,辖区内异地车检验量和各安检机构异地车检验辆量,安检机构二次上线数量,安检机构通过率和拒批率,安检机构业务增长量、受托检验业务比较高的安检机构等要素,从整体上把握安检业务发展情况。其次,要做好监管业务分析,强化对内监管。要定期分析统计监管中心各个工作席位的审核工作量、审核通过率、拒批率、对不同安检机构的通过率和拒批率等要素,把握各席位监管审核质量,做到监管标准统一,防止灯下黑。最后,要做好重点业务分析,发现隐患苗头。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统计监测,重点统计分析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过高、个别引车员合格率异常、复检合格率过高等问题,及时预警检验风险。
坚持奖惩并举 打造良好检验秩序
首先,压实主体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进一厘清工作职责,把握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能,尤其是要强化安检机构是“第一门户”的作用,防止在群众中造成“安检机构检车较好、公安部门为难车主”的错觉。其次,把握监管重点。对检验机构存在空检、替检、篡改数据、减少项目、降低标准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仔细核查、认真核实,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检验机构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对违规检验造成交通死亡事故、收受贿赂等构成犯罪的,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做到奖惩兼顾。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安检机构质量排名,通报存在问题的安检机构,提高检验机构在群众中的认可度,从正面激励规范化建设;对不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的,按规定处以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或者取消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资质;可以选取群众基础好、业务水平高的安检机构进行便民试点,推广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先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让群众即检即走,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北京“记分”管理机动车检验检测场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涉及质监部门资质管理、环保部门环保检验监管、交管部门安全检验监管职责的条款共58条。其中记12分的条款共7条,为退出条款,是检验检测场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一旦违规,将有可能直接被取消经营资格。
退出条款主要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性质情节恶劣、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等问题的,将被记12分。
此外,记6分的条款共13条,主要针对机构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情节比较严重、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或涉嫌不诚信的行为;记3分的条款共16条,主要针对机构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情节一般严重、属机构管理不当或操作不规范的行为;记2分的条款共12条,主要针对机构违反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情节较轻、日常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记1分的条款共10条,主要针对机构违反检验检测操作规程或管理不规范、情节轻微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质监部门、环保部门、交管部门职责分工。各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环保驻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依据“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并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停业整顿、政府约谈、企业自查等管理措施,直至吊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