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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柔性执法与警务智能

2018-12-01朱利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博弈

摘 要:通过透视“柔性执法”的多元关系本质,将警务治理信息系统视为智能警务的承载,契合警务法治、警务治理、通用智能的关系模型,提出了以柔性执法为基本元素的大数据警务会成为当代警务智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柔性执法;博弈;关系本体;关系模型;大数据警务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警察执法方面,“柔性执法”作为智能警务基本元素将会使警务从二元法治走向多元治理。

一、柔性执法的内外观

(一)柔性执法的内涵

从词源上说,“柔性”是相当于刚性而言的,意在灵活、温和、不刻板。现代意义上的“柔性”可从管理学中的“柔性制造”洞见一斑,随着企业生产力特别是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的制造系统高度集成化,量身定制能力深度加强,如数控、智控等技术大大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而“柔性执法”产生于警察的执法经验——执法规范化与执法环境的糅合,后随着社会治理理论的不断兴起,柔性执法从狭义的具体微观过程提升为广义的过程兼容组织的抽象层面。

(二)柔性执法的外观

警察执法的“柔性”既是执法经验与治理理论的基本元素,又是法治理念的警务递归,而警务法治既有法治的基本遵循,同时由具有自身的特殊面。从法规文本的多样性来看,除刑事法律外,广义的行政法规对警察权和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不可避免的存在程序宽严不一、职权功能模糊甚至法律漏洞问题,而对人权保障的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往往留下了大量的解释空间;从警察执法环境来看,除了典型罪名和违法追究作为绩效相对无纷争外,基层警务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层面上更多地倾向于效率。因此,警务柔性的外观表现多样化,法制监督、信息公开的刚性和警务绩效行政化、警察激励倒逼的变通等混合并存。

(三)警察执法的博弈思维

从法社会学视角来看,徒法不足以自行,加上警务公共职能的宪法困难,使得警务法治控权与管理二元样态突出。當然从警察的职业操守来讲必须严守底线,而对底线的法律解释除文理、体系解释外却大量采用目的解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就是一个庞大的解释系统,受制于有限理性的警察执法难免会陷入“囚徒困境”。不乏学者认为博弈论方法不适合用于法治分析,其原因是警察执法只有法规的刚性标准,而不允许出现所谓的博弈均衡,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一个理论性的道理,而在具体微观的执法过程中,基于有限理性,警察不可能深度吃准法治后再去执法。以“交警贴罚单”为例,很多车主被动接受罚单时,就有一个“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听取不利相对人陈述与申辩”的程序性权利保护问题,显然作为人权保障的的正当程序在我国似乎没有宪法性限宿的刚性先例,然而在尚无《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分层界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往往流于部门解释,出于警力、执法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上述现象几乎成为基层警务的惯例(当然附随了套自圆其说的法规解释)。由此理念视角的警察执法与基层警务视角的法规文本会出现混合定位,其本身就蕴含着诸多的博弈均衡,除了严格的法律保留和位阶外,执法的可接受性似乎多于对纯粹法条自身的“吹毛求疵”。

反观这种现象的形成机理,新时期的执法对象和执法环境下的警务事故屡见不鲜、不一而足。在不改变“严格执法”刚性标准的情况下,调适执法方式就不约成为了警务执法经验与理论层面的共同话题。

笔者认为,博弈论思维与严格执法是不根本冲突的,是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而博弈论视角的柔性执法将会合乎逻辑地置于信息与激励均衡的多元化社会治理语境之下,从警务法治演变为治理型警务、智能警务。

二、智能警务的观念与技术

(一)IT视角的警务执法与企业经验比对

IT对企业的渗透最早体现在产品的制造上,就是将简单的控制模式用在芯片代替,一方面节约了劳动成本,另一方面又能灵活适应产品的个性化需求,数控机床就是“柔性制造”的初级模式,随着系统的不断集成,人机交互程度升级,智能性初步显现出来。其后IT进一步渗透到企业组织之中,管理信息系统的日益成熟,使得“柔性制造”提升至“企业流程再造”层面,如ERP、企业决策支持系统、电子商务等。相比之下,IT对警察执法的渗透同构地体现在微观的执法方式与宏观的警务治理中,狭义的“柔性执法”就是对执法对象的关系调适,广义的“柔性执法”还包括对执法组织的流程重构,学者称谓“中国警务再造”,如电子取证、视频侦查、大治安信息系统、网络防控等为执法方式提供了多样选择性,也提升了对执法环境的高效决策和反应能力。

(二)智能警务的技术原理与模式

“柔性执法”,从狭义到广义,从初级到高级,虽然不失为智能警务得以完善的一条路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通用智能与信息技术是不可分的,人工智能的发展又遵循其自身的技术逻辑。

一般来讲,人工智能是运用技术模拟人脑的思维活动。哥德尔论证了逻辑都是可递归的,布尔发现逻辑表达式均可用开关电路(后发展为晶体管)来演示,而罗素悖论却打破了预期的“数学之美”,“计算之能”取而代之,图灵的自动机应运而生。冯诺依曼在将图灵机变现为存储式有限机的同时,又真正开启了“非数值计算”的先河,计算过程于对象的逻辑同一性一度引发了程序革命,而继乔姆斯基可递归自然语言的《句法结构》问世之后,程序语言与自然语言的符号转换变得自由,由此作为思维载体的人类自然语言从理论上都可以交由图灵机处理,剩下的只是算法问题。

基于寄存器可以大量存储任意的“图灵机”,算法由此变得特别灵活多样,即可参照定义的目标对已有的“图灵机”进行优化,也可定义“图灵机”对已有的数据进行挖掘。但受制于人类自身的有限理性,传统的推理过程模拟型机器智能进展缓慢,而基于大数据算法的人工智能缺得以广泛拓展。

三、从警察法治、柔性执法走向智能警务

(一)警察法治的复杂性

继系统科学、复杂性科学的发展,复杂性哲学研究一度成为20世纪80年代的前沿,传统的一元论还原论的简单性逐渐失去哲学的主流地位,信息哲学认为世界本源是过程关系,而未必是对象实体。以此观念反观警察法治,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方式多样性才是其本体,法律文本的结果刚性则是其载体,如前所述中国警务法治的种种诟病在复杂性警务关系网络中仅仅是众多执法方式选择中的一个结点,二元警务法治思维与多元警务关系治理模式、刚性与柔性并存是当代警务法治复杂性的一个折射。

(二)柔性执法的多元性

狭义的“柔性执法”旨在提供合适的公共产品,产品的质量判断则是一个多元的标准体系,如法律文本的刚性预期、执法对象的可接受等,应将其合理地纳入警务绩效的大网络之中,而不是平行地加以对立,柔性执法提供的多样性公共产品是警务关系复杂性的关系本体的载体,钱学森还在《过程控制论》的序言中提出“信息的本质是关系”,而信息哲學提倡信息的本源性,而“警务组织再造”、信息主导警务也无外乎基于警务绩效复杂性关系网络的一种选择,由此纳入广义的柔性执法范畴,其升级版就是多元化警务治理。

(三)大数据警务的必然性

某种程度上说,智能警务以“柔性执法”为基本元素,而对这个基本元素进行集成将面临诸多的算法选择,数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如果挖掘适当揭示才会信息本身,否则会产生诸多噪声数据。如果把信息视作一种关系性规律,那么数据则可视为“不成熟的”或“简单的”关系模型,挖掘数据的模型与数据本身只是“成熟度”不同而已,关系模型的优劣、简单与复杂则是相对的。吴军在《智能时代》中将“切比雪夫不等式”诠释为“当样本数足够多时,一个随机变量和它的数学期望之间的误差可以任意小”,把关系模型(或数据)、信息分别看作随机变量、数学期望,“就模型而言,其实只要数据足够多,就可以若干个简单的模型取代一个复杂的模型”。机器智能是基于过程性模拟的模型相对复杂,而大数据智能则以简单的数据模型代替了复杂性,“足够数据的简单模型与数据不足的复杂模型在结果上是等效的”。

就警务数据与柔性执法而言,只要警务数据足够大,柔性执法的效果会等同于附随庞大解释的警务法治设计的效果,却大大规避了执法风险。在多元化警务关系中寻找复杂的顶层设计模型常常受制于有限理性,而“地方立法先行”“基层政府文件”能有效反映地方、基层的警务关系,又由于IT具有数据的高存储性优势,因此,建立“柔性执法”之上的智能警务以基于将简单模型的大数据为导向,大数据警务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赫维茨.《经济机制设计》[M].三联出版社,200(12)

[2]吴军.《智能时代》[M].中信出版社,2017(03):30-33

作者简介:

朱利民(1972~ ),汉族,湖北监利人,华中科大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警察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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