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12-01王梦莹
摘 要: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也越发激烈。部分互联网企业为了争抢市场份额和客户资源,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这不仅会破坏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会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此,有必要制定行业法规对这些不良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也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其中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出现这些不良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无法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制。因此,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法律法规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立法漏洞较多,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一些反对互联网不良竞争的法律法规只是抽象性的规定,实际的操作性较差。因此,当互联网企业出现不良竞争行为时,很多时候都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权作出判决。这给互联网行业的秩序维护造成了较大的难度。此外,我国互联网法规的规制主体不明确。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或盈利性服务的商家。而在互联网行业中,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需要进行工商注册。这就使一些互联网商家可以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司法层面
互联网在我国属于一个新兴行业,传统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的认证上尤为明显。互联网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各种数据信息都可以在互联网中跨越国界交流和传播。这也使得电子数据极易被攻击和破坏,因此也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电子数据的维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成本。
另一方面,传统司法管辖的原则也不适用于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例如,传统的侵权民事纠纷通常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互联网突破了传统的空间限制,确定用户所在地的唯一方式是网络IP地址。而IP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用户的流动变化,网络地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对用户的定位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给司法管辖活动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三)执法层面
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中最严峻的问题是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进行互联网竞争行为规范的主要机构是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这一设置存在许多缺陷:首先,当前工商管理部门并未设置专门进行互联网行业管理的部门。因此,这项职权的行使只能依附于其他机构业务开展。而互联网行业管理是一项对专业度要求很高的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充分了解互联网的特点才能进行有效的执法。若将该行业的执法管理交给综合管理部门来执行,执法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地方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行政指导,因此在管理上缺乏独立性,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执法效果。
二、完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措施
(一)明确一般条款,完善列举条款
互联网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相应地,互联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仅仅凭借列举式的立法是无法满足互联网不断发展变化的管理要求的。要切实提升互联网竞争行为的管理效果,就必须先明确一般条款,再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条款。
所谓的列举条款是指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分类和阐述,明确法律规制的对象、细节等。可以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上进行扩展性解释,使其中的规定更加符合互联网行业特点,从而借助传统的立法规制对新兴的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在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时需要注意明确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这样才能在不影响行业良性竞争的基础上维护行业秩序。
(二)加大惩处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若没有具有震慑性的法律规制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互联网企业即使知道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会进行实施这些行为。因此,必须增加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成本,才能有效维护互联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惩处机制的制定方面,我国可以借鑒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在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方面就采取了较为强有力的手段。
(三)理清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提高执法的专业性
当前,工商部门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执法管理部门,工信部则起到监管互联网行业的作用。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有相互交叉和重叠的部分,因此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两个部门的执法有时会发生冲突,非但无法有效解决不正当行为,反而会导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为了避免出现执法冲突,提高执法的效率,需要明确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能界限,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
针对互联网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执法人员也必须加强互联网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加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辨别能力,有效区分正当的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提高执法效果。在执法机构的设置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专门设立管理互联网竞争行为的部门,或在工商管理部门内容设置专门部门,提升管理的专业性。
三、结语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还在不断增加,互联网市场规模仍在持续扩大,市场竞争也在进一步加剧。互联网企业为了在市场中形成更好的竞争优势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对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为了有效杜绝这些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法商研究,2015(5):126-136.
[2]张钦坤.中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发展实证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4(10):26-37.
作者简介:
王梦莹,女,黑龙江牡丹江人,硕士,汉族,黑龙江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