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职业病的防治鉴定与安全卫生立法反思

2018-12-01刘珂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职业病

摘 要:“开胸验肺”直接推动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的修订,但修订后的法律仍然存在对企业依赖大、诊鉴机构少、诊鉴不分离等不足。建立诊鉴分离体制、明确企业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更好的解决职业病防治鉴定难题,保护职业病患者利益。

关键词:职业病;劳动安全;劳动立法

一、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对职业病防治、鉴定的推动

2004年起,张海超在河南某公司打工;2007年8月,被确诊为尘肺病。他多次申请职业病鉴定,但由于其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屡遭坚拒。2009年5月,张海超终于进行了鉴定,结果并非为尘肺病。6月,张海超来郑大一附院,自愿进行开胸验肺,得到“尘肺合并感染”的肺检结果。但因郑大一附院不具备职业病法定鉴定资质,该诊断结果不被承认。事件被媒体披露后,经重新鉴定,张海超被确诊为“Ⅲ期尘肺病”。

张海超案件备受关注,有其“开胸验肺”这一夸张做法的影响,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通过这一事件所反映出来在职业病防治、诊断、鉴定程序中存在诊断机构少、诊断程序复杂、材料获取难等问题。根据原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职业病鉴定需提供的绝大多数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仅要为员工提供其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材料,还要承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的一系列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使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而不配合职业病鉴定、不提供材料或提供假材料。

二、职业病相关法律修订的亮点与不足

张海超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和网络的传播,使民众开始注意到职业病的防治与鉴定,同时,也暴露出了当时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全国人大在2011年作出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一)新法的改进与亮点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调整了各部门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职责,弥补了申请资料提供的弊端,“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随后,原卫生部也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1.扩大了诊断机构的选择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就诊断机构进行选择。对于鉴定专家的选择,则可以由申请者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资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对于职业史、劳动关系、工种、岗位等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用工单位如果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3.简化了诊断、鉴定的申请手续,确立了接诊义务

对于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只用填写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诊断资料申请职业病鉴定也只需填写申请表和原诊断证明书。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二)新修法存在的不足

1.诊断结构不足、专业人才稀缺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投入大、责任大、风险大、收费低,不少符合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愿不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复杂、严格的工作,不仅要符合医疗标准还要满足法律标准,因此从业人才稀少也是目前面临的难题。然而,职业病病例却在逐年增加,这“一少一多”便造成了职业病诊断资源的紧张。另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年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这其中难免掺杂有非职业病患者因医疗知识缺乏或个人因素等原因,即使超出职业病目录范围或不存在健康损害,仍申请诊断、鉴定,导致资源的浪费,加剧诊断结构、专业诊断人员与需求间的不平衡。

2.诊断、鉴定不分离

我国的职业病鉴定一直未将“职业病鉴定”与 “临床疾病诊断”厘清。职业病鉴定不仅要求明确劳动者的病情,还要明确病情与其从事的职业间的因果关系。疾病的诊断只是医疗人员通过其临床症状表现作出认定。《职业病防治法》对鉴定机构资质的要求保证了诊断、鉴定机构技术水准,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少。实现诊断、鉴定的分离,将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職能限定在判断病情与工作职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要求其判断该疾病在医学上的性质,将这部分工作交给专业的医师。

3.材料收集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用工方单位提供材料的义务,但是对于违反规定不提供材料的后果仅仅体现为安监部门的介入,惩罚性不强,违法成本低,不能很好的遏制企业违法违规操作。

三、对职业病立法的反思与建议

(一)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诊断的投入

对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可通过按照数量比例的增长来加大经费投入,同时鼓励医疗机构申请成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参加到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中来,对于自愿加入的医院和机构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诊断鉴定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尝试诊断、鉴定分离

诊断、鉴定分离,把因果关系、法律问题交给专业人士,把单纯的医学诊断开放,比如,限定三级医院作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以被诊断鉴定委员会认可,无需再次诊断。这样的诊、鉴分离可以在有效的保障职业病患者救治的同时杜绝因为制度缺陷而可能导致的鉴定错误。尝试诊鉴分离还能有效的缓解鉴定资源紧张的问题,可谓是一举多得。

(三)降低职工对企业材料的依赖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将单位不提供相应材料的后果明确,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加大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联合安监、工商等部门对违法企业采取警告、突击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1]参见“农民工遭遇‘尘肺门职业病维权引关注”,载于搜狐网http://news.sohu.com/s2009/kaixiongyanfei.

[2]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解读[J].首都公共卫生,2013年(02).

[3]姚滨,李鹏.职业病鉴定的正当化修复——基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展开[J].卫生经济研究,2012(10).

作者简介:

刘珂(1990~ ),男,助教,四川工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社会法学。

猜你喜欢

职业病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布
卫健委拟规定:如无新证据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
职业病
父亲的职业病
警察们的“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某采石场职业病危害评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