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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

2018-12-01漆三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漆三川

摘 要: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关键词: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批准逮捕权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之一,当然具备法律监督属性。行使批准逮捕权的同时如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长期困扰学界与实务界。有学者甚至提出,要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决定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权和明确其监督效果。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贯穿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裁决、执行五个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十四章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规定,其中第二节规定为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分类

1.分类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分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可分为三类:①口头纠违案件;②书面纠违案件;③移送犯罪案件。在检察实务当中,口头纠违案件、书面纠违案件运用较为普遍,移送犯罪案件情况较少。

3.口头纠违案件与书面纠违案件的区分

口头纠违案件与书面纠违案件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即为书面纠违案件。检察实务当中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主要区分,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一)采用”对于此二十项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不在此列的向侦查部门口头纠违。根据要求,第五百六十五条前十项为严重书面纠违,后十项为普通书面纠违。

三、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运行机制

为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顺利推进,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确立了一系列运行机制。在2016年9月更是按照重庆市检察院的安排部署试点运行深圳市检察院研究开发的侦查活动监督平台。

1.谁审查谁办理

侦查活动监督主要依托于审查逮捕案件,检察官通过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若发现违法线索即由该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进行办理,示情节是否严重提出口头纠违、发出书面纠违、移送犯罪。

2.登记备案制度

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书面纠违案件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即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文书后及时在部门内勤处备案登记,设立专门台账,便于部门掌握侦查活动监督书面纠违案件的数量、类型、分布等情况。

3.案件抵扣制度

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监督书面纠违案件建立案件抵扣制度,即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一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即可通过填写书面申请减少审查逮捕案件一件,以此提高检察官办理侦查活动监督书面纠违案件的积极性。

4.刚性监督制度

渝中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同级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情况进行通气,以期得到区公安分局的支持与配合。与此同时,双方会签审查逮捕案件侦查活动监督衔接实施办法,期望实现侦查活动监督数据共享,从侦查活动层面减少或者杜绝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双方实现良性互动,人民检察院履行好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侦查活动监督更具刚性,

5.追踪协调制度

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定期由分管领导带队就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的侦查活动监督事项进行追踪、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就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及时回复,妥善整改,确保侦查活动监督取得实效。

四、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的现状

1.延展性不够

目前,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主要依托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官通过书面审查、訊问犯罪嫌疑人等方式发现监督线索。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停留在事后阶段,对于事前延展不够,人民检察院无法触及到审查逮捕案件以前或者以外的侦查活动。

2.刚性仍有不足

目前,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后,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回复,但回复意见往往比较格式化,未见实质性、差异化的整改措施。此外,同一侦查部门同样的侦查违法活动可能会多次出现。

3.主动性不强

当前,一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大、任务重、时间短,如何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做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难点,导致部分检察人员主动性不强,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错误意识,重配合、轻监督的错误现象。

五、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化办理的建议

1.拓展监督渠道

(1)向前延伸。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将侦查活动监督向前延伸。

(2)向外延伸。通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等方式查找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来源,将侦查活动监督向外延伸,不局限于审查逮捕案件之中。

2.增强监督刚性

在检察实务当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需要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而支持与配合的维度掌握不好会减弱侦查活动监督的刚性,需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把握好维度,增强监督刚性。

3.增强主动性

(1)转变意识。检察人员需切实转变重办案、轻监督的错误意识,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

(2)完善激励机制。在转变检察人员意识的同时亦要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将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作为检察人员考核的项目,以此激励检察人员增强主动性。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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